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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人都看看,这些惠民政策与你息息相关!

2017-08-08 乌苏零距离 乌苏零距离

1纺织服装企业“职工之家”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关于拨付全区纺织服装企业建会补助和纺织服装企业职工之家创建补助的通知》(新工办[2015]116号)规定,职工人数(含农民工)200—500人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的补助;职工人数(含农民工)500—600人的每家6万元;600—1000人的每家7万元; 1000人以上的每家10万元。


2哪些纺织服装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装、家纺等纺织深加工产品出疆运费和进疆面料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4〕431号)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企业生产服装,巾被类、家用套件类、毯类、袜类、手套类等家纺深加工产品;从内地采购进疆的面料(含辅料)可享受运费补贴。补贴标准:塔城地区企业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的服装和家纺产品,按照产品销售额的2 % 给予补贴;企业因生产需要从内地采购进疆的面料(含辅料),按照采购额的2 % 给予运费补贴。


3听说今年调整了房产交易领域的契税优惠政策,请问政策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2016年2月22日以后的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降低契税。具体标准: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4农贸市场里面使用的房产、土地,享受哪些优惠?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2016年1月1日起—2018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具体优惠为:依据《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规定,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棚户区改造的单位和个人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6地区对科研机构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根据《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规定,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7地区对小型微利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规定,优先受理小微企业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支持小微企业专利实施。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予社保补贴、岗前培训、税收减免等扶持政策。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8困难地区兴办企业享受什么样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单位新人在租房、买房方面享受什么样的优惠政策?


答:《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新建金[2015]1号)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租住住房的,可以凭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规定额度内的住房租金。

《关于提高我区住房公积金个人单笔贷款额度的通知》(塔地公中心发[2015]7号)规定,在买房时,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单笔贷款额度由25万元提高到40万元。


10个人创业在资金上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乌银发〔2016〕12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最高额度1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


11在互联网领域创业和从业的个人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塔城地区关于网络创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塔地人社字[2015]225号)规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户籍或居住在塔城地区范围内1年以上;在新疆范围内注册经营网店,申请认定时已在疆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人员并办理了《就业创业证》的个人,符合条件的,享受创业担保贴息贷款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


12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哪些规定?


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55号)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社保补贴。

(一)吸纳新疆籍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二)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从事并申报灵活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失业人员。

(五)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一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

补贴方式:

(一)各类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0%给予补贴。

(二)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三)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四)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五)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六)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本人实际缴纳基的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七)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给予补贴。

(八)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补贴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3城乡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享受哪些优惠?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规定,允许农户以农村林权、土地经营权抵押申办创业担保贷款。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14地区对于高科技人才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规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原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

《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规定2014年1月1日起选派到新疆35个贫困县基层一线的科技人员。可享受2万元左右的交通、生活、保险、服务地等费用。


15地区对于大学生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规定新疆籍在校和即将离校大学生,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补贴标准由每人500元提高到800元。允许在校大学生利用弹性学制休学创业,在校大学生利用弹性学制休学创业的可视为参加实践教育,并计入实践学分。


16地区对于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规定,对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及经认定的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经济组织新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企业和个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对农业经济组织新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额度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累加计算。享受低保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到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和农业经济组织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其原享受的低保待遇保留12个月不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中介机构或劳务经纪人,对成功介绍贫困家庭劳动力与当地企业或农业经济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成功介绍1人就业给予50元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17地区对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是多少?


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办法》(新民发[2016]9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经各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审核,符合地区接收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规定时间内到安置地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报到的,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城乡一体化原则发放。


18哪些创业人员、经营项目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


答: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除娱乐业及广告业、典当、桑拿、按摩、美容、网吧、氧吧、水吧、销售不动产以及土地转让等其他高营利和国家限制行业以外,其他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生产经营项目。


19地区对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政策具体有哪些?


答:《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第二条第六款第六条规定,鼓励低保人员和失业人员创业。享受低保的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其原享受的低保待遇可保留2年不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业的,可按照规定一次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用于创业。


20在遇到自然灾害时,地区政府有哪些援助?


答:《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规定:

政府应立即向社会发布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21什么是“三无人员”?可享受哪些救助?


答:《关于调整城镇社会散居“三无”人员补助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12]69号)和《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16]131号)规定三无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或赡养人的城镇居民。”救助标准为:城镇“三无”人员养育标准660元/人/月。城镇社会散居“三无”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2015年基础上提高70元,标准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470元/人/月。


22地区对于老年人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待老年人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规定65岁周岁以上老年人持老年人优惠待遇证,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一)免费进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园中园除外;(二)免费进入公共体育场所进行健身或者其他体育锻炼活动;(三)免费参观展览馆、纪念馆、文化馆、博物馆、陈列馆和纪念性陵园,免费办理公共图书馆借阅证;(四)到影剧院看电影、进入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实行半价优惠;(五)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六)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七)免费使用收费的公共厕所。


23地区对中职院校的哪些学生实行免住宿费、教材费政策?资助标准多少?


答:塔城地区在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政策和免学费政策基础上,由自治区设立专项资金,免除托里县、裕民县、塔城市、和丰县和额敏县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含技工)的住宿费和教材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900元(其中住宿费600元,教材费300元)。


24地区对“天山众创行动”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自治区“天山众创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新科高字[2016]4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经备案、认定的“自治区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兴新众创基地”运营单位或企业,补贴其房租、宽带接入、公共软硬件、教育培训、导师服务、创业活动等费用。


25地区对发明创造的单位和个人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塔地财建〔2011〕57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发明创造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4000元,分两次资助,缴纳实质审查费后资助2000元,专利授权后资助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元。


业务咨询电话:0992-8519633  0992-8514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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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乌苏市人社局

编辑:田悦    编审:康彬  审核: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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