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1号傍晚,柳州市发生一起公交车人为纵火案件,不仅造成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也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5月24日上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11·21”柳州公交车纵火案罪犯宋彦立执行死刑。下面就让我们回顾一下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
2014年11月21号晚上傍晚六点多,柳州市屏山大道上一辆行驶中的9号线快速公交车在行驶到屏山小区门口对面路段时,车厢突然燃起了大火,造成2名乘客受重伤、6名乘客受轻伤、3名乘客受轻微伤,价值445200元的公交车被烧毁。
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迅速锁定了肇事者宋彦立,并于11月24日在梧州市将其抓获。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了解到,宋彦立是由于事发当日驾驶无牌无证机动三轮车被交警扣车后心生不满,于是产生了报复社会的念头。事发当日早上被扣车之时,宋彦立就在现场点火焚烧了自己被扣的三轮车。
2016年7月27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宋彦立涉嫌放火罪一案,并于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宋彦立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宋彦立不服,提出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韦家勉:
宋彦立犯罪动机特别卑劣,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而且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所以我们对他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法官说,这起案件也给了所有人一个警示,那就是无论遇到什么问题都不能冲动用事,应该学会用法律去解决个人的诉求。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韦家勉:
作为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学会管理自己的不良情绪,同时增强学法守法意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遇事保持理智,力求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去解决,这样对社会和个人都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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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刘嘉
编辑 | 刘慧
校对 | 李姗姗
责编 | 兰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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