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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爆"~不能只是听说,更应该懂得!

2017-09-18 强森 药渡

引言

前些日子,笔者偶有兴趣总结在药物合成的过程中,所涉及“易制毒”化学试剂的一些信息(从“易制毒”的历史、用途,来更好的理解这些药物试剂!),有读者留言,建议再总结下“易制爆”。谈到“易制爆”,笔者的第一回忆就是多年前,实验室的一个博士,在使用旋蒸蒸溶剂的过程中,瓶子中的易爆物浓缩至干发生爆炸,这名同事也因此而“面目全非”(毁容),休养恢复后,转行……其实,他不是不知道自己所操作的实验有怎样的隐患,只不过没太放在心上,抱有侥幸而已。所以,总结下“易制爆”的相关信息着实是很有必要的,它可以让我们在真正的源头~思想认识上,了解它、控制它、远离它。

“易制爆”真正加大力度监管,要从2011年说起!

首先,所谓“易制爆”,是指化学品具有可以作为原料或辅料而制成爆炸品的性质, 2011年国务院591号令修订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载明的硝酸盐、氯酸盐、氧化剂、还原剂等6类72种危险化学品新增纳入公安部门列管的危爆品,由治安部门负责其日常流向监管。这些危爆物品因其容易燃烧、爆炸的特性,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物处置等多个环节,都由法律赋予安监、公安、环保、质检、工商等职能部门不同的监管职责。目前,公安部发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已更新至2017版。

想了解“易制爆”,怎能不谈“爆炸品”? 

既然说起“易制爆”,那就不得不聊聊它的下游产品~“爆炸品”。所谓“爆炸品”,系指受到高温、摩擦、撞击、震动或其他外界作用,能迅速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瞬间产生大量气体和热量,形成巨大的压力而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在经典的2002版《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爆炸品共列入76种(给CN编号,China DG Number),分为4项;在《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中共列入364种,其中有CN编号的是340种,无CN编号的有24种;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IMDG Code)中对于爆炸品分为如下6类:

图1:《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对爆炸品的分类

常见爆炸品简介

对于爆炸品的分类,实际上,人们更喜欢按其用途来进行分类,故可分为起爆药、猛炸药和工业炸药、火药、烟火剂四大类,详情如下:

再回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单

了解了“爆炸品”基本信息,再回到上游“易制爆”。目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已更新至2017版,于2017年5月11日由公安部发布。与2011版相比,新版《目录》对化学品分类更加细化、明确。2011版易制爆危化品分为:高氯酸、高氯酸盐及氯酸盐;硝酸及硝酸盐类;硝基类化合物;过氧化物与超氧化物;燃料还原剂类;其它,共6类。而2017版,分成了9类,分别是酸类;硝酸盐类;氯酸盐类;高氯酸盐类;重铬酸盐类(新增);过氧化物和超氧化物类;易燃物还原剂类;硝基化合物类;其它,详情见下表:

“易制爆”物性特点~举例

高氯酸

HClO4,无色透明发烟液体,六大无机强酸之首,再难氧化的有机物也能被其有效破坏。高氯酸的危险性在于它含特有的Cl-O原子团,据统计,所有有关爆炸的记录都显示与无水高氯酸及它的有机衍生物或有机物被高氯酸迅速氧化有关。由于无水高氯酸可部分形成七氧化二氯,七氧化二氯又分解为气体ClO2和O2,而ClO2气体是一个吸热性很强且非常不稳定的化合物,受热或与有机物接触会立即发生猛烈爆炸而分解为氧和氯。木炭、硫磺和纯度较高的高氯酸反应,立刻发生燃烧然后爆炸。

 

硝酸钾

KNO3,产品主要用于烟花爆竹(紫色)、黑色火药、导火索、医药、化学反应催化剂、氧化剂、玻璃澄清剂、陶瓷彩釉剂、选矿剂、金属热处理剂等。纯硝酸钾本身是不燃物质,其熔点为334℃,熔融的纯硝酸钾在530℃左右还是稳定的,在650~750℃时会分解生成雾状亚硝酸钾和氧气,在750℃以上反应生成的亚硝酸钾进一步分解成氮氧化物。而通常情况下工业硝酸钾在400℃左右时分解放出氧,并转变成亚硝酸钾,继续加热则生成氧化钾。纯硝酸钾在高温下非常稳定,虽然在650~750℃和750℃以上会发生分解反应,但不会发生链式爆炸反应。

