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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1600人!| “6·26”国际禁毒日

       制毒贩毒和吸毒,害人害己。今天(26日)将迎来第三十四个“6·26”国际禁毒日,昨天(25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20年以来全区法院禁毒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五起重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毒品不除,禁毒斗争就永不停歇。2020年,全区法院共受理毒品案件5896件,审结5566件,判决生效毒品案件4717件6801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1600人,重刑率达23.53%。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卢上需:今年1-5月,全区法院快审快结毒品犯罪案件2122件3484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775人。 


      近两年,随着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加大,毒品犯罪虽得到一定遏制,但其在刑事犯罪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仍较高,毒品犯罪手段也更加多样、隐蔽,比如境内外毒品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采用体内藏毒、雇佣运毒、人车分离、人货分离、技术监控的手段更加普遍,利用怀孕妇女等特殊人群参与毒品犯罪的问题依然突出,通过网络、物流实施毒品犯罪明显增加,犯罪手段更加智能化、家族化、集团化,并具有境外因素。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廖庆峰:一个是走私制造毒品这种源头性毒品犯罪是呈上升的, 第二个是新类型的这个毒品犯罪多样化了,第三个,犯罪的这个手法更加隐蔽。

发布会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五起重大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有关情况。具体如下:

案例一:韦某汉运输毒品案

2017年4月下旬,韦某汉为获取高额报酬,受他人雇佣从广西蒙山县驾驶货车前往云南省瑞丽市,在该市接取海洛因后藏匿于事前改装好的车厢底部的水箱中。同年5月11日,韦某汉驾驶该货车返回藤县,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驾驶货车的水箱中查获海洛因90块,净重共计31505.67克。

2018年6月5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韦某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韦某汉提出上诉,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对韦某汉判处死刑。2021年6月18日,韦某汉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件二:林某建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间,林某建出资从广东省毒贩处先后4次购得甲基苯丙胺共计84973.3克,然后分别雇佣覃某敏、林某华、刘某华、林某超(均已判刑)等人驾车到广东省惠来县接取甲基苯丙胺并运回广西贩卖给他人。

2019年7月15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林某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林某建提出上诉,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20年9月8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对林某建判处死刑。2021年6月23日,林某建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件三:李某华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2015年6月3日,李某华在柳州市柳江区向谢某锋(已判刑)贩卖海洛因53克,2015年10月9日,向江某(已判刑)贩卖毒品氯胺酮4985.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1485.9克。

2015年6月5日20时许,李某华指使韦某翻开车,莫某忠(已判刑)押送,运输毒品氯胺酮14752克至桂林市。

2016年12月初,李某华与覃某生、韦某传(均已判刑)预谋制造毒品氯胺酮,由李某华、覃某生提供制毒原料、配剂,由韦某传制造毒品氯胺酮。同年12月3日22时许,韦某传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在车内查获一袋毒品氯胺酮,净重4100克,含量为痕量。随后,公安人员在柳江区韦某传的老房子内查获制造毒品用的锅、盆、甩干机等物品以及无水乙醇等配剂,查获用容器盛放的固液混合状毒品氯胺酮二份,液态水二份。其中,净重为1800克的固液混合物中氯胺酮含量为5.7%;净重为3060克的固液混合物中氯胺酮的含量为5.1%

2019年3月20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华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李某华提出上诉,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对李某华判处死刑。2021年3月19日,李某华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件四:熊某等制造毒品案

2016年1月初,熊某指使其弟弟熊某甲(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到柳州市柳江区,与当地的谭某会、曾某甲、覃某帅、曾某乙(均已判刑)共同制造氯胺酮。熊某甲、谭某会、曾某甲、曾某乙负责驾车将制毒原料运至制毒窝点,曾某乙、覃某帅负责运输制毒工具,帮助望风、运水。熊某甲、谭某会、曾某甲开工制造氯胺酮,熊某通过电话对制毒进行指挥和技术指导,将制出的成品氯胺酮运至谭某会家藏匿。曾某乙、覃某帅清理制毒现场后,将制毒工具运走。1月9日,公安人员先后抓获谭某会、曾某甲、曾某乙、覃某帅,查获氯胺酮净重67660克,以及清洗剂、液化气、煤气灶、铝锅、脱水机等制毒工具。熊某、熊某甲于2018年8月8日在柳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5月30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熊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熊某甲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熊某提出上诉,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对被告人熊某判处死刑。2021年4月2日,熊某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件五:韦某暖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2019年6月至7月,韦某暖先后向熊某安(已判刑)贩卖毒品海洛因348.86克,向周某民(已判刑)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76.91克,向刘某傲(已判刑)贩卖毒品海洛因173.98克,向熊某杰(已判刑)贩卖毒品海洛因699.5克。

2019年7月23日晚,韦某暖为贩卖毒品牟取利益,通过电话联系吴某华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次日凌晨,韦某暖伙同韦某红驾驶车辆从柳州市柳江区前往藤县与吴某华会面,韦某暖从吴某华处购得3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后,与吴某华、韦某红返回韦某暖位于柳州市柳江区的住处,三人被公安人员抓获。在抓获过程中,韦某红返身逃跑并丢弃手中装有毒品的黑色塑料袋。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袋,并于次日在该现场又查获从黑色袋子掉落出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袋。经称量和鉴定,所查获的3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共净重2994克。

案发后,公安人员在韦某暖位于柳州市柳江区的住处查获毒品氯胺酮6.6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8.81克;在其车库查获毒品海洛因12192.2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141.88克,现金人民币808300元,仿六四式手枪1支以及自制转轮手枪1支,子弹29发。经鉴定,上述2支手枪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2020年12月14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韦某暖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吴某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韦某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宣判后,韦某暖、吴某华、韦某红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记者 | 任磊 凌北峰

编辑 | 蒙宛若

责编 | 李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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