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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贴士丨一起学习关于疫情防控的法律知识

疫情就是命令
防控就是责任
法律就是准绳

🙋‍♀️这次疫情阻击战正当关键时刻,身为学生的我们虽不能勇挑大梁,但是疫情防控的法律知识必须熟知。今天,小薇就给大家带来了大学生必须了解的疫情防控法律知识!

🙇‍♀️那么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为了配合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单位和个人都有哪些责任和义务呢?

乌鲁木齐市司法局局长张景春说:疫情防控期间,乌鲁木齐市绝大多数市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疫情防控要求,积极配合防控工作。但也有个别市民不遵守相关规定,比如,不按照小区防控管理规定随意进出,甚至串门聚餐、聚集;不配合核酸检测工作、辱骂工作人员;进入公共场所不戴口罩;集中或居家隔离期间有发热等症状不及时报告等现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及自治区公安厅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对于此类行为,须承担3种法律责任。

张景春:“首先是民事责任,如果这些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造成恐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是行政责任,拒不执行当地政府在疫情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是刑事责任,上述违法行为如果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情节严重者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景春表示,如果有人在疫情期间造谣、散布谣言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信谣传谣、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不仅可能涉及行政拘留,严重者还可能涉及刑事处罚。

张景春:“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它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于信谣传谣、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不仅可能涉及行政拘留,严重者还可能涉及刑事处罚。”

🙅‍♀️
乌鲁木齐市新发新冠肺炎疫情后
广大网友积极配合支持
政府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但也有个别人蓄意编造、传播谣言
给疫情防控大局带来干扰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木拉提·阿不都瓦依提表示:对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木拉提·阿不都瓦依提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举例说,7月18日,网民举报金某在微信群中编造散布“此次乌鲁木齐新冠肺炎疫情是由于某女入境未经核酸检测和隔离措施而引起”的谣言信息。公安机关调查核实了金某网上编造散布谣言的基本事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金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他还举例说,7月30日,某网民在朋友圈散布“全市水管大消毒,消毒水过两天才能用”的谣言信息。针对此谣言信息乌鲁木齐市水业集团已明确作出回应,在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城市供水监测网乌鲁木齐监测站加强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检测频率,完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有力保障水质安全。不存在对水管大消毒这种说法,也无相关停水的信息。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制造传播谣言的4名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

小薇在此提醒同学们: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切勿轻信、传播非正规来源未经证实的疫情信息,更不要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不良信息哦~






大学生新闻中心


整理 | 努尔曼古丽

编辑 |甘艳萍

审校 | 陈泯声


参考及来源:【1】天山网、新疆日报、新疆网、中新网、新广行风热线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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