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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顺 ▍腐败的人性根源

2014-07-29 袁柏顺 文化纵横

腐败的人性根源


✪ 袁柏顺 / 湖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文化纵横》微信:whzh_21bcr



腐败的定义


“文化是个筐,啥都往里装”。文化研究者常常感到十分苦恼的,是得先弄清所谓“文化”是什么含义。这样一种窘境,对于研究腐败问题的学者来说,情形亦十分类似。在今天中国的网络语言当中十分常见的“FB”,其实不过是一群志趣相投者聚在一起吃喝、活动,费用一般都是自己出,以AA制的形式分摊,与其所声言的“腐败”八竿子也够不着。另一方面,在一些国家与地区司空见惯、可以欣然接受的“礼物”、“回扣”、“佣金”甚或“报酬”,在另一些国家则很可能被视为“贿赂”,无论授受,均须以贪腐治罪。因此,要探讨腐败及其治理,常常不得不对腐败的内涵首先做出界定。

对腐败的内涵做出界定,其实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这是因为关于腐败,不同文化、不同时代的关注重点与观念各不相同。

在同一时代中,不同文化关于腐败的观念各不相同:“英国人认为腐败的东西和豪萨人认为带有压迫性的东西,在富拉尼人看来,两者都是必要的和传统的东西。”此类差异,不胜枚举,自然无需多言。而我们笼统地归类为同一文化的不同国家,其关于腐败的立法亦各不相同。即使对于贿赂这种共识性很强的腐败行为,亦复如是。联合国的一项调查表明,到20世纪末止,全世界仍只有约30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将本国国民和组织机构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西方国家当中,有的只将个人而不是公司、社团等组织机构对外国公职人员的行贿行为定为犯罪,如奥地利、瑞典、瑞士等国,有的则根本不把此类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如卢森堡、德国等。

同一文化当中,不同时代对于腐败有不同的观念,这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关于政府腐败观。很难想象,法国《人权宣言》声言“无视、遗忘或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其间所涉的观念会在古代世界出现;同在近代,17、18世纪一度盛行于西方各国的卖官鬻爵、给官吏交钱才能办事的惯常做法,到今天既不会为西方社会所接受,也找不到为之辩护的思想大家。

如果跨越文化,我们或许可以运用透明国际这一当今最负盛名的国际反腐败非政府组织以及世界银行所下的定义。这两个组织所做的共同努力之一,即是试图跨越文化和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的差异,寻求一种共认的腐败定义。透明国际认定腐败是“滥用受委托权力谋取私利”,世界银行将腐败界定为“滥用公职谋取私利”。前者关注的不仅仅是公共权力之滥用,亦包括其他领域如私营机构的受委托权力之滥用。后者关注的公共职位,不仅涉及与之关联的公共权力,亦强调公共职位之设立与运用的最终目的——为了公共利益,因而其发布的腐败治理指数衡量的不仅仅是“使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包括轻度的和严重的)的程度”,也包括“社会精英和私人利益集团对国家的‘俘获’程度”。我们或许可以在这两种已经基于跨文化视角的腐败定义基础上,再寻求最大公约数,将腐败界定为“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尽管这一定义毫无疑问经不起长时段历史视角的审视。


权力与腐败


从上述定义出发,我们进而探讨腐败发生的逻辑与根源。论者往往借阿克顿勋爵的一段名言,称“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藉此说明腐败发生的原因。但上述名言的引用其实是会错了意。阿克顿此语,其实准确的翻译应该是“权力容易变质,绝对权力绝对变质”,它指的是权力本身的一种特性。不过,阿克顿勋爵在别处确曾指出:“在所有使人类腐化堕落和道德败坏的因素中,权力是出现频率最多和最活跃的因素。”因此,腐败的重要根源在于权力,这应该说还是洞明之见。

权力失控导致腐败多发,对于中国来说自然是合乎事实的描述。亨廷顿指出腐化程度与社会和经济迅速现代化有关,现代化开辟了新的财富和权力来源,从而进一步助长了腐败行为等论断当然也适用于中国。但是,中国面临的情况还不止于此,情况远为复杂。

