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默许到禁枪:乾隆的难题解决了吗? | 文化纵横

2017-10-03 宋石男 文化纵横 文化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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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石男 / 西南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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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美国拉斯维加斯突发枪击惨案,禁枪问题再次引发热议。对于禁枪,世界各国态度不一;历史上,官方枪械管理政策则经历了由松到紧的变化过程。例如,清王朝最初允许民间持枪,但到了乾隆年间,却转向了全面禁枪。这其中有何原因?宋石男先生分析了乾隆禁枪的来龙去脉,指出清政府禁枪的效果并不理想,难以化解根植于王朝政治、经济与社会结构之中的危机。特此刊发,以飨读者。


导火索:王伦事件与民间禁枪


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十一月,帝忽颁上谕,明令禁止民间铸造私藏鸟枪、竹铳、铁铳等火器。


自火器在中国推广之后,民间即多有收藏,用以捕猎、防盗,清廷虽有例禁,但并未真正查惩,实际上是默许民间持枪的。


譬如顺治六年(1649年)三月,就曾颁发上谕,允许民间持枪:


“曩因民间有火炮甲胄、弓箭、刀枪、马匹,虑为贼资,戕害小民,故行禁止。近闻民无兵器,不能御侮,贼反得利,良民受其茶毒。今思大炮甲胄,两者原非民间宜有,仍照旧严禁;其三眼枪、鸟枪、弓箭、刀枪、马匹等项,悉听民间存留,不得禁止。其先后已交官者,给还原主。”


其中“民无兵器,不能御侮,贼反得利,良民受其茶毒”一语,堪称体察民情之论。


此后,在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雍正二年(1724年)和乾隆元年(1736年),分别有关于枪支管制的上谕,但主要针对军队人员私卖枪支、火药,而非针对民间。


对于臣下禁枪的奏请,皇帝往往也不以为然。乾隆十四年(1749年),福建巡抚潘思榘以“闽省民风不静,半在私藏军器”为由,奏请禁枪。对潘的奏请,乾隆斥责说:


“民间私藏军器,原有例禁。但地方幅员辽阔,户口繁众,收藏兵器,为数必多。岂能一时查清?况有司奉行不善,授权胥吏,势必逐户搜索,藉端扰累。刁悍之区,转以抗违滋事。且闽省山海交错,匪类易于潜藏,人民聚族而居,不无赖军器以资守御,此亦该省风俗使然。若虑其习熟技勇,动辄械斗,亦只可先时详为化导,临时严加惩处。饬令追缴,如欲过为厉禁,不几于吾丘寿王所云‘邪人挟之而吏不能止,良民以自备而抵法禁,是擅贼威而夺民救者’乎?……著传谕令其斟酌妥协,务期安静无扰,毋得惊骇物听,能发而不能收也。”


这时乾隆之所以不肯禁枪,主要出于四个考量:民间大量持枪是长期既成事实,一时很难查清;如果硬要查,授予地方胥吏更多权力,恐会牵累扰民,反而滋事;民间持枪,本为御匪,现在没收民间枪支,却不能同时禁绝盗匪,无异于助盗匪而断民自救;即使械斗使用枪支,也应事先化导,事后惩处,不可一概厉禁。


乾隆此道谕旨,逻辑严密,兼具关怀,即以现代眼光视之,也堪称良政。那为何二十五年之后,乾隆却一改初衷,要大肆禁枪呢?


就在禁枪当年,山东发生了一起民变。领袖叫王伦,一个五短身材的宗教预言家,以其自身魅力与宗教感召,聚集身份各异的乡民与游民4000多人,攻下数个县城,与清军相持近一个月。叛乱的程度相当有限,所用兵器也以弓箭枪矛为主,无异于一场自杀的赌博,但仍深深震撼了清廷。


王伦所领导的民变,通常被描述为清代盛世光滑表面上的第一道裂纹,甚至被视作清代由盛转衰的象征性事件。不过,也有学者,如美国历史学家韩书瑞,就认为不能夸大王伦起事的意义,其与清代衰亡并没有必然联系,既非其结果,也非其原因。


无论人们如何以后见之明去解释、分析王伦起事,都不能回避这样一个事实:它是乾隆统治生涯中所面临的第一个来自民间的重大挑战,作为威权统治者,乾隆必须作出应对。


就传统皇权而言,治术无非宽严二道。面对王伦起事所造成的威权统治的瞬间摇晃,乾隆选择了严厉以待。事实上,在推行禁枪的同时,他还开展了另一项措施:加强保甲制度,拧紧螺丝钉。


学者左步青对此作了精细研究。他发现,直隶总督周元理奉命前往山东会剿王伦之后,对帝国的危机考虑再三,奏称“惟有力行保甲一法”。周的奏折正中乾隆下怀。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十月二十六日,帝降谕称:


“清查保甲,原系弭盗诘奸良法,地方官果能实力奉行,何至有邪教传播纠众滋扰之事?今周元理欲认真立法清查,自属课吏安民切实之道。直隶既如此办理,他省自亦当仿照查办,不得仅以虚文覆奏了事。”


新调任山东的巡抚杨景素首先响应上谕。他在奏折中提出关于施行保甲的十项条款,不但要控制定居人口,更要严密监视流动人口:


“凡有迁移增减户口,牌头随时告知甲长、保长”;“庵观寺院之内,游方僧道借此托足,最易容奸,应随行随即告知牌头人等”;“坊店、饭馆,过客往来,其中奸民混杂,最宜加意稽查”……其他如孤庙土窑,微山湖和登莱海岛的居民,蒙山中搭棚烧炭的住户,崂山悬崖上结宇之僧,或两个村庄接壤之地,或两邑交界之区,以及洞穴幽深的徂徕山,“均易窝藏奸匪,皆须随时严行稽查”。


湖北巡抚陈辉祖较杨景素更进一步,他将清理保甲与查缴违禁书籍、查缴民间鸟枪并案办理,奏称:


“禁书与枪铳总不出保甲之外,若每事分查,易致滋扰,转不详尽,应请统于此次编查保甲,责限半年,令印佐各官于查户时将凡有不经见之书籍谕令当面缴出,各家如有枪铳,一并交官。设有邪教等事,亦必将邪经邪书查起汇办,则各要务可一次并办。”



再强化:从禁枪到全面实行保甲制


这里需要对保甲制多说几句。有学者将保甲制视为地方自治的雏形,可谓大谬。保甲制从诞生之初,就始终是古代皇朝统治的一个工具,与自治或分权毫无干系,相反,它指向的恰恰是专制与集权。


关于保甲制,已故学者萧公权在其巨著《中国乡村》中有精湛研究。萧氏指出,保甲与里甲最初是不同体系,前者旨在治安控制,后者旨在赋役征收,但在十八世纪中叶以后,两者渐渐混在一起,保甲实际上内涵了里甲的功能。为行文便利,在此只讨论作为治安控制工具的保甲。


一般认为,保甲制的历史源头可上溯到《周礼》或《管子》中的地方组织,经由汉代乡亭里组织、魏晋南北朝三长制、隋唐邻保制而成形。不过,上述组织较为松散,且治安控制的强度与密度都不能达到保甲的地步。


清代保甲体系的先驱,是北宋王安石在1070年创立的保甲,这不但是保甲名称的最初出现,而且是首次将侦查和举报罪犯作为其核心职能。不过,王安石创立的保甲制在全国推行一年后,就渐渐转变为一种辅助性军事体系,更接近于地方自卫队的形态。


清代保甲制的真正制度渊源,来自明代王守仁,1507-1520年间,他在江西讨平叛军与盗匪时,创建了一套名为“十家牌法”的制度,完全出于侦查和对付罪犯的目的而设计,通过地方共同责任制以运行。不过,王守仁创建的这一制度并未在全国推广。


顺治元年(1644年),清军入关第一年,摄政王多尔衮就下令保甲编组,不无“十家牌法”遗风:


“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一张,备书姓名丁数,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


这是清代保甲体系确立的第一步,其功能主要是人口登记,尚未及于治安控制。


到18世纪初,清代保甲体系完全确立,以帮助皇朝统治者加强对县以下基层社会的控制。它的职能仍然包括人口登记,但已远不止是一项人口普查制度,因为它要求登录者及被登录者必须履行下述治安职责:监视、侦查、汇报所在地区任何可能出现的罪犯及行为——尤其是反抗统治秩序、扰乱地方统治的行为。如果有人未能履行此义务,则不但他本人将受惩,与其同甲的其余9户居民都要连坐。


保甲制要求各地编组居民自己运作,地方官员只是监督它的运作,而不直接参与。这点与当代迥异。清代是小政府,没有足够人手来对遥远乡里进行直接统治。但在地方官员的监督下,保正、甲长的权力不至于过度膨胀,大致可以确保其在帝国权力架构下驯服运行。


一个十九世纪的西方观察者正确评价了清代保甲体系:


“从表面上看,专制王朝对其臣民的统治,是一种父母对子女的慈爱,但它实际上是一种残暴的统治。其权力依靠的核心并非仁慈,而是恐惧和猜疑。”


乾隆在1757年的举措,是清朝统治者入关以来在各省强化保甲制度的一次全面尝试。他发现保甲组织在人事方面已经变质,地方官员对保甲事务漠不关心,于是在各省督抚的汇报基础上,通过一系列谕旨,提出了具体改进措施,包括保正、甲长、牌头三级制的强化,精心挑选保正与甲长,落实各级保甲人员的名额等。