氯酸钾

KClO3,常温下稳定,在400℃以上则分解并放出氧气,与还原剂、有机物、易燃物如硫、磷或金属粉末等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急剧加热时可发生爆炸。因此氯酸钾是一种敏感度很高的炸响剂,如混有一定杂质,有时候甚至会在日光照射下自爆,遇浓硫酸也会爆炸。氯酸钾在其与可燃物接触后冲击感度和摩擦感度极高(达100%),且其本身是爆炸导体,具有易自燃自爆的危险性,对机械振动很敏感,稍经摩擦或撞击就会起火爆炸,尤其是与硫黄混合后,产生自发性燃烧和爆炸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不管是生产、运输、还是燃放过程都极其危险。与碳、磷及有机物或可燃物混合受到撞击时,都易发生燃烧和爆炸。

 

高氯酸铵

NH4ClO4,又称过氯酸铵,通常可用来制造炸药、烟火,由于分解产生大量气体,过去也用作火箭燃料,并用作分析试剂,有机合成;受剧热或猛烈撞击能引起爆炸;属强氧化剂,与有机物或可燃物研磨则发生爆炸,生成氮气、氯气和水等;用作火箭推进剂,高氯酸铵炸药的配合剂;也可用于制造烟火,人工防冰雹的药剂,也用作分析试剂等。遇有机物、还原剂、硫、磷等易燃物及金属粉末可燃;燃烧产生有毒氮氧化物和氯化物烟雾。在400℃分解,有吸湿性;在干空气中稳定,在湿空气中分解,与水作用而发生氢。

过氧化二异丙苯

过氧化二异丙苯(DCP),又称过氧化二枯茗,是天然胶、合成胶、聚乙烯树脂等高分子材料优良的引发剂和交联剂,俗称“工业味精”。DCP易燃、具有强氧化性;遇热、明火或与酸、碱接触剧烈反应会造成燃烧爆炸;与还原剂、促进剂、有机物、可燃物等接触会发生剧烈反应,有燃烧爆炸的危险。DCP商用价值很高,但在生产、运输、储存或处置等过程中极易放出大量热导致火灾和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大量设备损坏。DCP十分不稳定,其分解起始放热温度很低,并具有较高的分解热,当与酸、碱等污染物接触时其热稳定性会变得更差,且由于DCP生产过程中涉及的CHP、DCP等有机过氧化物分子中都存在弱键合的O-O键,能够通过多种途径发生自由基或离子分解,具有很高的反应活性。因此,当CHP/DCP遇热、明火,或与酸、碱、还原剂、促进剂、有机物、可燃物等接触会发生剧烈反应,有燃烧爆炸的危险。

一些“易制爆”泄露的处置~举例

通常在实验室环境中,易制爆的泄露风险不大,即使泄露,量也不大,相对危险系数较小。但在工业厂区,一旦泄露,其危害是很严重的,处理不当,甚至会出现燃烧、爆炸以及人员伤亡等风险,故如何处置“易制爆”泄露,也是很重要滴。下面举些处置实例:

“易制爆”相关标准、通则

易制爆因其容易燃烧、爆炸的特性,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物处置等多个环节,都由法律赋予安监、公安、环保、质检、工商等职能部门不同的监管职责。下面主要举例存储仓库、运输:


仓库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内,其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应符合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的要求;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和养护应符合GB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7914《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化学性质相抵触或防护、灭火方法不同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得储存在同一专用仓库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并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如发现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进行处理。专用仓库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要及时进行调整。

 

运输

所有需要通过道路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均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修改)、GB20300《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企业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企业《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项应急预案》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现场处置方案》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防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

“易制爆”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刑法》、《治安处罚法》,以及一些行政法规等,均对“易制爆”进行有关规定,如发生事故,均给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如下:


《刑法》

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处3至7年有期徒刑。

 

《治安处罚法》

第30条、3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或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以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处罚给予5至15日的拘留。

 

行政法规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8条的第二款,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8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

3.《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4.CNKI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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