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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口电驴怎么停?南宁已划出131处泊位,收费标准公布→


2020年7月14日上午,南宁市人行道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运营管理新闻发布会召开,通报了地铁沿线站点出入口周边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移交工作进展情况,解读新颁布的《南宁市人行道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及管理标准》(修订)。



南宁市人行道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

及管理标准(修订)

 

为规范南宁市市区人行道非机动车停车秩序,保障人行道的安全畅通,创建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结合《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15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停车场点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4〕9号)中道路人行道停车泊位设置及管理标准,具体如下:


一、设置原则

(一)禁止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

(二)禁止在净宽小于3米的人行道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三)在人行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后,人行道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米;

(四)保证人行道满足承载要求,市政公用设施正常使用;

(五)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和施划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及标线、标识非机动车进出通道,并保持清晰、完好;

(六)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收费或者免费;

(七)人行道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应与用地性质及街道景观协调,减少对其他交通方式的影响;

(八)人行道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应避让附近的路树、绿化带、配电箱、消防栓、公交站以及其他市政设施。


二、设置要求

(一)人行道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标线统一为白色,宽度为10cm,确保标线均匀、清晰。人行道停车位内要标明非机动车标识,并每间隔10米-15米用箭头等方式标注非机动车停放的统一朝向,确保人行道非机动车停放有序。

(二)在净宽大于3米(含3米)的人行道上设置非机动车停车泊位,需保证不占用盲道、井盖等市政公用设施,设置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后(泊位宽度大于1.2米),预留给行人通行(含盲道)的有效宽度大于1.5米(含1.5米),并在人行道上设置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出入口引导牌。如图1:

 

(三)如该区域非机动车停车需求大,且人行道净宽大于4米,可考虑设置双排非机动车停车泊位,需保证不占用盲道、井盖等市政公用设施,设置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后(泊位宽度大于1.2米),预留给行人通行(含盲道)的有效宽度大于1.5米(含1.5米),并在人行道上设置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出入口引导牌。如图2:

 

(四)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三种规格

1.在人行道较宽的路段优先施划垂直式停车位,垂直式90°停车位宽度为1.8米。如图3:

2.在人行道较窄的路段,可施划斜列式60°角度停车泊位,停车位宽度为1.50米。,如图4:

3. 在人行道较窄的路段,可施划斜列式45°角度停车泊位,停车位宽度为1.2米。如图5:

(五)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出入口引导牌应采用蓝底白字样式,规格不小于:长50 cm×宽35 cm,应当包含非机动车标识、出入口字样等内容,如图6:


三、停车收费

(一)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7〕28号)要求进行管理。人行道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


早上7点到夜间8点,自行车收费为0.5元、电动自行车收费为1元、其他非机动车收费为2元;

夜间8点到次日早上7点,自行车收费为1元、电动自行车收费为2元、其他非机动车收费为3元。


收费标价牌应当包含停车场名称、地址、经营者名称、停车场范围(标注停车场长宽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停车经营时间、计费时段、计费方式、服务监督电话、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非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价牌应设置在不影响交通安全视距三角的区域,标价牌规格不小于长50 cm×宽35 cm,样式参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标准。如下图:



(二)保管员工作服采用规格样式统一并带有明显颜色的警示标示,且必须有反光标贴,工作服正面及背面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明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名称。

(三)保管员工作牌应当标明保管员姓名、所属经营公司或受委托单位名称,并加盖经营公司或受委托单位公章。

(四)停车点收取车辆服务费的,保管员应当向非机动车停放者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发生火灾、破坏、偷盗等情况,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设置程序

(一)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人行道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点,并依法确定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确定的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向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方案,同时提出是否收费的建议,报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人行道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点和经审核确定的设置方案应报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审核确定的方案进行施划和管理。

(二)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停车泊位经营管理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督促指导经营管理单位做好人行道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及落实“门前三包”相关责任;依法取缔擅自设置的人行道停车泊位,对乱停乱放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三)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人行道非机动车停车泊位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车泊位位置、性质、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


五、撤销程序

(一)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人行道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撤销工作。人行道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根据实际需要撤销的,应当及时清除车辆停放标志及标线,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二)已设置的人行道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撤销:

1.停车泊位不符合上述设置标准或城市容貌要求的;

2.道路周边的停车场能满足停车需求的;

3.停车泊位对行人通行造成较大影响的;

4.人行道需要改建、扩建及维修、养护的;

5.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整或撤销的。

(三)符合上述撤销条件的,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或直接作出撤销决定。遇到全市重大活动或突发公共事件时,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临时取消人行道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六、其他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目前,南宁市全市地铁沿线站点出入口周边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移交工作已完成131处。有条件的停车泊位,还将开展非机动车停放保管增值业务,如非机动车停放充电等。




记者 | 谭丽娜 兰盛勇

编辑 | 刘慧

责编 | 兰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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