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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大股东恃权虐我千百遍,我该怎么办(一)股东知情权篇

王欢欣 稼轩律师
2024-08-28



作者 | 王欢欣

本文共计3395字

预计阅读时间9分钟

本专题共六期,本文为第一期


“公司表决资本多数决原则”应该是我们在开始接触《公司法》的时候就烂熟于心了,《公司法》仅笼统规定了股东作为出资人应享有包括参与决策权、转让权、监督权、知情权、收益权等各项权利,从法律规定上看股东们似乎是平等的,但因为大部分公司忽视、不了解公司章程的作用,在注册公司的时候章程直接从网上“当下来”或者照抄工商部门的示范文本,而这些章程基本千篇一律,未经设计,都是《公司法》的原则性规定,那其中当然包括了公司表决机制的资本多数决原则了!


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致使大股东“掌权”,小股东“受气”,中小股东的意思往往被控股股东压制或淹没,如大股东可以通过恶意增资稀释股权、关联交易、资产置换、溢价出让控制股份等蚕食和侵吞小股东的利益,使得公司运行时产生事实上的不平等。


因此,虽然股东有权在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在公司章程中自由约定股东表决权、分红权、对外转让权等,章程约定的这些权利要优于《公司法》的原则性规定的。但由于大部分经营者未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作用,导致公司表决机制采取的都是“资本多数决”原则,致使大股东在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董监高管选举、财务控制等诸多方面完全掌握主动权,而中小股东由于持有股权比例小,在公司的权利配置和构架中处于弱势地位,人微言轻只能任由大股东摆布。


小股东权利保护的最好路径应当事先在公司章程中直接规定,那么在没有这些先决条件,小股东在遭遇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压制排挤,股东权利被忽视、剥夺陷入困境时,事后的救济途径到底有哪些呢?让我们通过法律规定、相关案例介绍,在本专题对以下六个中小股东救济途径探讨研究一番!


途径一、“股东知情权”被侵害时的救济


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利,股东知情权具体可分为查阅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和质询权。可以说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最基本权利了,只要是公司股东,不论持股比例,均享有该项权利。


(一)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二)相关案例


※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诉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案(公报案例)


1、案件背景: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认为,佳德公司在经营形势大好的情况下却拖欠大量债务,四人作为股东对佳德公司情况无法知悉,故依法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但佳德公司对此非法阻挠,严重侵犯了四人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了知情权之诉。


2、二审争议焦点:(1)四上诉人提起知情权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前置条件;(2)四上诉人要求行使知情权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3)四上诉人主张行使知情权的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法院认为:(1)关于四上诉人起诉要求行使知情权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前置条件。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股东提起账簿查阅权诉讼的前置条件是股东向公司提出了查阅的书面请求且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这一前置条件设定的目的在于既保障股东在其查阅权受侵犯时有相应的救济途径,也防止股东滥用诉权,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本案中,四上诉人于2009年4月8日向佳德公司提出要求查阅或复制公司的所有资料(含公司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契约、通信、传票、通知等)以了解公司实际财务状况的书面请求,虽然4月14日四上诉人至一审法院起诉时佳德公司尚未作出书面回复,但佳德公司在4月20日的复函中并未对四上诉人的申请事项予以准许,且在庭审答辩中亦明确表明拒绝四上诉人查阅、复制申请书及诉状中所列明的各项资料。至此,四上诉人有理由认为其查阅权受到侵犯进而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此时不宜再以四上诉人起诉时十五天答复期未满而裁定驳回其起诉,而应对本案做出实体处理,以免增加当事人不必要的讼累。


(2)关于四上诉人要求行使知情权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由于股东的知情权涉及到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在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也应适当照顾公司的利益,使双方利益衡平,故知情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并受有一定的限制。本案中,四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佳德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其行使知情权的目的是了解公司实际经营现状,显属其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享有的知情权。佳德公司以四上诉人具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其查阅,则应对四上诉人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并可能损害其合法利益承担举证责任。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法定的基础性权利,无合理根据证明股东具有不正当日的,则不应限制其行使。佳德公司拒绝四上诉人对公司会计账簿行使查阅权的理由和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3)关于四上诉人主张行使知情权的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上诉人请求查阅、复制被上诉人佳德公司的会计账簿、议事录、契约书、通信、纳税申报书等(含会计原始凭证、传票、电传、书信、电话记录、电文等)所有公司资料。法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从立法价值取向上看,其关键在于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悉,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通过查阅公司账簿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不查阅原始凭证,中小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根据会计准则,相关契约等有关资料也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入账备查。据此,四上诉人查阅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对于四上诉人要求查阅其他公司资料的诉请,因超出了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查阅范围,不予支持。


关于四上诉人要求复制被上诉人佳德公司会计账簿及其他公司资料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公司法赋予了股东获知公司运营状况、经营信息的权利,但同时也规定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将股东有权复制的文件限定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二款仅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但并未规定可以复制,而佳德公司章程亦无相关规定,因此四上诉人要求复制佳德公司会计账簿及其他公司资料的诉讼请求既无法律上的规定,又超出了公司章程的约定,不予支持。


(三)关于股东知情权救济的要点总结


除了上述案件外,笔者还查阅了其他多个判例,排除因为个案案情的差异导致的此类案件审理时争议焦点的差别:如股东身份的确认(成都普斯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曾旭初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案)、突发事故致使公司账簿无法查阅(黄享义与汕头市正亨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案)等,股东知情权的审查要点基本为:


(1)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前置条件(申请股东书面请求+15日内公司书面答复):


(2)要求行使知情权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关于不正当目的的认定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


(3)行使知情权的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可查询的时间范围、查询、复制的材料范围等。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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