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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财产与武装冲突之历史回顾

2016-07-21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东亚地区代表处
“观点”栏目旨在介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相关学者对于国际人道法及人道政策与实践等问题的观察与思考。本栏目中的署名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而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立场无关。
文 | 霍政欣
战争是人类的梦魇。战事一起,无所不催。以史观之,不难发现,劫掠财富(包括文化珍宝)、摧毁敌方设施(包括建筑瑰宝)往往构成战争的主要目的。
随着文明水平的提高并在付出惨痛代价之后,人类逐渐认识到战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并于第二次大战结束后确立了以下原则:文化财产应免受战争破坏,除非破坏之具有“军事必要”。这一原则已构成当代国际人道法的基石之一,亦为理解、适用当代国际武装冲突法的关捩。

可见,在国际法的层面上,人类扭转任凭兵燹肆虐的习惯法,进而树立文化财产免受战争破坏的原则,绝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

古典时代到海牙规则
一、溯源
自有人类社会,就有战争;自有战争,战时暴行就受到道德上的鞭挞,包括《圣经》在内的几乎每个民族的古代文献中都有反对战争暴行的言辞。然而,从实定法的意义上说,自亘古直到近代,破坏与劫掠敌方财物的行径一直被默认甚至纵容,成为长期支配人类社会的习惯法规则。
(此图来自网络)
罗马法规定,从宣战之时,敌人的财产就成为无主物,得任意处置。 所以,在早期的战争实践中,肆意破坏、处置敌方财产的行为是不受任何约束的,正如凯撒大帝的军令,让闻者无不胆寒:“下令屠掠,让战争的猛犬四处蹂躏”!(此图来自网络)
随着时代的发展,战时劫掠被分为“合法劫掠”与“非法劫掠”。在欧洲,教会基于宗教理由率先确立了教会财产免受战时破坏与劫掠,且如遭劫掠应予返还的原则。这一原则在公元1039年的波捷战争中得到适用。(此图来自网络)
到了文艺复兴时期,尤其是17世纪,规制战争行为、保护文化财产免受兵燹的法律理念日趋清晰。近代国际法之父胡果·格劳秀斯就在其《战争与和平法》中指出,衡量战争中的各种行为是善还是恶,“必要性”是唯一标准,只要符合必要性标准,摧毁敌人所有类别的财产都是合法的。但他也强调,有些物,如柱廊、雕塑等具有艺术价值的物,对战争的爆发与进行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因此,它们应免受战争的影响。
二、法国革命、拿破仑战争与十九世纪
对于武装冲突期间保护文化财产的法律发展而言,法国革命、拿破仑战争与19世纪是一个分水岭。其逐渐确立了文化财产免受战争影响的基本原则。
1792年
法国革命爆发后,形势迅速恶化。 1792年巴黎骚乱以后,激进的雅各宾派掌权,下令损毁象征封建专制的古迹,只有经古迹委员会认定具有重大艺术价值而须保存的物件才能免于破坏。
1793年
法国革命进入失控的暴乱状态,“革命开始吞噬它自己的子女”,大量文物古迹惨遭破坏。
1796年
拿破仑远征意大利,洗劫了大量文化珍宝并带回巴黎。系统性的劫掠外国文化珍宝,甚至成为拿破仑战争期间法军的常规行为。这促使欧洲各国乃至世界其他地区文化主权意识的形成与加强。
19世纪
一个崭新的国际法理念亦日渐清晰:破坏与掠夺文化财产违反了国际法,应受到规制与制裁。1813年,在判决英国返还劫掠于意大利的一幅古画时,克罗克法官掷地有声地宣布:对于所有文明国家而言,艺术、科学作品以及具有历史意义的物品是免于战争影响的,应受到珍视与保护。它们不应仅仅被视为这个或那个国家的独有财产,而应被视为全人类的共有财产,属于全体人类的共同财富。原告提出返还这类财产的主张符合全体文明国家所遵守的万国法。
三、海牙公约体系:从孕育到建立
19世纪末、20世纪初建立的海牙公约体系,对于规制战争行为、保护非军用财产,特别是文化财产起到了历史性作用,标志着战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国际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得到了国际社会普遍认可。
1863年美国《利伯守则》,人类历史上最早一部系统规范战争行为以保护文化财产的国内法规。
1874年《布鲁塞尔宣言》+1880年《牛津手册》,前者是国际社会钳制战争、保护文化财产所做的第一次努力。
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4部公约3个附加宣言)
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新订10项公约)
保护文化财产的国际法体系初步形成
小贴士
