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恶意辱骂、妨碍执法,还推搡交警!结果…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对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绝大多数群众都能支持理解
但就是有少数人
法律意识淡薄
挑战民警执法权威
对正在执法的警察无理取闹
甚至动手动脚
▼▼▼
1月14日下午晚高峰时段,正于滨海大道海工大道路口执勤的民警接到卡口报警:有一辆年审过期的小型面包车正沿海工大道自东向西而来。民警马上做好拦截准备,成功在两分钟后将该车拦截。
被拦截后的小型面包车驾驶员刘某情绪激动,大声质问民警为何只拦她一个人!民警耐心说明原因后,要求刘某出示相关证件。刘某表示证件不在身边,还立马紧闭车窗,置若罔闻。
因刘某拒不配合,还占着车道不肯移车,造成路段拥堵,民警苦劝无果后请求警力支援。见此,刘某火冒三丈,启动车辆就准备离开。受到民警阻止后,女子熄火大吼:“不就缴点款嘛!你想罚就罚呀!”
面对如此强悍的女驾驶员,民警向上级请示后,准备对刘某车辆采取强制措施。哪知开了车门后的刘某对民警又抓又踹,不一会儿就让一位民警的手背挂了彩。
▲现场视频
而刘某却无半点愧疚之心,转头“教育”其被吓哭的儿子:“不要怕别人我跟你讲!我们没有做错事,任何人都不要怕!”并反怼一边提醒其行为已涉嫌妨碍执法的民警:“是你妨碍我?还是我妨碍你啊!”
经过近1个小时的“唇枪舌战”,刘某最终被属地派出所民警带走。最终,刘某因阻碍执法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1月14日晚21时许,温州公安交警在海西镇宋埠社区陡南一区路段设卡查酒驾。一辆由平阳往瑞安方向行驶的车辆出现在了交警视线范围内。当时该车距离卡点还有70米左右的距离,就在民警准备上前让驾驶员配合交警查酒驾时,这辆车突然停了下来,开始往平阳方向调头。
▲贺某驾车逃离现场
▲现场监控
交警见状立刻上前示意车辆靠边停车,没想到该车驾驶员根本不顾车边交警的生命安全,加速往平阳方向逃窜,面对路中间的警车时,该车更是强行撞击警车,从警车尾部挤了过去逃之夭夭。
▲警车被其损坏
▲驾驶员贺某所驾驶车辆
事后,民警立刻调取了事发地点周边监控锁定了这辆车牌号为浙C***A3的小型轿车以及该车的驾驶员贺某。1月15日上午,民警在贺某所在公司将其逮捕,并扭送至平阳公安局榆垟派出所。目前,贺某由于酒后开车,强行冲卡逃窜,涉嫌妨碍公务罪,已被刑事拘留。
▲违法嫌疑人贺某
1月8日上午8时许,温州公安交警在路面开展巡逻时,发现两辆出租车停放在东门老车站门前的人行横道上揽客,构成违法停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同志立即上前提醒、劝离。怎料,其中一辆出租车的驾驶人叶某情绪激动,不但不驶离,过程中还用言语挑衅交警。
▲驾驶员叶某
出租车驾驶人叶某不仅不配合民警的工作,还在民警对其要求出示相关证件时,借机两次想驾车强行驶离,以此企图逃避处罚,阻碍民警执法,致使执法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第一次驶离
▲第二次驶离
▲现场监控
此时,路边一群众上前,称自己是过路群众(经查,该名女子为叶某的妹妹),并谎称自己看到交警打人了。由于群众聚集,影响路面交通秩序,加之叶某的极度不配合,民警随即联系了派出所。
▲群众聚集
▲叶某妹妹上前阻碍交警执法
接警后,泰顺县公安局罗阳派出所迅速介入调查,并对涉嫌阻碍交警执行职务的当事人叶某进行传唤。1月8日下午,叶某被处以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
普法时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表现形式
妨碍民警执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形式表现多样,大体可以分为两方面:
言语方面
一是侮辱谩骂。对民警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
二是威胁恐吓。对民警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
三是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肢体方面
一是物理阻碍。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带走被执法对象;
二是肢体冲突。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民警执行公务,不以造成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被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
三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民警伤亡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目的。
暴力对抗执法
换来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公安部门对此类案件坚持“零容忍”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坚决予以打击处理
维护正常执法秩序和执法权威
既事关社会公共秩序和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也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法律尊严
让我们一起对妨碍公务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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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朱振华、汤龙峰、周卓彦
编辑:娄君祥、陈侠、周记震、吴琼、林秀雁、赖洁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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