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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意见书,法院该怼吗?

2017-07-22 华辩网

近日,一篇诸暨市人民法院的吴某妨害公务案判决在网路上盛传,关键内容是法院对赵秉志、陈兴良、张明楷等专家论证意见书不予认定,有网友戏称这是“法院怼专家意见书的正确姿势”。

法律专家意见书,法院该采纳吗?

作者认为不行,法律专家意见不可以,不能够,也不应该被法院接受。

第一、法律专家的意见之所以不可以被接受,是因为在审判中只有一位法律专家,那就是法官。

普通的人不能在法院发表意见,他只能向法官陈述他看到、听到或者感受到的事实。可是,有一类人,他没有看到、听到、感知到案件的事实,却可以在法院高谈阔论。那就是专家。

为什么?因为这类人具有法官所不具备的专门性知识,他能够帮助法官了解、厘清案件事实。这些专家依据他自己所在行业或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能够帮助法官解决专业性的问题。

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法院掌握的标准是只要有助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对专家意见,来者不拒。但有一条例外,法律专家除外。

联邦法院在“支点网络公司诉沙琳制造公司”一案中明确表达了这种司法态度——“审判中只有一位法律专家,那就是法官”(见约翰•W•斯特龙主编《麦克密克论证据》第30页)。

只有在法官自己不具备专门性知识的前提下,才需要专家。“法官知法”,这是最基本的常识和原则——“汝给吾事实,吾赐汝法律。”如果法官都不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还要专家学者教他的话,他如何审判断案?

马克思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如果强迫法官接受法律专家的意见,无异于把法官审判的责任转移给了专家,这是对法官职责和权限的粗暴侵犯。

第二、法律专家意见书之所以不能够被接受,是因为专家意见违背了先确定事实,再适用法律的司法活动基本逻辑。

证据是司法正义的基石,因为没有证据就不能确定案件事实,没有案件事实就不能适用法律。

案件事实是由法官在综合全案证据的情形下依法作出认定。简言之,事实是由法官认定的。

那么法律专家,请你告诉我,在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之前,你作出专家意见的事实依据是什么?

是法庭已经查明的事实,还是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

作者在法庭上也看过多份法律专家意见书,有些会在意见书上声明,本法律意见所依据的事实为委托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及相关案件材料。

委托人陈述的事实能够全面、客观、毫无偏差吗?至少作者不相信。至少在作者看到的那几份法律专家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与法院最终查明的事实,并不相同。

那么,请你告诉我,一份依据错误案件事实,得出的法律意见,有可能正确吗?

第三、法律专家意见书之所以不应该被采纳,是因为专家所处的理论领域,与司法实务根本不是同一领域。

专家总是与特定的领域相联系,在某一特定领域或行业,具有权威性,为同行所普遍认可。可是法律专家所在的理论领域,与实务领域,根本不是同一个领域,其理论成果也不一定为实务界所普遍认可。

理论研究讲究百花齐放,百家争议,对一个法律问题存在多个不同的解决方案;可实务就不同,它强调法律的统一适用,相同问题相同处理,绝对不可以观点纷呈。

理论界的观点代表不了实务的做法。就象被誉为对德国刑法最精通的中国学者王钢,在《德国判例刑法》序言中所说的那样——学者的见解不能等同于德国的通说。任何一位德国学者,即便是罗克辛教授这般学术巨擘,都无法独自代表德国刑法。能够代表德国刑法,能够在真正意见上被称为德国“通说”的,只有德国高等级法院的司法判例。中国实际上也是一样。

由当事人付费提供法律专家的意见,还存在人为筛选专家意见的危险,导致只有有利于他的意见进入法庭。当事人天生的倾向就是寻找有利于他的意见,而不是正确的意见。一方当事人可能会找到5个专家,有3个专家的意见对他不利,2个专家的意见对他有利。当事人会向5个专家付费,但呈现在法庭上的极有可能只有2个专家的签字。

而现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理论研究现状,就象许乃曼教授说的那样,刑法学就象一间杂货店,人们就任何一个问题都能在货架上找到自己期待的根据。筛选有利自身的专家意见,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

更何况,就象李海东博士在《刑法原理入门》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司法实践不接受刑法理论不是一个中国特有的现象,因为理论家可能并不比实践者的认识更深刻或者更高明。

所以,法律专家意见书,法院该怼吗?答案不言自明。

作者:邹利伟 来源:法眼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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