1、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签订的4部公约3个附加宣言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899年海牙第一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899年海牙第二公约》)、《关于1864年8月22日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1899年海牙第三公约》)、《禁止从气球上或用其他新的类似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公约》(《1899年海牙第四公约》)、《禁止从气球上或用其他新的类似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1899年海牙第一宣言》)、《禁止使用专用于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的投射物》(《1899年海牙第二宣言》)、《禁止使用在人体内易于膨胀或变形的投射物的宣言》(《1899年海牙第三宣言》)。2、1899年《海牙第二公约》与《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确立战时保护文化财产免受武装冲突影响规则的多边国际公约。
两次世界大战
第一次世界大战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刚刚建立起来的海牙公约体系面临着战争实践的大考。由于海牙诸公约的存在,战争初期,交战方对保护某些类型的文化财产表现出一定程度的遵守,到战争中后期,交战方几乎到了癫狂状态,海牙诸公约被粗暴践踏。许多教堂、历史建筑、古老城镇及其存放的艺术珍品被德军炮火摧毁。
例如,比利时鲁汶大学图书馆被德军付之一炬和法国兰斯大教堂惨遭炸毁。鲁汶大学图书馆珍藏了大量珍贵书籍以及科学和艺术作品;兰斯大教堂是镶嵌彩色玻璃的哥特式建筑杰作。
一战的惨痛教训让国际社会认识到,海牙公约体系并不能有效保护文化财产免受武装冲突的破坏,制定新的、更为有效的文化财产保护规则因而成为战后国际立法的关切点之一。20世纪20年代,国际联盟将改革国际文化财产法确定为工作重点之一,于1935年制定了《保护艺术与科学机构与历史性遗迹的公约》,史称《罗里奇公约》。然而,遗憾的是,该公约草案具有较大妥协性,其缔约进程也随着20世纪30年代后期国际政治局势迅速恶化而被迫搁浅。
第二次世界大战
与一战相比,二战的惨烈度与破坏力远超前者。不论是在欧洲战场,还是在远东战场,均有无法数计的文化财产,或毁于战火,或惨遭劫掠。
例如,在不列颠空战中,艾克塞斯、巴斯等英国诸多历史名城遭到德军空袭,大量古建筑及文博设施遭遇灭顶之灾。到盟军反攻阶段,德国境内的科隆、汉堡等历史名城亦遭此厄运。尽管如此,应当承认,在欧洲战场,海牙公约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交战各方的有限遵守。即便是纳粹德国,在军事行动中也对战争手段进行了某种限制,以避免对文化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害。譬如,德军在占领其他国家时,尤其是占领被其认定为属于第三帝国组成部分的荷兰与奥地利时,曾组建专门部队负责对占领国的文化财产进行保护。与此相比,在远东,尤其是在中国战场,日军的行径则要野蛮的多。(此图来自网络)
日本政府与军队完全无视战争法规则,以轰炸、炮击等方式大规模摧毁中国境内的历史名城、古建筑等;大规模劫掠中国境内的重要考古遗址与文物典籍;千方百计地搜刮中国文物。像庐山化石标本、中央研究院珍藏的殷墟文物、中央图书馆、清凉山国学图书馆收藏的典籍、溥仪被赶出紫禁城时精心挑选的上千件国宝级文物等都落入日本人之手;“北京人”头盖骨也在战争中神秘失踪。概言之,在二战中,人类历尽磨难才得以建立的近代国际法规则遭到了野蛮践踏。在无情的世界大战面前,国际法显得孱弱而无力,其情形好似“弱小的大卫,仰望着巨人歌利亚”。 然而,正是在二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开始反省近代以来建立的国际法体系与规则,1949年,旨在保护平民及其财产以及武装部队中的伤者与病者的四部《日内瓦公约》应运而生。  
作者简介
霍政欣,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法学院副院长、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文化财产公约观察员、国际比较法学会(IACL)联席会员、中国文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国家2011计划国家主权与海洋权益创新协同中心”研究员、“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等职;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中国政法大学首批“优秀中青年教师培养支持计划”;荣获五届中国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北京市第十届、第十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第二十九届“北京青年五四奖章”等多项重要奖项,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私法、比较法、国际文化财产法等。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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