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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2.28503万元!自治区政协原常委委员、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原主任、广西人防办原主任余兴祥受贿案一审开庭

2021年5月18日至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常委委员、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原主任、广西人防办原主任余兴祥涉嫌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来宾中院院长覃子骅担任审判长,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兴祥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来宾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余兴祥利用担任玉林市委副书记、广西人防办主任、广西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办理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许可证、人防设备安装销售业务、承揽工程项目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潘某惠、梁某昌(两人均另案处理)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52.2850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余兴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在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余兴祥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余兴祥进行了最后陈述。该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 | 广西高院

编辑 | 见习 韦欢恬

责编 | 兰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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