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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献血条例》11月1日起施行,持无偿献血荣誉卡将享受这些优待......

今天(10月29日)上午,《南宁市献血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召开。



《南宁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南宁市献血条例》,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南宁市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


《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扩大献血者的范围

一是提高公民自愿献血年龄上限。在“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的基础上,《条例》规定,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继续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这样规定,既考虑到献血者身体健康,也满足了部分长期、固定献血者的献血愿望。



⭐强化献血者权益保障

《条例》从以下方面完善机制,强化对献血者及参与献血工作的人员的激励保障,提高公民参与无偿献血的积极性。

一是提供献血现场保障。《条例》规定,公民献血的,血站应当为献血者现场提供营养品,可以发放纪念品或者适当补贴。

二是构建献血关爱和救助机制。《条例》建立献血关爱和救助机制,对献血者予以关爱,对因无过错用血受感染人员给予必要的人道主义救助。

三是扩大用血费用报销人群范围。《条例》增加了献血者及其近亲属优先用血的规定,扩大了用血费用报销人群范围,让优惠措施惠及献血者更多的家人。


荣获无偿献血荣誉卡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以下优待:

  (一)进入政府投资或者管理的公园、旅游景区等场所免收门票;

  (二)在开展临床输血的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免交诊查费;

  (三)免费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和公共汽车;

  (四)享受三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一次;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无偿献血荣誉卡获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献血者或者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无偿献血荣誉卡:

  (一)在本市无偿献血累计达到四千毫升以上的;

  (二)在本市稀有血型无偿献血累计达到两千毫升以上的;

  (三)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一千五百个小时以上的;

  (四)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物价值累计达到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


点击查看→南宁市献血条例(新版)



记者 | 韩健 祁闻

编辑 | 李姗姗 刘慧

责编 | 兰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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