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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校师生 | 你必须知道的贵财战“疫”法律事务解读来了
第一部分 学校义务
一、学校如何依法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法律解读:1、学校应按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相关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若未做到前述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面临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罚款;2、学校在校内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后,应当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若未做到前述工作或仍准许、纵容上述患者继续从事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对学校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若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二、学校如何履行及时报告义务?法律解读:学校在发现相关疫情信息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若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学校有关责任人员将可能受到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三、学校及教职工在信息发布中应注意哪些问题?法律解读:学校及教职工在发布任何信息时,注意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第六条。四、学校教职工对疫情防控工作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法律解读:公办学校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可能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建议学校结合本次疫情制定相应的防疫预案及相关制度,定岗定责,落实到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五、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哪些教育?法律解读:1、传染病预防知识教育。学校要指导教师做好自我调适,理性应对疫情,全面科学掌握疫情防控要领,通过微信平台、短信、电话通知等方式多渠道向学生宣传防控知识,对学生深入进行健康理念和自我保护教育。2、心理教育。学校要充分发挥班主任、辅导员、思政课教师、心理教师以及学科教师的育人作用,做好对学生的心理疏导,促进身心健康发展,引导学生树立科学观念,不信谣、不传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教育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有针对性地做好教师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教师厅函〔2020〕2号)第四条。六、对于感染新冠肺炎的人员信息,学校应尽何种义务?法律解读:1、学校在发现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后,除向相关部门履行正常上报义务外,应做好未成年人及病患的信息保护工作,并向相关教职工进行保密教育,以免事后引发民事或刑事纠纷。2、学校加强舆情控制,及时向上级部门做好汇报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部分 防疫措施
一、开学前,学校应当从哪些方面做好防疫措施?法律解读:1.建立好校园防疫体系,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包括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各岗位工作责任制度(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各班级、各老师)、疫情防控工作流程、信息上报流程、家长沟通机制、应急处置预案等,制度明确,责任到人。2.学校通过线上平台提前对全体教职员工开展防控制度、个人防护与消毒等知识和技能培训。3.开学前对学校进行彻底清洁,对物体表面进行预防性消毒处理,教室开窗通风。4.所有外出或外地的教职员工和学生,返回居住地后应当居家隔离14天后方可返校。5.做好体温仪、洗手液、手消毒剂、口罩、手套、消毒剂、防护服等防控物资的储备。6.设立(临时)隔离室,位置相对独立,以备人员出现发热等症状时立即进行暂时隔离。法律依据: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有针对性地做好教师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教师厅函〔2020〕2号)。二、开学后,为阻止疫情进入校园确保师生安全,学校应严控哪几方面?法律解读:1.要加强校门把关。一切与学校教学活动、卫生防疫等正常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禁止进入校园。师生进出校园要严格登记并测量体温,特别要做好学生晨午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等工作。2.要加强聚集管理。在疫情流行期间原则上不举办大型聚集性活动和考试。确需如期举办的,要进行科学研判,制定严格预案,报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疫情防控机构同意。3.要加强卫生管理。妥善保管消毒剂,避免误食或灼伤。加强物体表面清洁消毒,操作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每日进行校园消毒,全面开展校园内环境清洁整治行动,消除卫生死角,彻底清除各类病媒生物孳生环境。推进教室、宿舍、食堂、运动场馆、图书馆、厕所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环境卫生改善,做到日常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法律依据:《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四条。三、疫情期间,校园师生用餐安全有什么要求?法律解读:1.加强食堂管理,严格管控原料采购、加工制作、清洗消毒、留样管理和用水卫生等关键环节。禁止采购和使用无食品标签、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及超过保质期的米、面、油等食品原料和食品,仔细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格证明文件,对采购的原料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条件要求贮存。2.加强餐(饮)具的清洁消毒,餐(饮)具应当一人一具一用一消毒,建议学生自带餐具。餐(饮)具去残渣、清洗后,煮沸或流通蒸汽消毒15分钟;或采用热力消毒柜等消毒方式;或采用有效氯25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消毒后应当将残留消毒剂冲净。3.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学校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学校应当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并在供餐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4.就餐时,建议错峰用餐,学生之间、教职工之间单排、单向、间隔一米以上就坐。法律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第四十五--四十九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校食品安全与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2017〕3号)第一条、《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未采取预防措施、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隐患、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情形,将承担什么责任?