稼轩分享 | 暖气不暖谁应负责?
古都西安没有四季,只有酷暑和寒冬在交替。大家都是早早交了暖气费,期待11月15日开始的集中供暖。
本律师住的小区里物业前几天就开始试水,并且在14日就已开始供暖。刚到家不久就有朋友打来电话咨询:“我们交了物业费跟暖气费,可暖气一点也不热,家里还是冷冰冰的。物业还推卸责任,我能不能追究责任起诉他们?”
相信此类情形绝非个例,用户和物业都是有苦难言。笔者在之前整理的《物业公司法律法规汇编》和《物业公司常见案例汇编》等书中对该问题均有涉及。现在,简单梳理一下“供暖合同”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热力供应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章之规定,我们俗称的供暖合同法律规定应为供应热力合同。结合实际情况,在集中供暖供应热力合同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可以简单用下图表示:
从上图可以看出,在采取集中供暖的范围内,物业公司并非供应热力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若出现供暖的温度达不到标准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用户选择诉讼的主体应当为热力公司;依据《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用户可以请求热力公司采取措施保证室内供热温度在18℃±2℃,或者核退采暖费并按照约定承担违约金。
二、物业公司的特殊责任
虽然物业公司并非热力供应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并不意味着物业公司完全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热力管道的维护、维修虽然属于热力公司的责任,但由于小区内部的热力管道位置的特殊性,导致热力公司不方便维护、维修;实务中,位于小区内部的热力管道或设施的维护、维修责任实际上由物业公司代为承担,所以物业公司有责任及时对小区内部的热力管道或设施进行检查、维修。
三、律师建议
西安冬季的气温较低,供暖、采暖十分必要。实务中出现供暖温度不达标情形也时有发生,但其原因却较为复杂。为构建和谐的生活环境,律师建议:
1.热力公司提前对热力管道、设施、设备等提前检测,对发现问题的及时维修、维护,积极响应政府的政策、文件提前做好供暖准备工作;在用户征询相关问题时耐心解释,并努力配合寻求解决方案;
2.物业公司提前协调热力公司和工程部门,对小区内部的热力管道、设施、设备提前检测、维护、维修,避免发生因管道堵塞等情形影响供暖;
3.用户在发现热力不达标的情形后,可自查室内阀门或管道的状况,必要时寻求物业公司工程部门进行排查,若仍不能解决的,可以征询热力公司。若确定了属于热力公司的责任后仍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政府部门投诉或通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愿大家都能尽快享受适宜的暖气,过个“暖冬”!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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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鉴于时间原因,本次内容仅涉及市政采取集中供暖情况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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