两年后,又议准保甲条例十五条,规定不但一般原住居民编为保甲,凡绅衿之家、流动人口(从矿厂丁户、盐厂壮丁、客商游民,直至往来过客)、云南夷人、甘肃番户、寺观僧道,乃至于旗民杂处村庄居住的旗人,俱在保甲编查之列。


士绅而入保甲编查,意味着帝国对地方有功名的缙绅,有影响力的知识分子,较多土地拥有者及商业精英(有时这几种身份集中在一人身上)的警惕与控制都增强了。清朝统治者既需要这些地方精英辅助治理,又必须确保他们不会运用自己的威望和影响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而在1774-1775年,如前所述,基于对王伦起事的冲击与回应,乾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加强保甲控制的系列政治举措。也在此年,清政府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大规模的保甲登记入册检查。这些举措的力度空前,以致当时出现了诸如《劝民诗·严保甲》这样的恐吓训诫:


“知情不报举,十家例连坐,劝尔左右邻,莫为人受过。”


然而,保甲制并不能保证大清江山的稳固。保甲制主要是作为承平时期的统治工具而设计的,它需要一系列条件才能有效运转:农民即使不够富足,但大部分人要免于饥寒之苦;百姓对王朝总是心存敬畏,即使不能全部遵守王朝法令,至少也没什么叛逆之心;官员不可能全是廉洁之士,但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必须致力民生,以防百姓生活条件恶化到不能承受的地步。


在乾隆时期,这些条件勉强可以满足,但在嘉道以后,这些条件渐渐消失了,保甲体系也随之难荷其负。萧公权具有穿透力地小结说:


“到19世纪中叶……整个清王朝走上了崩溃的道路,它的统治体系——包括保甲体系——同样快速地崩解。因此,保甲体系,这个即使在承平时期也只能部分有效运作的工具,无法应付已经改变而且动荡不安的情况。面对乡村中绝望的乡人和公开挑战清王朝统治的叛逆者,它再也不能产生什么威慑作用了。”



再反思:禁枪保甲无以解决清王朝的结构性危机


1774年王伦起事之后,乾隆为维稳而全面强化保甲,现在看来是失败了,或至少未能改变王朝陷入衰落的命运。那么,他在同期推行的一波三折的禁枪运动,结果又如何呢?


触发乾隆厉行保甲、全面禁枪的1774年王伦叛乱,其实质并非马列史学家所称的农民起义,而是宗教起义。


因为许诺不同于现世生活的来世,中国的民间宗教总是寻求与现实的差异,这与固守传统、不离现实的儒学正统形成鲜明对比。也正因如此,宗教往往含有革命的因子。


王伦所信奉的白莲教,具有千禧年意识形态,它预言,在无生老母的指引下,极乐世界将降临世间。但在极乐世界来临之前,世间将经历大劫,暴力不可避免并迫在眉睫。


王伦在自己的庭院里祭天,自称是紫薇真星,宣告来自无生老母的末日启示“今岁有四十五日屠戮劫数,随我道可免”,其制造的神圣之魅,竟令部分绿营士兵“胆怯手振,枪不得施放”(戚学标《记妖寇王伦始末》)。这必令乾隆震惊警惧。


美国学者杨庆堃在其巨著《中国社会中的宗教》中指出,垄断祭天仪式以及天象征兆解释权是中国皇朝统治者的传统策略。祭天仪式被严格限定为皇帝特权,民间不得僭越。通过对祭天仪式的严格控制,皇帝成为天人之间的惟一中介。对天象征兆的解释,即是对神的制裁力量的解释。官方垄断这一解释权,也就将神的制裁力量吸收于己身。


现在,王伦公然祭天,发出末日启示,是对皇帝垄断祭天权和天象解释权的巨大挑战,尽管其制造的波澜不够壮阔,但如不严以待之,则皇帝合法性所系之最重要根基——天命,可能会坍塌于无形。


尽管王伦的叛乱队伍并未有效利用火器——或许是他及其教徒过于相信无生老母的力量,或许是寿张、临清地区火器不易购得,他们主要使用冷兵器,但乾隆不能不未雨绸缪:没枪的王伦都这么恐怖,有枪那还了得?何况,民间已经大量持有火器,不能不防。


火器大量进入中国民间,是在18世纪雍、乾年间。军队广泛使用火器(据王兆春《中国火器史》,清代军队火器装备率超过50%),也许对民间起了一定示范作用。学者邱捷指出,民间火器普及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匠籍制度在清初逐渐瓦解和废除。人身不再受官府控制,从事铸造、制铁等行业的手工业者有机会私自制造火器出售。在《阅微草堂笔记》等清人著作中,大量载有社会下层人物持有、使用火器的记录,说明当时民间制造、销售火器已具相当之规模。