法律解读:1.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学校及责任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2.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危害后果扩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五、因接触过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隔离需要的教职员工及学生,学校应采取什么措施?法律解读:1.学校应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上岗前,学校应主动要求教职员工及学生居家隔离14天,经指定医院进行相关检测无异常后方能上岗工作或到校上课。2.上岗工作或上学后,学校应当立即向学校所在地有关部门及教育局疫情防控工作小组报告,并协助防疫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六、学校对从疫区回来上班上学的教职员工或学生应当采取哪些防疫措施?法律解读:1.学校应提前排查教职员工或学生的来源地和活动轨迹,有从疫区回学校上班上学的教职员工或学生,应严格落实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指导其主动居家隔离14天。2.学校应督促并协助教职员工或学生及时向其居住地所在社区(村)进行报告、登记。3.经居家隔离后的教职员工上岗工作或学生上学前,建议到指定医院进行相关检测无异常后再到校。到校后,应每天接受体温检测。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七、如果员工系新冠肺炎确诊者、或病原携带者,故意隐瞒、谎报或者缓报的,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学校和员工分别会承担什么责任?法律解读:1.可能会被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2.如果教职员工擅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等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将可能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3.如果教职员工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将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4.教职员工有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5.学校位落实了防控主体责任且不知情,则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八、学校发现各类传染病疑似患者时,如何处理?法律解读:(1)发现教职工或学生中出现发热(≥37.3℃)、感冒、干咳、发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和呼吸道感染等症状后,应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汇报,不得让其与其他人接触,第一时间利用学校隔离室进行隔离观察。同时,学校及时向当地疫情防控机构报告,并联系定点医院,依照医院指示送医。(2)及时通知学生家长,送疑似患者到医院就诊(护送人员都要穿好防护服,戴口罩、手套)。患者在医院接受治疗时,禁止任何同学、同事前往探望。(3)学校对患者所在班级教室或办公室及所涉及的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对与患者密切接触的学生、教职工进行隔离观察。防止疫情扩散,迅速切断感染源。对疑似症状者去过的地方进行消毒,对与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采取健康体检,医学观察等措施,杜绝二代发病。(4)安排专人负责与被隔离的教职工或学生家长对接,联系心理教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对被隔离人员进行专业疏导,并留存记录。(5)经治愈后复学,必须持医院开出可以回校上学的证明和病历办理复学手续,经同意后,方可回班级上课,并要做好定期检查。(6)若发现有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在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观察的同时,对患者或疑似患者所在班暂停集中上课,学生在家进行医学观察14日后,如无新发患者或疑似患者,再行复课。若学校发现多个班有学生感染,学校报告请示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全校停课。学生停课放假期间,学校领导和教师要坚守岗位,注意加强与学校及家长的联系,要求学生不要到公共场所活动。对于家庭确有困难不能离校的学生,学校要给予关心并妥善做出安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九、学校如何正确维护自身权益?法律解读:(一)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学校在履行法定职责的同时应当重视相关证据的收集和留存。若发生纠纷,学校能够第一时间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自身切实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免除学校或教职工的自身责任。因此,学校在疫情防控和教育管理活动中,应该要求每一位教职工树立证据意识,做到事事有痕、事事留痕,有助于学校在履行主体责任时避免风险。(二)记录收集与留存1.依据国家教育部要求,疫情期间做好相关通知工作,并将通知内容及时间、通知方式备注留存。2.学校结合本次疫情制定的防疫预案、相关制度及人员安排,单独建档存放。3.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对师生进行专业培训,并保留培训内容和培训现场照片。4.按要求按时限做好排查上报工作,并将报告材料和内容整理入档。5.开学前,学校的防疫物资采购及配备情况进行梳理记录和物资派发、放置的照片。6.请专业人员对校园环境展开消毒防疫,并将各个时间段的照片和消毒记录进行留存。7.开学期间,师生的晨午检记录做到无错误、无遗漏,并逐一留档。8.门卫出入校人员的详细记录,含体温测试记录。9.开学期间发现疫情,做好处置的详细情况汇报,告知家长的方式,开展班级的排查的记录等。10.留存恢复健康复学学生的相关医学证明及审批材料等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三部分 用工关系
一、学校教职员工在延期开学期间是否享受带薪休假?法律解读:应享受带薪休假。法律依据:根据《教师法》第七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学校教师和教辅人员的寒暑假期间属于带薪休假。近期教育部、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做出的延期开学决定意味着对寒假假期的直接延长,因此在此期间教职员工应当享受带薪休假。二、教职员工因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或医学观察期间学校是否应当支付工资?按照什么标准支付?法律解读:在此期间应当按被隔离观察人员的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三、从疫情地区回来到岗上班前,教职工需要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法律解读:根据政府要求自我隔离观察时间为14天,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四、教职员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应享受什么待遇?法律解读:教职工确诊患有新型冠状肺炎治疗期间应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待遇,即学校不得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需要支付病假工资。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五、学校可否要求教职工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法律解读:学校应当要求教职工主动披露,并且教职工应当向学校报告相关信息。