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检察官法迎来大修:明确任职回避情形
12月22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订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两官”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分别作草案说明。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保障司法公正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对于及时巩固改革成果,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两官”法修订草案,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司法队伍建设的要求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较好地衔接了现行法律和正在审议中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有关规定。
提高任职学历条件
按照中央《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须具备学历条件的调整,“两官”法修订草案分别提高了法官、检察官任职学历条件。明确法官、检察官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历;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同时还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必须年满23周岁并从事法律工作满5年。主要考虑是:年龄条件只是任职条件之一,还必须满足能力、经历、学历等其他条件,规定年龄过高,不利于吸收优秀人才充实队伍,也对已具备相应能力的法律人才不公平。
规定逐级遴选制度
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两官”法修订草案增加了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内容。
“两官”法修订草案分别明确规定,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遴选委员会,分别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检察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同时还对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和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及日常办事机构作出相关规定。
另外,还规定了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明确规定初任法官、检察官一般到基层任职。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和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一般通过逐级遴选方式产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下两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范围内遴选法官。
明确任职回避情形
为贯彻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精神,借鉴公务员法相关规定,“两官”法修订草案规定,法官、检察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同时,为落实中央关于在法学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相互交流的精神,规定法官、检察官经过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兼职从事教学、研究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和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据此,“两官”法修订草案规定,法官、检察官被开除公职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根据从严管理队伍的需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两官”法修订草案对法官、检察官任职回避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和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检察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一)担任任职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二)在任职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实行单独职务序列
为体现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与行政职级脱钩的性质和特点,两官法修订草案明确,法官、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按照《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要求,法官、检察官等级分为十二级。
“两官”法修订草案还规定,法官、检察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检察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等级晋升采取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特别选升。
明确两官惩戒制度
为充分体现中央司改精神,“两官”法修订草案明确了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并对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进行了专门规定。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审查认定法官、检察官是否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的意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两官”法修订草案同时明确,法官惩戒委员会由法官代表和社会其他代表组成,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数;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由检察官代表和社会其他代表组成,其中检察官代表不少于半数。省级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分别在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办公机构,负责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专章强化职业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根据中央关于《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两官法修订草案分别对法官、检察官的保障进行了专章规定。
为保障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两官”法修订草案规定,在法院、检察院分别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检察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规定法官、检察官非因法定情形,不得被调离审判、检察业务岗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法官、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活动。对于干涉办理案件的行为,法官、检察官有权拒绝,并应当予以记录,并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针对近年屡见不鲜的侵害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事件,两官法修订草案均强化了对法官、检察官及近亲属人身权益的保护措施,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两官”法修订草案还对法官、检察官的工资待遇、抚恤优待、退休等制度作出规定。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