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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实务 | 劳动仲裁案件的级别管辖——以西安市为例

2017-03-29 胡哲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供图 | 万亚平



我国法律对劳动争议案件有特殊程序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不能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必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或者仲裁不予受理时,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怎样才能让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及代理人在立案时及时准确选择管辖仲裁委,提高立案的效率呢?笔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经验,以西安市为例为大家作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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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件立案困境

根据200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阅遍该法全部条文,对劳动仲裁管辖的规定仅有此一条,熟悉劳动仲裁程序的人都知道,西安市就有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各个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级劳动仲裁组织架构,那么问题就来了,该法关于劳动仲裁管辖的规定仅为地域管辖的规定,无级别管辖规定,实践中应该如何判断劳动仲裁案件的级别管辖呢,法律似乎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往往造成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为了立案经常长时间奔波于各级劳动仲裁委之间,不仅浪费了大量的时间,亦不利于争议的及时解决,加剧社会矛盾。甚至对于部分所谓的敏感案件、单位性质特殊的案件,经常出现各级劳动仲裁委均认为自己对于该案不具有管辖权的现象,且不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这就让当事人既无法申请仲裁又无法顺利向人民法院起诉,陷入立案的两难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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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各级劳动仲裁委的受案管辖范围


结合笔者办理劳动争议相关案件的亲身经历,依据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第185号令暨《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2015年9月18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范围的通知》。以西安市为例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级别管辖范围总结如下:


1、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管辖范围:

(1)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2)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2、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管辖范围:

(1)西安市区内实行养老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的11大行业统筹单位及监狱劳教系统的劳动争议,具体为:金融行业、电力行业、石油行业、铁路行业、民航系统、煤炭行业、有色行业、中国建设系统、水利行业、邮政电信行业、交通行业、监狱劳教系统;

(2)西安市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

(3)西安市区域内的国家委、部、局所属的在陕科研机构和省级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改制后,其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4)劳动合同履行地在西安的外省单位,且该单位在西安未注册办事机构的,与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5)市属实施公务员的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之间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制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6)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及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7)驻西安市区军级以下军队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8)西安市辖区内的中央驻陕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

(9)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

(10)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3、西安市所辖各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除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的受案管辖规定外,其余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仲裁管辖。


及时准确的确立受案仲裁委,对于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来说不仅节省了时间,以便案件及早进入审理阶段,更有利于争议及时解决,争议处理的过程何其漫长,我们不能将有限的办案时间浪费在无限的立案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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