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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从哪里来?

2018-01-09 王龙伟 稼轩律师

全文共计1630字,预计阅读时间为5分钟


题记


“文章合为时而著”。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并购法律服务中心于2017年12月13日召开启动大会并宣告成立,下设四个小组:并购小组、公司治理小组、新三板及四板小组,以及融资小组。本文即是有关融资小组业务领域及研究方向的抛砖引玉之作,旨在从最基础的层面罗列一下,作为市场经济最重要参与主体和贡献者的企业(在下文中以公司作为代表),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可以采用哪些手段进行融资,以及在这些融资手段的实施过程中,有哪些工作必须在律师参与下完成。

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交易参与主体的增多,以及交易频次和规模的扩大,每个市场主体在日常运营中对于资金的需求都日益增大,这就导致几乎没有哪一个积极参与到市场经济中的主体,能够做到资金方面的完全自给自足。即便拿结构最简单的个体工商户来说,如果仅依靠户主个人或其家庭的积蓄作为启动资金,那么该资金的规模想必是非常有限的。而在其经营中,如果没有外部资金的注入,仅凭自有资金,想要扩大经营规模——哪怕只是简单的增加一下进货量或者商品种类——都是一件比较难的事情,更不用说抵御经营中时刻可能面对的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基于这种现实背景,现代企业无不极为重视融资这项工作,形形色色的各类融资手段也通过金融创新的方式不断地涌现出来。


传统上将公司的融资方式分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大类。股权融资,顾名思义就是以公司股权作为媒介或载体进行融资的方式,耳熟能详的IPO、新三板挂牌,以及近年来方兴未艾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俗称“四板挂牌”)等,都是典型的股权融资方式;债权融资是指以增加公司负债的方式进行融资,可以直接向特定的资金融出方如银行、信托公司取得贷款,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来向特定或不特定债券投资人募集资金。由于各类标准化和非标准化的融资方式种类过于繁多,限于篇幅,本文将针对与律师业务领域联系最为紧密的股权融资方式做一简要介绍: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现行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监会的相关部门规章中,并未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明确下一个解释说明性质的定义,而是直接详细规定了股票发行条件和程序、上市交易的程序、发行及上市所涉及各主体及中介机构职责、信息披露要求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监管和处罚这些内容,也即是说,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公司,才能通过相应的程序发行股票并将股票投入证券市场进行交易。


通常来说,拟上市的公司都是已经具备较为雄厚的实力,同时希望进一步做大做强的优质公司,再经过上市前的种种整改规范,最终通过上市审核,也有力地证明了该公司运营结构规范、管理制度完善,使得其股票在交易市场上会具备较强的流动性,更大程度地体现出股票价值,从而使上市公司获得巨额融资。

二、新三板挂牌

抛开“新三板”背后复杂的历史渊源不谈,律师口中的“新三板业务”,特指那些暂不符合在主板及创业板上市标准的股份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股转系统”)挂牌,由公司原股东与有意向购买公司股票的投资者直接进行交易,从而实现最快速的股份流通和融资。


值得一提的是,公司在股转系统挂牌后,意味着其股票可以公开转让,但由于其股票并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因此新三板挂牌公司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所以那些把“新三板挂牌”混淆为“新三板上市”的说法,是极为不严谨的。

公司在“四板挂牌”,是指公司在各地区的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挂牌,以促进股权交易、获得融资的一种方式。各地区的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与新三板一起,构成了有别于上交所、深交所这种证券交易所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上述各项股权融资方式,根据其各自监管规则,向主管机构所提交的申报材料中均必须具备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也即是说,律师在这些融资方式中起到的是对其是否合法合规发表结论性法律意见的关键性作用,而不仅仅是提供咨询或起草相关交易文件。


结语:

正如本文题记中所说,本文只是一系列研究中的开篇之作,后续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并购法律服务中心融资小组会持续定期推出关于资本市场运行和投融资实务方面的理论研究及实务类文章。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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