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贵州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复工复产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六、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聘用合同到期的,学校可否终止合同?法律解读:不可以,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七、教职工被确诊患新型冠状肺炎,学校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用?法律解读:一是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对于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具体根据缴纳社保情况确认。学校已经依法为教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学校无须支付医疗费用。法律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八、教职员工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法律解读:要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认定。根据《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为工伤。因出差感染新冠肺炎的教职员工是否认定工伤无明确规定,经检索非典时期类似案例,倾向于认定为工伤。除符合上述规定的教职员工感染新冠肺炎的原则上不予认定为工伤。法律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九、教职工从事抗击疫情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法律解读:取得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后,应依法视同工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十、未复工期间,学校与教职工聘用合同期满应当如何处理?法律解读:学校需要妥善处理合同续订、解除、变更等事宜。学校可与教职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事后补签书面文件。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十一、教职工从重点疫区返岗报到,拒绝隔离观察,学校如何处理?法律解读:学校可以现对不予配合员工进行批评教育,如仍不配合,学校可依据相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学校对于发现该职工为疑似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区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且该职工拒绝接受隔离观察的行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到刑事处罚。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四部分 合同履行
一、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有什么影响?法律解读:1.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即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停产、停工、停业,从而对合同履行的主给付义务“货物交付”产生实质障碍的买卖合同。2.合同不能按时履行。如因防疫物资被政府征用而导致的不能如期交货、银行延期开工造成的付款延迟。3.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即受政府行政措施或疫情本身影响,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的商业目的,合同已失去履行的基础。如学校于校外举办相关活动,由于疫情发生,学校决定取消该活动的举办,由此导致此前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4.疫情未直接阻碍合同的履行,但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履行结果将显示公平。如商户因疫情停止经营,主张减免租金的。法律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二、面对疫情,学校是否应对合同进行检视以评估风险?法律解读:应当及时对合同进行检视。当前的新冠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对学校方、合作方以及原先订立合同的预期都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因此,为应对已发生的履约障碍、降低将来或有的法律风险及损失,学校的管理者应立即对合同进行检视,评估疫情是否已经或可能影响了学校合同的履行,以便做出及时应对。检视方式如下:1.整理制作学校合同台帐或列表;2.剔除已履行完毕、已经终止的合同;3.如果合同数量较多,可按照合同的重要程度、合同标的大小、紧迫性排序进行评估及处理。合同重要程度可按金额大小排序,紧迫性可按履行期限的由近至远排序。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八条。三、新冠肺炎疫情是否一定构成不可抗力?法律解读:新冠肺炎疫情可能但不必然构成不可抗力。新冠肺炎属于新型传染病,具有突发性,其确切的传染源、致病原理和治疗方法至今尚未明确,故一般可认为新冠肺炎疫情本身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同时,为防治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对于一般当事人而言亦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也具备不可抗力的特征。但是如果新冠肺炎疫情与合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不可抗力。例如借贷合同中的还款义务、买卖合同中的货款支付义务。而如果新冠肺炎疫情没有导致合同更本不能履行,法院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免责。虽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但受疫情影响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参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四、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法律解读: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疫情对合同履行、合同责任产生何种法律效果,首先应遵从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疫情在构成不可抗力且与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将产生以下法律效果:1.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免除责任”主要是指免除违约责任,免责范围与程度应与不可抗力的影响须相适应,且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债权人、债务人均负有减损义务。2.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可以解除合同。值得注意的是,仅当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解除合同,且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双方均享有合同解除权。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五、学校合同履行不能或履行困难时,可采取何种应对措施?法律解读:当学校出现合同履行不能或履行困难时,要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先向合同相对方说明情况,出具新冠肺炎导致学校受到的影响,提供不可抗力事实发生的以及造成合同履行不能、履行困难的证据,并指出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如有),之后提出延期履行或变更履行方式等变更措施,如无法通过变更合同克服履行障碍的,再提议解除合同。如最终双方仍协商不成,则可以通知相对方解除合同,或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十四条。