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路上,你的身后不止一人
晨起的闹钟⏰,凌晨的路灯💡,闭馆的音乐🎵,一摞摞的书📚
都见证了那个为考研而努力的你
每一张都寄托着对学长学姐的真挚祝福
12月18日,我们把这些祝福放在了图书馆自习室里,希望这份祝福能成为你们乘风破浪的一份力量
当然,祝福之余
也要有提醒
就在近日
一起考试作弊团伙案依法宣判
20日,据中新网报道,湖北省公安厅近日通报一起考试作弊团伙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经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018年12月22日,红安、黄冈和武汉三地警方在全国研究生考试武汉市某高校考点,查获一批用于考试作弊的无线接收器、耳机等器材,并带走多名作弊考生。经查,该省有人以研究生考试培训为名,收取培训费用,提供作弊器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犯罪。该团伙以研究生考试“不过关全额退款”为诱饵开班招生,对报名参加考试培训的学员收取一定的费用。团伙根据报名人数制作作弊设备,并在考前对考生进行作弊设备使用培训。通过组织考试作弊,非法牟利400余万元人民币。目前,红安县人民法院已完成一审判决,该考试作弊团伙11名嫌疑人分别被判处2年到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刑九》及两高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增设并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于2019年9月4日起施行。《解释》明确规定,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情形,均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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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薇提醒广大考生,要切实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自觉学法知法、尊法守法,诚信考试,不参与涉考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不要听信一些社会培训机构“包过”“保过”的虚假宣传,不购买所谓“试题”“答案”,谨防受骗。最后,祝大家:
金榜题名
来源:浪鹄社 中国青年报 中国新闻网 研招网
编辑:马嘉昱
审校:陈昭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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