领兵镇压王伦起义之后,参赞大臣舒赫德上书乾隆,请求明令严禁民间铸造私藏鸟枪。奏折称:


“此次寿张逆匪王伦滋事一案,虽由满汉官兵鼓勇向前,得以早行剿灭,而亦因贼无鸟枪一项,搜捕较易。是知民间藏匿鸟枪所关甚巨,若不实力查禁,恐日久滋生事端……”


舒赫德的奏折在当时颇遭清议非难,他的外甥、礼亲王昭梿在《啸亭续录》中记,其疏“为言官所纠,比以秦皇销兵云”。但乾隆可不管什么言官非议,他深知,民间若能禁枪,国家就垄断了火器使用,在镇压民间上可以取得绝对优势。


很快,乾隆将舒赫德的建议付诸实行,并且议定处罚条款:


“民人逾限不缴,杖一百,徒三年;私行制造,杖一百,流二千里。每一件加一等。其不实力稽查之地方专管文武各官,罚俸一年。”


奇怪的是,不到一年,乾隆四十年(1775年)七月,乾隆忽又下旨说:


“小民之守分与否,更不在鸟枪之有无”,“所有内地查禁鸟枪之事,并著无庸办理”。


乾隆是真要放弃禁枪了吗?当然不是。学者高翔指出,这时乾隆正筹划解除民壮鸟枪武装,因担心收缴民壮火器与查禁民用鸟枪同时进行,未免触及面太广,故不得不分缓急,徐徐为之。


民壮即乡兵,是地方士绅经营、控制的汉人武装力量,主要职能是巡缉盗匪、防护仓监,本是清代正规军的一个补充。民壮演习鸟枪始于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首倡者是山东巡抚崔应坚,当时获得乾隆赞许。但十年之后,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山东巡抚国泰奏请严令各属民壮操演鸟枪,军机大臣高晋奏请将武科舞刀改用鸟枪,都被乾隆严词批驳。


民壮虽是官府可利用的准军事力量,但其主要成员是汉人,且受雇于地方士绅,与“入伍食粮者”不同,并非国家机器的正规成分,乾隆不能完全信任。谁能保证,装备了火器的民壮,有朝一日不会临阵倒戈,把枪口对准朝廷?王伦的追随者中,有一些原来就是民壮。此外,民壮演习鸟枪,武生学习打靶,势必助长火器普及,而会用枪的百姓越多,统治者就越不放心。


民壮鸟枪问题基本解决后,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十一月,乾隆借口“近阅各省招册及题奏案例,常有火器伤人、鸟枪拒捕之案”,再次发出谕旨,严禁民间鸟枪。此谕一下,禁枪运动便在全国严格推行。除了个别边远地区因防兽御贼之需而允许百姓量为留存,以及满洲地区、蒙古地区“概免收销”之外,全国民间鸟枪均予收缴。学者左步青据故宫所藏清代档案统计,从乾隆四十六年到乾隆五十九年,全国共收缴民间存留鸟枪达四万四千余杆。


然而,清政府禁枪的效果并不理想。


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石峰堡回乱,乾隆末年湘黔苗乱,嘉庆初年(1796—1804年)鄂、豫、川、陕、甘五省白莲教起义起事,反叛者均有使用火炮、抬枪、鸟枪等火器。到太平天国崛起,火器的应用已相当普遍。及至晚清,一些地区甚至将火器铸造原料作为新生儿礼物。


在禁枪同时,乾隆还进行了长达十九年的禁毁书籍运动(笔者将另撰《乾隆禁书》述论)。禁枪是削弱民间武力,试图将民众的手捆起来;禁书是禁锢民间思想,试图将民众的头脑捆起来;保甲则是限制民众自由,试图将民众的脚捆起来。但这些看似滴水不漏的维稳措施,并不能化解根植于王朝政治、经济与社会结构之中的危机。维稳机制运转的前提是:政治、经济与社会局势基本稳定。这就使其处于悖论之中,稳定时它可以维护稳定,不稳定时它则率先崩溃。


就在乾隆倾力维稳之际,“乱事已种其根苗矣”(萧一山语)。乾隆六十年以后,苗民发难于湖南、贵州之间,白莲教徒纷然并作于川陕甘等省。与此同时,海疆不靖,天理教继起。数十年中,叛者如毛,此起彼伏,殆无宁岁,而大清国势,终于渐至衰矣。



本文原载于“大家”公众号,原标题为“乾隆王朝禁枪往事”,篇幅所限,内容有删节。图片来源于网络,欢迎个人分享,媒体转载请联系版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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