稼轩分享 | 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作者 | 王宗付
共2296字,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作者按
劳动关系是当前社会中最为广泛的且十分复杂的用工关系。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立法机关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在规定双方权利义务时对劳动者有明显的倾斜保护,在形式上要求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主要目的也在于了将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以白纸黑字的形式呈现出来,实现对劳动者更为便利的权利,若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焦点问题
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裁判观点
观点一、逐月分别计算——上海、山西、深圳、厦门为代表,广西、山西、安徽、福建部分地区采用此方式。
观点依据: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晋民申1219号再审民事裁定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民终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2335号民事判决书等。
观点二、自违法行为结束次日起计算或一年届满之次日计算——江苏、湖南为代表,新疆、-贵州、安徽、福建部分地区采用此方式。
观点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中民二终字第00733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898号再审民事裁定书、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温民终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新民申1684号再审民事裁定书等。
观点三、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海南、郑州、成都为代表。
观点依据:(2014)琼民抗字第10号再民事判决书。
观点四、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计算——西安为代表、广西部分地区采用此方式。
观点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1412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2367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2274号民事判决书、(2014)莲民初字第05062号民事判决书等。
观点五、自最后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山东为代表、辽宁部分地区采用此方式计算
观点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提字第521号再审民事判决书、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民五终字第01078号民事判决书等。
观点六、自劳动者主张之日起向前倒退一年按月计——广东为代表区、江西部分地区采用此方式计算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民六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等。
其中,观点一至观点三是适用最普遍的方式。
图解观点
观点一:自2018.2.2计算第一个月的,2018.3.2计算第二个月的,依次计算即可;
观点二:若在2018.1.1至2019.1.1期间补签了劳动合同,则自补签之次日计算,否则自2019.1.2日计算;
观点三:自2019.3.2计算;
观点四:自2019.2.2计算
观点五:自2019.1.2计算;
观点六:自2018.3.1计算。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延伸阅读
上文中所提到的二倍工资差额,虽然称之为工资差额,但该部分并非工资中的一部分,并不属于工资性质,指的是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每个月(不超过十一个月)向劳动者支付一倍工资的惩罚性费用,具有惩罚性性质,所以读者一定要避免将二倍工资差额与二倍工资的性质混同,因为二倍工资中的基本工资与该惩罚性费用二者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是不同的,这与二者的性质是相关联的。基本工资适用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27条,其在全国范围内(除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适用的是统一起算方式,但二倍工资差额的起算点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在各个地区都有自己的起算方式。我们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需要结合当地审判实践以及最高院指导判例,为维护当事人利益,合理选择管辖法院。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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