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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新疆出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这五种情况免收停车费

2017-11-02 乌苏零距离


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位足够来往车辆正常停放周转的,不得向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收取停车费。


《办法》中提到,大中专院校应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规划建设专用停车设施(必须实现教学区与停车场相对分离),向社会提供停车收费服务。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居住混合在一起的小区,停车实行昼夜24小时最高限额管理,即白天(北京时间10点—22点)停车费最高不得超过30元/12小时;晚间(北京时间22点—次日10点)停车费最高不得超过10元/12小时。实行首小时免费停车的优惠政策,全天不超过2次。


《办法》对何种停车位应该纳入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做了说明,其中提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服务设施,其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


据了解,地(州、市)及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当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时,应明确新能源机动车的优惠收费政策,要求经营者在原有价格的基础上,适当给予一定的优惠幅度。


该《办法》要求,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的醒目位置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方便群众监督。



机动车进入停车场,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出具标有机动车牌号、出入时间的记录,机动车驶离停车场凭证实行“一车一票”。停车场收费人员应提供合法的收费票据,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或者超出收费标准收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对在停车场内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停放车辆,应当协助机动车停放者提供相关证据。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因不履行应尽职责或者因停车场不符合管理规范而导致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种情况免收停车费


○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或非车流高峰时段免收停车费。


○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道的停车场,即停即走或停放15分钟以内的车辆以及夜间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免收停车费。


○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免收停车费。


○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公共停车场所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车辆(营运性车辆除外)免收停车费。


○除此之外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END

来源:新疆日报

编辑:李润权    责编:康彬  审核: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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