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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追索53万“捞人费” 法院制裁收归国库!

2017-09-28 华辩网

前言


        涉嫌受贿被刑拘,又花钱捞人,这人没捞成,又想要回捞人的钱,近日,顺德法院出具首份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没收非法给付53.3万元!

涉嫌受贿被刑拘


    早在2012年7月,时任顺德某村委会主任的曾某某,因掌握着决定厂房拆迁重建事宜的权力,要求有求于他的杏坛某金属制品厂李某送钱给该村委会两委委员,李某在厂房重建得到村委支持后,送给该村委四个委员各20000元;10月,曾某某又找到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谢某,让其准备150000元“赞助费”。几天后,谢某送给曾某某等150000元,曾某某将钱分给了村委的另外四位委员每人各30000元,剩下30000元用作村委的日常开支。


    

2013年年初,曾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不思悔改,竟还想花钱“捞人”


    曾某某被拘留以后,李某杰、郑某等人找到他,提出可以帮其撤销案件,将其从看守所中“捞”出来。在曾某某答应后,李某杰、郑某二人以活动经费为由,向其先后索取1513000元。

 

    2013年11月6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审理,顺德法院于2014年1月6日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日。 

捞人无果,又起诉退钱


    自己花出去的钱打了水漂,曾某某察觉被骗,便向顺德区公安局杏坛派出所报案,但公安局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受理。曾某某遂想办法与李某杰、郑某等人协商退款,协商过程中李某杰等人退还了50万元,并约定剩余的本金及利息共计110余万元,由李某杰等人分期偿还。

 

    然而,曾某某于2014年9月因病去世,其儿子曾某叙作为法定继承人,在处理父亲的债权债务时,发现该笔债务。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曾某叙向顺德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李某杰、郑某立即归还原告本金1115777元及利息635583元,并请求被告冯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不法给付不得请求返还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某给予李某杰、郑某1513000元作为撤销其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活动经费,其行为是以非法手段干扰国家司法活动的进程,并以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结果作为给付的报酬条件,该约定无视司法制度的严肃权威、无视法律的公平正义,曾某某给予李某杰、郑某的款项应认定为不法给付,不受法律保护的给付行为,亦不应得到司法权的救济,故不法给付不得请求返还!

 

    最终,顺德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曾某叙的全部诉讼请求。

罚!顺德法院出具首份民事制裁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曾某某给予李某杰、郑某1513000元,除去李某杰、郑某已归还的欠款,尚有533000元没有归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顺德法院发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收缴被制裁人李某杰、郑某依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533000元归国家所有。

 

    案件承办法官岑文豪认为,不法给付虽不受法律保护,但若法院不作审理驳回起诉,将使李某杰等逍遥法外,助长“花钱请托”的不正之风。程序公正是国家司法活动的基石,曾某某与李某杰等串通干预司法活动,不但不应得到保护,还需要受到惩罚如此,方能阻吓同类意图的萌生。

 来源:顺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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