作为致力于实现现代化的国家,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权力运行与控制有着不同的逻辑起点。这一逻辑起点的差异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缪尔达尔在考察南亚国家发展状况之后所指出的南亚国家与西方国家的差异。对于英国、荷兰、北欧各国等早期发达国家而言,它们在政府活动的最低限度时期,或者说在奉行“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权力即已得到有效的控制,政治和行政管理即已达到相对清廉,当国家再度大规模干预经济时,权力的控制、政治行政管理的清廉只需加以维持;相形之下,发展中国家在有效控制权力的问题尚未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即大规模、深度介入经济与社会生活,且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无怪乎其腐败滋生,严重而普遍。

国内廉政研究者常常乐于提及的是香港的反腐败经验,但香港反腐败亦与大陆有不同的起点。1970年代成立廉政公署前的香港,确曾是世界闻名的“贪污之地”,但其腐败严重程度与普遍性远比不上今日之内地。虽然香港体制行政主导的特点十分突出,但其权力的运行,自港督麦里浩开始至其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奉行的仍只能说是“积极不干预”政策,“大致上是依照十九世纪的放任政策而行”,本质上与前述发达国家的情形并无根本性差异。对于内地来说,政治权力介入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广度与深度都远超香港,也远超世界其他各国。权力的运行没有边界,几如野马脱缰,这种现象十分普遍。权力往往不受制度的约束,制度的灵活性往往压倒其原则性,制度的笼子之与权力有如牛栏之与猫,“牛栏关猫,进出自如”;以权力制约权力的西方经验似乎也大体失效,一种权力往往不受另一种权力的制约,权力的相互制约往往发展成为权力的“相互尊重”、彼此合谋;对权力的监督亦漏洞百出,导致监督形同虚设,所谓“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

另一方面,作为中央集权制大国,控制权力,尤其是地方层级和各个部门系统的权力,一直是中国相沿已久的难题。在中国古代,甚至不得不以允许腐败来控制官员,以维持中央权力。一则谈“用贪官,弃贪官”的治国术故事或许足以说明控制权力的艰难与无奈。这则故事借宇文泰与其智囊的密室对话,谈治国要义恰在于用贪官和弃贪官。所谓“用贪官以结其忠”,换取其对最高权力死心塌地的效忠,实现对官员权力的控制,即此之谓;至于“弃贪官以肃异己”,“杀大贪以平民愤”,“没其财以充宫用”,也无不指向最高权力的维系与利益。但这一广为流传的所谓古代中国治国理政的枕中秘籍,如果考据史料出处,自可证其为杜撰。《北齐书》等虽有宇文泰问计苏绰,“整衣危坐,不觉膝之前席”之史实,却无苏绰“指陈帝王之道,兼述申、韩之要”的内容记载。苏绰所提出的用弃贪官的治国之术与史料记载苏绰治国理政“斫雕为朴,变奢从俭”的风格更是格格不入。然而,所谓苏绰之言,虽未必有其真,但可以有其理。在今天,很难想象中央对于地方政府与各政府部门的权力失范缺乏知情,但即令知情,同样不能不面对权力控制的无奈。


腐败的人性根源


权力是导致腐败的重要原因,但权力不过是外因、诱因。腐败真正的根源其实在于人性本身。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把权威赋予人“等于引狼入室”,因为人的欲望具有兽性,“纵然最优秀者,一旦大权在握,总倾向于被欲望的激情所腐蚀”。亚氏此言所揭示的权力与腐败的关联中,最根本的显然并不在于权力,而在于人性本身,尤其是人性当中的欲望。如果认定追求私利是人性之必然,权力只不过是实现追求私利目标的手段而已。这正如霍布斯所言,一切权力不过“是一个人取得某种未来具体利益的现有手段”。他所描述的“全人类共有的”普遍倾向,即“得其一望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力欲,从根本上来说,是追求“私利”的人性在作祟。

