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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 是时候激活正当防卫法条第三款的规定了

杨彬轩 稼轩律师
2024-08-28


昨天(3月1日)晚上,从新闻中得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福州市检察院对晋安区检察院就赵宇一案的处理作出纠正,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罪,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福州市公安机关接着表示,要为赵宇申请见义勇为表彰。


看到新闻,我有两个强烈的感觉,第一个首先是福州公安机关的表态是乎不能令人满意。检察机关认为赵宇无罪,就表示公安机关适用法律错了,公安机关首先应当为赵宇这个当事人赔情道歉,主动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然后,才是为赵宇申请见义勇为的表彰。我觉得,这才是政府机关的正确态度。


第二个,我感觉是到了该真正地激活《刑法》见义勇为法条第三款的规定的时候了。

《刑法》第二十条是对正当防卫的规定。该条共有三款,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性规定,也是判断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也是人们在议论正当防卫行为的时候,引用最多的法律规定。


该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防卫过当的规定,也是在存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被判刑罚的法律依据。而这个法条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的规定,不是准确的定性定量词语,是比较模糊的规定。这也是在有正当防卫情节的情况下,案件有可能引起公众关注,甚至全民议论的关键。


可我们别忘了,《刑法》第二十条还有一个第三款是这样规定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被法学界认为是“无限防卫权”的规定。但大家在议论或认定正当防卫的时候,从来都是引用《刑法》第二十条也就是正当防卫法条的前两款,说这个行为为什么是正当防卫,为什么是防卫过当,说这个行为构成了正当防卫,为什么还要被判刑。但我们却很少发现司法机关引用这个第三款的规定,来认定正当防卫并不给判刑,或者还要引用第三款来论述为什么他构成正当防卫但不符合第三款的规定而被判了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有党组的,《刑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也就是说,《刑法》及其《修正案》是在党的领导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反映了民意,也反映了党的意志。在我们这个成文法的国家,我们贯彻执行《刑法》要全面贯彻执行,而不能选择性的部分执行。不能因为《刑法》的选择性适用,或者不正确地适用,让见义勇为成了不可能,让有可能的正当防卫成了两难,让我们面对歹徒的时候只能选择“跑”。我们要坚定地明确:面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任何防卫行为,哪怕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都是正当防卫,是见义勇为,不负刑事责任,而且必须给予表彰。


赵宇见义勇为的行为,受到了天大的冤枉,也引起了全国舆论的关注。现在,我们看到了昆山案在舆论的监督下有了正确的结果,也见到了赵宇案在舆论的监督下有了正义,我们还正在看着“涞源反杀案”会有什么样的结果。但我们不能指望每一个正当防卫的案件都会引起舆论的关注。


或许,全国人大会在适当的时候,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会在适当的时候,对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做出法律解释、司法解释。但无论如何,都要激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法条第三条的规定,用法律解释、司法解释的方法可以,在司法过程中主动引用也可以,尤其是我们要在我们的意识中,要有全面适用法律的意识,第三款的规定是要用的,尤其是在有争议的时候更是要用的。


谁都不是神,在人命关天的紧急状态下,还会准确而一丝不差地把握“度”。要给正当防卫行为一个明确的说法,更别忘了,正当防卫法条的第三款本来就是一个明确的说法。


当然,如果你认为正当防卫就是要从严把握,正当防卫就是要有一个看不见“线”,那么,你可以建议全国人大从《刑法》第二十条中把这个第三款删了。这样,见到或者遇到歹徒行凶,我们只能选择“跑”。跑不了,那是我们命不好。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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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封面所使用配图已签署公众领域贡献宣告(Creative Commons Z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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