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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过劳死60万 超越日本成为“过劳死第一大国”

2016-12-14 桃大大

爱拼才会赢

但是还可能会...



以为大司兄要开黄腔?

才不是呢,今天说件严肃事儿

——“过劳死”


近日,有媒体报道,苏州一位年仅24岁的工程师因长时间加班猝死。平日,这位工程师不抽烟不喝酒,也无其他不良嗜好,而引发其猝死的原因就在于过度的加班。由此,这一事件也再次引发了人们对过度劳累透支健康的关注!




过劳死——不能承受之重

“过劳”似乎已成中国职场的常态。过度加班已成为过劳死的首要原因。有资料显示,巨大的工作压力导致我国每年“过劳死”的人数达60万人,已超越日本成为“过劳死”第一大国。



“过劳死”的威胁对象已从体力劳动者转向脑力劳动者,且呈年轻化趋势。而这已不是哪个行业独有的现象,广告、媒体、医疗以及金融等行业都没有幸免。



社会与个体的相互作用

然而,过劳死已不再是一种偶发现象,其已逐渐演变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而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经济社会转型的压力增大、竞争加剧、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



许多员工常常为了养家糊口的薪水,或是难得一遇的升迁机会,而不得不选择“自愿加班”;可是我国对于“过劳死”的法律保护却并没有十分明晰的规定,这就造成了一旦发生“过劳死”的悲剧,就极易陷入“求法无门”的尴尬境地。由此,这种“过劳无责”又加剧了“过劳用工”的肆无忌惮。


“5+2、白加黑”不值得宣扬

表面上看,当下社会竞争激烈、工作压力大导致过度劳累,是一些干部职工英年倒下的主因。事实上,一些单位工作安排不科学,甚至为片面追求“政绩”,无节制地给干部职工加压,要求或变相要求他们长时间加班加点,甚至以“领导都不休假”为由压减休假,更是深层次的原因。


当下,一些地方和单位并未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权利。有的地方提出“5+2、白加黑”,有的县市甚至提出“3516”工作法,即每天三小时吃饭、五小时睡觉、十六小时工作。而要求干部职工加班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门,有的是为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有的是为了“加快招商引资”,还有的是“转变工作方式、提振精神状态”。



在这些冠冕堂皇的理由下,“疲劳战术”被当成经验,低效率的加班被视为作风,这不仅影响了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也降低了工作效率,还助长了形式主义。无节制地要求干部职工加班,与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相悖。



保持良好的健康状况,队伍才会更有战斗力,才可以取得更好的工作业绩。各地方和单位应摒弃靠“5+2、白加黑”追求业绩的旧观念,把关爱干部职工身心健康的政策落到实处,尤其应对那些在单位挑大梁的中青年业务骨干给予更多的关爱。


真的太累了

应该说,累,有社会发展的大背景。目前,国家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职场竞争激烈,就业压力不小,劳动强度常常挑战人们的体力极限。“葛优躺”的流行,腰酸背痛、失眠、健忘等症状的频出,无不显示着我们可能患上了“过劳症”。




过劳之下,常有悲剧,近些年不时有人因劳累引发疾病离世,死亡年龄也不断趋于年轻化,IT、外企、媒体等行业更是重灾区。为了提神缓解疲劳,咖啡、浓茶、烟草甚至药物都成了上班族的必备品,让原本疲劳困乏的身体雪上加霜。油尽必然灯枯,疾病骤然暴发,重创健康,伤害生命,让人猝不及防。


过劳是种病,得治。面对一个个逝去的生命,法律、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无动于衷,必须有所行动,对症下药。对过劳死要有明确的认定办法,厘清模糊地带,一旦确定,企业必须依法给出高额赔偿,提高其支付的代价和成本。面对过劳而病、而死,法律、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无动于衷,必须有所行动!


你有歇一歇的权利

我国《劳动法》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而且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需安排加班,劳动者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时,劳动者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可以通过哪些渠道主张权利?


(一)与用人单位进行和解: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二)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我市所有乡镇、街道均有成立)。




(三)向有管辖权的市级或区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遇到劳动纠纷的案件,如果无法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就向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尽管法律能够保障权利

但是法律不能赋予健康


所以,你还选择坐着吗?!与其患病倒下以后追悔莫及,不如及早运动释放身心。来,赶紧跟着大司兄跳起来:左三圈,右三圈,脖子扭扭,屁股扭扭...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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