正因腐败的最终根源在于人性本身,它足以超越种族、文化、国度甚至时代。除去古而难求的原始社会,以及遥而未至的共产主义社会,在那些社会可能有着完全不同的人性,否则腐败只会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概莫能免。这正如透明国际在最初对全球腐败状况调查评估所得出的结论:“当谈到腐败问题时,世界上没有任何地区可以声称其可以有任何形式的道德优越感,在世界上每一个部分都存在根深蒂固的问题。”

不过,透明国际深负盛名的“腐败印象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关于世界各个国家与地区的腐败状况的评价指数却让人困惑。一直到2012年改变评分规则前,透明国际的这一指数都是按照从0(非常腐败)到10(几乎没有腐败)的评分标准,来量度各国腐败状况。在2011年的排行榜当中,名列榜首的新西兰高达9.5分,而名列榜尾的索马里则只有1分。单看这一榜单,国与国之间或高度廉洁,或极度腐败,彼此情形似乎差若天渊。

但事实上,就在2011年其他国际机构所做的调查当中,4%的新西兰人承认行贿,50%的新西兰组织机构(包括公共机构和私营组织)遭受过经济犯罪之害,远高于全球34%的平均水平;在欺诈行为发生率方面,新西兰在受调查的78个国家与地区当中甚至高居第四。这一事实与新西兰名列腐败印象指数榜首的傲人成绩相比,二者之间的差距实在令人沮丧。透明国际如同一位制作排名榜的老师,执意要在一群学生当中分出优等生与差等生。但实际上,这个班级整个就是由差生组成的。腐败印象指数量度的秤杆,提高了世界各个国家与地区腐败状况评价的区分度,但其秤杆的刻度所跨,其实不过是在半斤一钱与八两二钱之间。

国内廉政研究与实务界有一说法流传甚广,谓反腐败要做到让人“不想贪、不愿贪、不敢贪、不能贪”。但这一说法其实经不起推敲。让人做到“不想贪、不愿贪”,注定只是美好的愿望。因为,得陇望蜀,贪得无厌是人性必然,虽有高薪厚禄,重权高位,亦未必能“养廉”,一系列大案要案的发生,无不能证明人性之可悲可叹。

将腐败的最终根源归结为人性,并因此认定人类的罪与罚,而像塞涅卡或早期基督教父们所导引的那样,全心指望上帝,而放弃自身的努力。腐败的人性根源告诉我们无法彻底根除腐败,但人类社会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控制腐败的程度。我们尽可以批评透明国际的CPI的评价标准与结果,却无法否认各国腐败的范围与程度还是存在差异。各国控制腐败的努力,还是不乏取得成效的成功案例。

人类社会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既无法改变人性,也无法消除权力,从而无法消除腐败的原因或根源。但是,我们仍可以通过控制腐败产生的结果来求取问题的解决。这也给我们控制腐败的努力设定了某种限度。除恶务尽、对腐败零度容忍如果能够做到当然好,但它注定只能是一种态度,而不是结果。现实主义的做法,是控制其腐败行为的结果,控制腐败的范围与程度。

曼德维尔曾经提出“私人恶德即公众利益”的命题。但追求自利的人性恶德不会自动地转变成为公众利益,而必须有制度的导引与规范。好的制度,也不一定像曼德维尔所主张的那样只是社会自发形成,而需要我们在设计上多下工夫。制度执行能够做到踏石有印,抓铁留痕自然不错,但好的制度设计,能使执行制度如庖丁解牛,并不需要下如此气力。休谟曾经指出,在他之前的西方政治著述者已经确立了下述公理:即在构设任何政治制度时,并在对这种政治制度设定一些制约和控制时,应当把每个人都假定为是一无赖,它的一切行为的目的,除了私利以外,再无其他任何目的。但是,“通过这种利益,我们可以驾驭他,通过驾驭这种方式,我们可以使他与公共利益合作,尽管他有无厌的贪婪与野心”。政治理论家认为,舍此,夸耀任何政治制度的优点都是徒劳的。我们或许会质疑休谟和那些理论家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但先小人后君子,信任不代替监督,如此基点上设计的制度肯定比基于“人皆尧舜”、官皆重义轻利的“君子”、“大人”的制度设计更为合理,经验证明也更为有效。


