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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化工领域的专利挖掘以及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2016-11-06 药渡

医药化工领域涉及面较广,包括生物、医药、材料、化学、化工等多个领域,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该领域的创新具有技术门槛高、技术储备性强、技术延续性强、产业关联度高等典型特点,因此,该领域专利挖掘时要考虑的因素和手段具有典型的特点。

1专利挖掘的考虑因素

1、手段全面性

该领域原始完成的创新中,技术改进都是非常具体的,但是该领域技术手段的可扩展性较强,如果没有全面挖掘所有可扩展的技术手段,竞争对手就可以轻易绕开相应的专利保护。因此,必须对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全面扩展。

2、产物形式多样性

该领域的产物可以存在多种不同的形式,即使对于某一种形式也可以有多种不同的选择。对于某些产物而言,通常会与其它物质形成组合物,而在最终使用时,都是以某些特定的形式存在。因此,挖掘时需要全面挖掘所有产物存在形式,同时注意进行组合物扩展和市场产品应用扩展。

3、产业链延续性

该领域产业链关联度非常高,产业链上某一环节的改变经常会影响到该领域产业链的上中下游。因此,挖掘时需要注意对该创新所涉及的产业链的全流程进行扩展挖掘。

4、市场持续性

该领域技术创新的门槛高、投入大、周期长,为了有效保护创新者的利益,在进行专利挖掘时,需要密切结合市场的发展情况,适时扩展挖掘各种选择发明和改进技术,从而可以在较长的时间内有效保护自己。

5、工艺改进的多角度性

        该领域工艺的影响因素非常多,工艺步骤中涉及的工艺参数、原料、助剂、催化剂等都可以成为扩展挖掘的着力点,因此,在挖掘时需要考虑该工艺可能涉及的所有环节,从各个角度进行挖掘,才可能获得更全面的技术创新点。

2医药化工领域的专利挖掘手段
01
化学产品


上图中,将化学产品的研究过程分为不同的阶段,例如,化学产品本身的研究、关键因素研究、改进研究、存在形式研究、制备方法研究和下游应用研究等多个阶段,对相应阶段主要的研究内容、专利挖掘的重点和产出的专利类型等进行了描述,读者可以参照图中所示进行化学产品的专利挖掘

02
化学方法改进


       对于化学方法类的改进,需要从化学方法改进本身、改进角度扩展、应用范围扩展、获得产品研究、涉及化学物质研究等多个方面进行挖掘,得到各个方面的改进点,从而形成多个角度和类型的专利


作者简介:王进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化学发明审查部高分子处

以上文章转自微信公众号:专利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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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有话说


上面文章中,作者主要从产品和改进的方法两方面对医药化工领域的专利挖掘进行了结构化梳理。尤其在化学产品方面,讲述了在各个研发阶段根据不同的研发内容的专利挖崛重点和产出。

以上内容介绍的是医药化工领域可以申请哪些专利,而小编在这里,从反面,介绍下医药化工领域哪些不能申请专利,即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如气味或者诸如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也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但利用其性质解决技术问题的,则不属此列。

2、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

(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例如,非医疗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者其替代物,人与动物交配的方法,改变人生殖系遗传同一性的方法或改变了生殖系遗传同一性的人,克隆的人或克隆人的方法,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应用,可能导致动物痛苦而对人或动物的医疗没有实质性益处的改变动物遗传同一性的方法等。

例外:发明创造并没有违反法律,但是由于其被滥用而违反法律的,则不属此列。例如,用于医疗的各种毒药、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等。

(2)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其中的遗传资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指出,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3、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的规定:

(1)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如,从自然界找到一种以前未知的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例外,关于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审查指南中指出如果是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其结构、形态或者其他物理化学参数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认识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物质本身以及取得该物质的方法均可依法被授予专利权。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例如疾病普查的方法和人口统计的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但是,用于实施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仪器或装置,以及在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中使用的物质或材料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关于疾病诊断:

一项与疾病诊断有关的方法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属于疾病的诊断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1)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对象;2)以获得疾病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

例如:血压测量法、诊脉法、足诊法、X光诊断法、超声诊断法、胃肠造影诊断法、内窥镜诊断法、同位素示踪影像诊断法、红外光无损诊断法、患病风险度评估方法、疾病治疗效果预测方法、基因筛查诊断法。

关于治疗方法:

治疗方法,是指为使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恢复或获得健康或减少痛苦, 进行阻断、缓解或者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

治疗方法包括以治疗为目的或者具有治疗性质的各种方法。预防疾病或者免疫的方法视为治疗方法。

对于既可能包含治疗目的,又可能包含非治疗目的的方法,应当明确说明该方法用于非治疗目的,否则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以下几类方法是属于或者应当视为治疗方法的例子,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1)外科手术治疗方法、药物治疗方法、心理疗法。

2)以治疗为目的的针灸、麻醉、推拿、按摩、刮痧、气功、催眠、药浴、空气浴、阳光浴、森林浴和护理方法。

(其他类详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 4.3.2.1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

例外,审查指南中指出物质的医药用途如果以“用于治病”、“用于诊断病”、“作为药物的应用” 等等这样的权利要求申请专利,则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由于药品及其制备方法均可依法授予专利权,因此物质的医药用途发明以药品权利要求或者例如“在制药中的应用”、“在制备治疗某病的药物中的应用” 等等属于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申请专利,则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的情形。上述的属于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可撰写成例如“化合物X作为制备治疗Y病药物的应用” 或与此类似的形式。


说明:以上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中,医药化工领域相关不授予专利权客体的部分内容,仅供学习参考,具体内容请参照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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