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特辑 | 哪些法律和我们息息相关
《宪法篇》
感觉宪法很高冷,
和咱们老百姓关系不大?
其实从出生开始,
宪法就一直默默保护着你哦~
看完小强和宪法的故事你就知道啦!
0岁:小强从出生起,就受到宪法的保护
30年前小强呱呱坠地,在襁褓里的他已经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是具有独立人格权的“人”。这一刻起,小强已经开始受到宪法保护啦!小强和其他人一样有了继承遗产的权利,他的父母有义务保护他抚养他,不能虐待他、遗弃他。
6岁:小强上学了
6岁那年,小强上小学了。第一堂课老师就教会他们唱国歌,小强也知道了祖国的首都是北京,盼望有一天去看看天安门。当时还迷糊的他并不知道,上学、首都、国徽、国歌都是宪法规定的内容。
18岁:成年了,一切要靠自己啦
这一年,小强考上了大学,来到了从小就想来看一看的北京。除了独立生活的新鲜劲儿,小强还行使了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一次体会到宪法的“存在感”。
与此同时,小强真切地感受到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了,而且,即便是刚刚进入大学还没有稳定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父母也可以不再供养小强了。
20岁:睡在我上铺的兄弟参军了
这一年,睡在小强上铺的兄弟填写了应征入伍的申请,光荣入伍了,学校会为他保留两年的学籍。
22岁:大学毕业,参加工作
小强大学毕业了,找工作成了头等大事。在招聘会上,小强过五关斩六将,得到了一份北京某新闻单位编辑的工作。曾经的“熊孩子”小强,如今也要自己独立打拼了。
23岁:第一次休年假,并遇上了她
新员工小强努力地工作着,一年后,小强可以享受带薪年假了,他兴奋地踏上了去往云南的旅程,并在那里遇上了心爱的她。
26岁:小强开始了幸福的婚姻生活
相处几年后,小强和女朋友结婚了,从此开始了幸福的生活。两年后,他们有了“小小强”,小强成了家里的顶梁柱,也更懂得孝顺父母。
29岁:小强成了痛并快乐的“房奴”
去年小强干了一件大事儿,在和老婆商量后贷款购买了一套60平米的新房。虽然很辛苦,但是生活多了一重保障,多了一份踏实感。
30岁:老爸老妈退休了
今年,小强到了而立之年。有了自己的房子,看着孩子一天天长大,小强每天都满满正能量。7月份,老爸老妈退休了,他们来到北京带孙子,一家人乐乐融融生活在一起,小强感叹:原来这就是天伦之乐!
《安全生产法》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的。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安全生产应当以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三套对策体系
四、安全生产责任对象
五、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环境保护法》篇
一、生态文明
党的十八大以来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将其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五位一体”全过程,提出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新环保法第1条、第4条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写入立法宗旨。
二、基本原则
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写入环境保护法,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三、政府责任
新环保法第6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第2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监督管理
新环保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24条规定,环境监察机构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有权对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四、监测制度
新环保法第17条强调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监测机构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污染防治
新环保法第44条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公益诉讼
新环保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七、按日计罚
新环保法第5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规定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八、环境权利
新环保法第53条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第54条规定了公民环境信息知情权;第56条规定了公民的参与权;第57条规定了公民的监督权,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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