六、合同相对方未依约履行时,应采取何种应对措施?法律解读:在疫情期间,合同相对方未履行合同,可能是受到疫情客观影响,也可能是以疫情为借口恶意违约。为了避免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扩大,应及时催告对方履行。如对方未恢复履行,也未提出或提出的理由及证明不充分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合同解除需要以通知方式行使。因此,即使对方根本违约,如未发出解约通知也不会发生“合同自然解除”的效果。同时,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学校应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止损。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七、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学校拟解除合同的,如何采取措施?法律解读:1.建议通过邮件、微信、短信或者特殊情况下电话录音等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通知时间和方式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通知的内容要明确表示解除合同,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证明、新冠肺炎疫情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对方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2.通知后、以及双方后续沟通中,双方均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如果因为一方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扩大的损失由该方承担。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八、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有什么影响?法律解读:若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导致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向法院起诉等,诉讼时效中止。从新冠肺炎疫情限制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形消除之日起开始继续计算,满六个月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九、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抗击疫情”作出捐赠承诺或签订捐赠协议后,是否可以反悔不再捐赠?法律解读: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的款物交付给受赠与人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但“抗击疫情”捐赠承诺或协议,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赠与的款物。对履行赠与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十、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相对方不能履行后,对于扩大的损失如何确定赔偿责任?法律解读:首先应由相对方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减少损失而采取了相关措施,如及时通知、召开会议、采取紧急措施等。如果相对方不能证明,说明其对扩大损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可以收集校方已采取相应措施,主动降低损失的证据,以及相对方本来可以采取更为可行、有效的措施却没有采取的相反证据,以此证明相对方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部分 学生及教学管理
一、疫情防控下,高校是否有权对所属提前返校的学生给予违纪处分?法律解读:受疫情影响,全国高校宣布延迟春季开学时间,同时发布通知不准学生提前返校。对于提前返校的学生,高校有权对其进行审查并给予违纪处分。但律师建议,对已返校的学生,除了进行批评教育之外,高校还应做到必要的防疫措施以及尽到人文主义关怀。首先,应为学生提供单独隔离的居所,并对学生健康状况和行动路径进行统计排查,及时上报;其次,及时通知学生家长,让其知情;第三,安排专门的教职人员与学生进行联系,检测体温及健康状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五十一条;贵州省教育厅《关于2020年全省春季学期延期开学的通知》。二、对涉事学生进行处分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法律解读:(一)出具合法有效的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含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其他内容;(二)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特别是要做好有关思想教育工作,相关工作应当留下痕迹;(三)确保处分程序的正当性。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当充分,向学生送达处分决定书时,建议签收留证,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若程序存在瑕疵乃至错误,可能会导致不利后果。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三、各高校罹患新冠肺炎的学生是否有权向学校申请资助?法律解读:对于确因本人或家人感染疫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要根据相关政策精神,考察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在国家资助的基础上,使用学校按事业收入或学费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的学生资助基金,采取减免学费或临时生活补助等方式,保障他们的正常学习生活。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司函〔2020〕30号)。四、在读期间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而已经毕业的学生因疫情影响难以还款的,是否有权申请延期还款?法律解读:疫情期间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所以,在读期间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而已经毕业的学生有权申请延期还款。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五、各高校教师在使用签约网络平台公司进行线上教学活动时,是否有权下载并向第三方传播网络平台公司固有的软件资源?法律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据此,在线上教学活动过程中,各高校教师为达到教学目的,可以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不得出版发行。同时,高校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还应向学生说明其著作权归属,以保护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律师建议,高校教学管理部门在组织教师准备线上教学活动时,务必要提醒教师标注自己上传到网络平台的教学资源的来源情况,避免引发法律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编辑人员:一、贵州财经大学法律顾问处成 员:舒 华、王 金、李富昭、梁媛媛二、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教育团队成 员:李永瑜、田 冲、杨 昇、祝 玮、夏晓云、黄䶮琨、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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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黄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