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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及港澳台人员在陕就业规定

劳动法专业委员会 稼轩律师
2024-08-28

我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近日,陕西省人社厅发布通知,对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中,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均有调高。


据悉,本次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的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中,伤残津贴方面,1级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5元、175元、165元、155元;增加后,1级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121元的,按3121元标准发放。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44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24元;增加后,5级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520元的,按2520元标准发放。上世纪70年代初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207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98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月人均增加56元。


生活护理费方面,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今年陕西省已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考虑到待遇支付公平性和政策衔接连贯, 在调整计算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待遇时, 各市、 示范区统一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我省取消港澳台人员在陕就业许可


日前,省人社厅印发《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陕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按照国务院及人社部统一部署要求,全面取消港澳台人员在陕就业许可,规范港澳台人员求职就业证明,进一步做好港澳台人员就业服务,维护港澳台人员就业权益。


《通知》规定,2018年7月28日起,港澳台人员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就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8月23日起,各市不再受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申请;对此前已受理申请但尚未发放证件的,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无需再申请办理。2018年12月31日前,处于有效期内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仍可同时作为港澳台人员就业证明材料;2019年1月1日起终止使用。


《通知》明确,在陕求职、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以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作为其就业的证明材料。


《通知》要求,各市人社部门要完善相关制度,将港澳台人员纳入当地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体系,参照我省劳动者对其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加强就业失业统计监测,为有在陕就业创业意愿的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开业指导、创业孵化等服务。要在年底前完成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系统的改造升级,支持港澳台人员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注册登录,提供求职招聘服务。要加强工作部署和政策宣传,及时帮助辖区内用人单位和港澳台人员了解掌握相关政策规定,依法维护港澳台人员在陕就业权益,为港澳台人员在省内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文章来源 |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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