反腐败的限度与意义


就反腐败而言,我们虽未必能做到让人“不想贪、不愿贪”,但我们可以做到通过打击与预防,尽力让人“不敢贪、不能贪”。好的制度未必一定是严刑峻法,却能够给腐败行为以震慑与阻吓,使腐败行为者不敢有侥幸之心;经过精心设计的制度也能够防患于未然,减少腐败机会,弱化腐败动机,从根本上降低腐败的发生率。

当然,反腐败亦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就像一个给孩子洗澡的母亲,洗完后连孩子带脏水全部倒掉了。控制权力,其目的在于防止它干坏事,但却必须给其留下足够的空间干好事。事实上,要过社会生活,人们一方面需要权力,离不开权力,另一方面又必须控制权力。在这两方面求取平衡,一直是西方政治文化传统当中的永恒课题。这正如联邦党人所说的:“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时至今日,这也应该成为我们急需解答的课题。就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权力运行来说,尽管它导致了腐败的高发多发,但亦须注意它对于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经济与社会发展举世公认成就的取得亦不无贡献。既赋予权力以足够空间,又能实现对权力的有效控制,需要我们在新的起点上及时调整政治与社会关系,用心谋划。

必须承认,反腐败不是我们需要为之努力的全部,廉洁并非唯一价值,相比社会公义、国家秩序等其他价值,它更不是最高价值。例如,腐败常常与无能相联系。腐败若与政府无能相比,政府腐败在一时之内或许并不被认为是最坏的东西。汉密尔顿与其他联邦党人虽殚精竭虑于制度设计,致力于防止权力之被滥用,但他亦承认:“软弱无力的行政部门必然造成软弱无力的行政管理,而软弱无力无非是管理不善的另一种说法而已;管理不善的政府,不论理论上有何说辞,在实践上就是个坏政府。”因此,即使有权力可能滥用的风险,他主张这个险仍然值得去冒。在透明国际腐败印象指数当中历年垫底的索马里,自1991年西亚德政权倒台后,就一直处于军阀武装割据、国家四分五裂的无政府状态。今天索马里这种无效治理的状态,未必就比当初西亚德政权的腐败要好。

不过,虽然反腐败可能因其他价值而受到忽视甚至牺牲,也常常沦为实现那些更高价值的手段,但经验表明,社会公义、国家秩序等更高价值,从无可能在腐败的条件下达致。政府无能或许比腐败更不可取,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腐败会必然导致无能,或所谓软国家、软政权,使得法律无法有效执行,政令不得畅通,政权没有威信,甚至垮台。一定程度和范围的腐败并不可怕,哪怕是大人物的腐败都不可怕,可怕的是腐败者不仅要谋求权力、巨额财富、社会地位等一切社会资源,“赢者通吃”,并且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甚至公开炫耀,比权斗富,无尽攀比;可怕的是作为不正当谋私利的腐败而不是社会的正常运行规则占了上风,成为人们始而抗拒,继而仿效和自觉遵从的方式。这正如托克维尔的分析:“一些普通公民看到他们当中的一个人没有几年就从无名小卒爬到有钱有势的地位后,必定吃惊和眼红,并在心里琢磨昨天还与自己一样的人为什么今天有权领导他们了……他们便到这个人的某一劣行中去找主要原因,并且经常认为这样做是对的。结果,在卑鄙和权势之间,在下贱和成功之间,在丢脸和实惠之间,便出现了可悲的概念混乱。”

今天的中国,国家领导人已经清醒地意识到,如果升学、考公务员、办企业、上项目、晋级、买房子、找工作、演出、出国等各种机会都要靠关系、搞门道,有背景的就能得到更多照顾,没有背景的再有本事也无法出头,长此以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定难实现。腐败之癌的扩散,必致侵蚀并毁掉整个社会机体。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尽快控制腐败,时不我待。

(本文原刊载于《文化纵横》杂志)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可见李辉文章《中国腐败治理的历史梳理》。

回复140414,可收阅《财经》记者张鹭的《腐败模式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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