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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都安看海菜花、桃花水母的“驴友”注意啦,一个小动作可能被罚两万元

澄江国家湿地公园(下称湿地公园)是都安瑶族自治县境内唯一的集城市水源、农耕湿地于一体的国家级湿地公园,也是都安瑶族自治县最大的饮用水水源。湿地公园内,动植物资源丰富,有海菜花、桃花水母等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生物,区域湿地功能明显。为加强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生态资源可持续发展,都安瑶族自治县出台湿地公园保护的单行条例。


澄江国家湿地公园观光栈道(高东风/摄)


澄江国家湿地公园(下称湿地公园)是都安瑶族自治县境内唯一的集城市水源、农耕湿地于一体的国家级湿地公园,也是都安瑶族自治县最大的饮用水水源。湿地公园内,动植物资源丰富,有海菜花、桃花水母等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生物,区域湿地功能明显。为加强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生态资源可持续发展,都安瑶族自治县出台湿地公园保护的单行条例。


3月26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批准都安瑶族自治县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由都安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条例》分6章,共40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规定,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建立湿地公园共管机制等。


鼓励将湿地公园保护纳入村规、社规民约


《条例》规定了湿地公园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配合保护责任,提出由管理机构建立湿地公园共管机制。


   《条例》明确,湿地公园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湿地公园保护的相关工作。鼓励将湿地公园保护纳入村规、社规民约。


   《条例》规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湿地公园共管机制,与湿地公园所在镇、村(社区)建立共管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代表参与湿地资源管护决策事项,优先聘请本地村(居)民从事湿地资源管护和服务工作。


湿地公园分为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

花开河上(张登飞/摄)


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广大,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关系紧密,为不影响到周边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条例》作出了关于湿地公园分区保护的规定。


《条例》规定,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分为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具体范围和边界,由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确定。湿地公园保育区只能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项目建设、旅游开发等活动。合理利用区在不破坏湿地自然良性发展的前提下,可以开发利用,发挥湿地的社会效益,满足人民群众的观光旅游、休闲休憩和科普教育等需求。


《条例》明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分区管理范围设置界标和保护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改变、挪动界标和保护标识。凡违反规定,损坏、擅自改变、挪动界标和保护标识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多项规定织密保护管理网


《条例》设专章对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织密保护管理网。《条例》明确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湿地公园专项保护方案,分别规定了湿地公园的生态监测、水质保护、排污管理、生态保护等内容,结合湿地实际,分别对湿地公园内的鸟类、水生动物保护以及外来物种管控进行了规定,规定了湿地公园的应急和安全管理、环境卫生保护等问题。


《条例》规定,禁止以任何方式猎捕野生保护鸟类,捡拾、损坏鸟卵和鸟巢。禁止在湿地公园内安装猎捕鸟类的装置。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防控等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候鸟迁徙规律,在候鸟迁徙的季节和区域,采取专项保护措施,减少人为干扰。


《条例》明确,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捕捞水生动物。确需捕捞的,应当在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区域、品种内限额捕捞。禁止使用电鱼、毒鱼、弹弓射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以及绝户网袋、迷魂阵、地笼、拖网等渔具进行捕捞。



《条例》规定,禁止向湿地公园投放有害物种或者外来物种。相关物种名录由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内的有害生物和外来入侵物种进行调查和监测,发现有害生物或者外来入侵物种危害的,应当采取应急防治措施,并立即报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凡违反规定,向湿地公园投放有害物种或者外来物种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找回,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极端天气、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火灾、溺水等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发生事故时,根据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救援措施。湿地公园内不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区域,不得对公众开放。


   

《条例》规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公园内的环境卫生管理,配置符合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建立环境卫生责任制。
   

《条例》明确,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坟墓。原有坟墓应当利用绿化树木遮掩,不得影响视觉美观。管理机构应当对原有坟墓进行登记编号在册。


禁止擅自采摘、打捞海菜花、桃花水母等水生物


关于湿地公园内的禁止活动,《条例》规定在湿地公园内除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湿地公园保护的禁止行为规定外,还特别规定了四类禁止活动,分别是:禁止擅自采摘、打捞湿地公园内特有的海菜花、桃花水母等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生物;禁止在保育区放养畜禽、割草、进行非农业性生产取水;禁止在保育区内的河段或者水域划船;禁止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条例》明确,凡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擅自采摘、打捞海菜花、桃花水母等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生物的,没收采摘物、打捞物、工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采摘物、打捞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采摘物、打捞物的,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在保育区放养畜禽、割草、非农业性生产取水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保育区内的河段或者水域划船的,处一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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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广西法治日报

编辑 | 李姗姗

责编 | 李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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