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得好! 南宁3名司机深夜“炸街”几个月,周边居民不堪其扰
近日,有群众举报称,在南宁市竹园路附近存在大排量机动车深夜轰油门(俗称“炸街”)的现象,产生巨大的交通噪音,严重干扰周边居民休息。
南宁交警对此十分重视,迅速行动,伏击守候,于4月10日凌晨在竹园路查处了3辆涉嫌“炸街”的非法改装小汽车。
“这几个月他们经常半夜来这里‘ 炸街’,实在太吵了,根本没有办法睡觉!”4月9日晚,民警在竹园路一带走访时,一名家住附近的群众反映,刚才看到3辆小汽车驶过该路段,有轰油门“炸街”的行为,其中一辆小车就停在了路边,驾驶人上了另一辆小车后离开。
民警判断,这名驾驶人很有可能会回来取车,决定在停放的嫌疑车辆附近伏击守候。4月10日0时许,又有两辆疑似改装的小汽车进入民警视线,这两辆车在之前的嫌疑车辆旁停下后,其中一名乘员下车,在其正要打开车门时,民警迅速上前,将这三辆小车及驾驶人当场控制。
经现场盘查,三辆小车的驾驶人均为车主,并且承认对车辆进行过不同程度的改装。民警进一步检查发现,这三辆小车均改装了排气管,加油门时车辆发出的噪音特别大。
随后,民警对这三辆车的驾驶人进行了批评教育,依法处以罚款200元,责令恢复车辆原状。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第十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处200元罚款。
提醒!
车主对自己的爱车进行合法改装,彰显个性、满足个人需求,无可厚非。但是,所有的改装必须在安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对车辆非法改装造成交通噪音扰民的行为,交警部门将严惩不贷!
来源 | 南宁交警微发布
编辑 | 李姗姗
校对 | 王诗筠
责编 | 兰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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