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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法中使用有毒化学武器 ——威胁生命乎?违反法律乎?(上)

2017-05-04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东亚地区代表处

过去十年,对所谓的“失能化学制剂”以及将有毒化学武器用于执法存在大量的讨论与分析。在《化学武器公约》的缔约国会议上,一小部分国家表达了它们对此问题的忧虑。这一问题也引发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ICRC)的关注,并已就此问题召开了两次专家会议,强调了发展和使用此类武器可能造成的重大威胁。本文即是对专家会议所探讨之问题的简单总结。

第一次世界大战,遭遇毒气攻击的士兵。

问题所在?

一些国家对为执法目的发展并使用某些有毒化学武器一直抱有兴趣,它们重点关注那些通过造成镇静或昏迷而使人体失能的有毒化学品。这些武器被称为“失能化学制剂”、“失能试剂”、“击倒气体”、“镇静剂”、“药理武器”或者“药物武器”。


过去的军用化学武器项目将大量有毒化学品制造成可导致人体失能或死亡的武器,其中包括神经性毒剂(如沙林毒气)、糜烂性毒剂(如芥子气)、血液性毒剂(如氰化物)、窒息性毒剂(如光气)以及失能制剂(如BZ剂)。


自20世纪40年代晚期起,武器研究者们就试图将“失能制剂”制成能使受害者在数小时或数天内机体失能但生命危险又相对较低的化学武器。他们自始至终都在寻找那些可改变或损伤大脑机能的化学品,但却未能如愿。致幻剂麦角酸酰二乙胺(LSD)和可引发精神错乱的BZ剂最终因效率低下和不可预测而被排除;而像芬太尼衍生物这类强效麻醉药品,虽然小“剂量”即可有效造成机体失能,但却因过于危险也被排除。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佩戴防毒面具的一对母子。

《化学武器公约》于1993年获得通过。该公约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然而,军事和警察行动在要求上的重合——军队承担了更多的警察职能以及警察承担了反恐任务——为继续发展有毒化学武器提供了环境,从而使危险的麻醉类和镇静类药物再次受到关注,但只是用于执法。


发展并使用所谓的“失能化学制剂”作为武器引发了政府决策者们至今尚未充分解决的矛盾。一方面,各国在缔结《化学武器公约》时,“决心为了全人类……彻底排除使用化学武器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它们又继续发展有毒化学武器用于执法。

1935年,挪威红十字会救护车运送的一名芥子气受害者。

哪些有毒化学品

被用作执法武器?

近年来,被视为或用作执法武器的有毒化学品都是具有最强麻醉和镇静效果的化学品,例如芬太尼及其衍生物。这些化学品通过严重损伤大脑机能造成镇静、昏迷和死亡。为执法目的发展这些武器,是为了在某些战术情况下,获得造成大规模麻醉或镇静效果的能力。


从技术上说,用于执法的“失能化学制剂”与以往武装冲突中发展并使用的“致命”化学战剂之间并没有清晰的分野。某些用于执法的有毒化学武器,少量就能产生与化学战剂类似的潜在致命影响。


本问题不涉及控暴剂,它经常又被人们称为“催泪瓦斯”,可以造成短暂的刺激和疼痛,早已被视为合法的执法手段。这些刺激性化学品能迅速引起眼睛、呼吸道和皮肤的刺激和疼痛,接触后其效果持续时间相对较短(15到30分钟)。


简言之,控暴剂通过造成疼痛而使人逃离或暂时丧失抵抗力,然而“失能化学制剂”则致人虚脱,极易使人窒息并受到更大伤害。

2017年1月,爱尔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代表参加有关化生放核武器袭击的培训。

可适用何种法律框架?

根据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1993年《化学武器公约》和习惯国际人道法,在武装冲突中绝对禁止使用有毒化学武器,禁止将控暴剂用于作战手段。


在不构成武装冲突的情形中,《化学武器公约》、1972年《生物武器公约》、国际人权法和国际麻醉品管制法等多个法律框架对为执法目的而使用任何有毒化学武器的行为加以规制。

《化学武器公约》

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并规定销毁现有的武器库存。虽然有8个国家仍未加入该公约,但习惯国际人道法也禁止武装冲突任何一方使用化学武器。在公约中有一条明确规定“执法目的,包括国内控暴”是“不加禁止的目的”之一。不过,为执法目的可以使用哪些有毒化学武器、哪种“类型和数量”符合这些目的,仍然模糊不清。一些人认为,只有控暴剂才可用于此目的。另一些人则主张,可以使用不特定范围的有毒化学品,但不包括公约附表1所列的有毒化学品。

《生物武器公约》

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生物及毒素武器。不同于《化学武器公约》,它没有任何规定允许为执法目的而使用任何生物制剂作为武器。

国际人权法

捍卫生命权,严格限制为执法目的而使用“潜在致命的”武力和武器。考虑到目前对其影响的认识,被称为“失能化学制剂”的有毒化学品必须被视为具有潜在的致命性。在建议使用这些有毒化学武器以使人群失能的场合中,控制其影响或让其只针对威胁生命的人都是不可能的。可以肯定的是,无辜路人也会受到伤害,问题在于,这种手段对挽救那些受威胁之人的生命是否绝对必要,与所追求的目标是否相称。

迄今为止,有关执法中使用这类有毒化学武器的唯一案例是欧洲人权法院审理的“菲诺格诺夫等人诉俄罗斯案”。该案涉及2002年莫斯科剧院人质事件,为尝试解决该难题,当时俄罗斯特种部队向剧院的一个演艺厅施放有毒化学品,使绑匪和人质全部失去抵抗力。


2011年,欧洲人权法院判定,由于计划不充分就执行了营救行动,俄罗斯政府侵犯了人质的生命权。不过,法院也判决使用有毒化学品本身并不侵犯生命权,接受了俄罗斯政府没有打算用这些有毒化学品杀人的抗辩。


关于此判决有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譬如,法院没有获得所使用的具体有毒化学品的信息,因此难以判断是否应该预见到使用这些有毒化学品的不良影响。麻醉类和镇静类化学品的危险后果众所周知,数据表明,该事件中有129名人质死亡,幸存者皆终生残疾。此外很明显的是,在这种战术情况下无法控制施放化学品的“剂量”,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提供足以保护生命的及时救治——即便有可能——也是极端困难的。

2017年2月,伊拉克,摩苏尔市西部。


《麻醉品单一公约》和《精神药物公约》

严格控制某些被视为执法武器的有毒化学品。公约要求这些受管制药物的生产、制造、出口、进口、分配、贸易、使用和持有必须严格限于“医疗和科学目的”

总而言之,根据国际法,这种重叠式的法律框架没有为执法中使用有毒化学武器(控暴剂除外)的合法性留有太多回旋余地。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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