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稼轩分享 | 矿产能源类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要点(上)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作者 |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矿产能源法律中心

预计阅读时间 | 6分钟


矿产能源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社会工业化进程的发展,其稀缺性和配置的不均衡性,以及开发利用中对人类社会和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矿产能源领域内安全的内涵也日趋复杂和综合,逐渐形成了不同于以往单一供求安全的系统安全需求,涵括了生产经营、环境保护、人与社会的安全。通过专业律师团队进行的法律风险防控,运用法律法规规范、完善的企业制度调整、引导矿产能源开发和利用中的各种关系,保障矿产能源类企业的私权利并设定权利的边界,已成为保障矿产能源类企业法律层面安全的重要途径之一。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集法律、风险、管理三大领域的知识为一体,作为国务院国资委一再强调的工作重点,摒弃常规法律事物处理模式,采取“专人合作,团体配合”的服务模式,运用科学的方法全面识别和评估企业所面临的全方位法律风险,统筹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帮助企业建立或完善一个协调运转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稼轩矿产能源法律中心深耕矿产能源法律领域,通过对多家大型国有矿产能源类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分析,将矿产能源类企业集中爆发的法律风险点,通过三篇文章从三个维度予以概述。本文中笔者将从原料、设备以及人员三方面进行矿产能源类企业的源头法律风险防范。


(一)原材料的可靠性是基础

风险行为:矿产能源类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向第三方购买试剂。在各种试剂入场检验时,企业仅根据其是否有合格证来判断质量是否合格,该方法过于简单,易给不良商家可乘之机。

风险后果:矿产能源类企业的施工作业过程涉及到多种原材料,以及大量的消耗材料。若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试剂进入本单位生产环节,最终可能导致一系列产品质量问题;亦或发生安全事故,给本单位声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并在经济上造成损失,还可能遭受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建议:原料的采购部门要严格把控好进货渠道,在试剂入场时,不能仅根据其是否有合格证来判断质量是否满足生产需求,还应做一系列相关技术检验,并对生产厂家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通过市场调研方式了解其商业信誉,以达到排除不合格商家的目的。

(针对该风险输出的文本资料有:《企业选商审查要点汇总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


(二)设备的可靠性是关键

风险行为:(1)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的法律风险; 

(2)应该淘汰的工艺、设备,未按照国家规定予以淘汰的法律风险;

(3)设备低价中标,部分性能无法匹配日常生产的法律风险。

风险后果:企业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或将本该淘汰的设备仍放置在生产线上予以使用,或在招投标过程中仅考虑设备价格未将性能作为中标的确定性因素致使部分性能缺失,上述行为将直接影响生产的进度及质量,亦或导致由设备失效所引发的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将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相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建议:在企业运营良好、财务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应按照设计要求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在设备引进过程中避免引进可靠性低、寿命短、故障多、可修复性差、维修费用高的产品,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保证企业具备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处罚。

(针对该风险输出的文本资料有:《设备定期维护记录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九十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三)人员的可靠性是保证

风险行为:在生产过程中,企业未及时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对现场操作工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亦或者某些岗位需要员工持相关技术证件上岗的,未对其进行严格审查。

风险后果: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专业知识不足,技术质量把关不严,可能导致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遭受索赔,造成严重的企业经济损失。相关国家行政机关对本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建议:(1)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作专门管理,严格审查资格证书的真假并按照到期时间的顺序做好台帐,以防其资格证书到期后仍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2)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进行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3)应对现场操作工、技术员、安全员定期加以专业知识培训;或者每当实行新标准的时候,及时根据新标准对现场操作工、技术员、安全员进行培训;培训完毕应根据培训内容进行考试,考试成绩纳入考核范围,以提高人员的专业知识。

(针对该风险输出的文本资料有:《现场操作人员定期培训计划书》、《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审查记录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本文仅概述矿产能源类企业的通用型法律风险,具体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或潜在的法律风险点,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予以分析判断。下篇文章将从矿产能源的投产、存储及排放的维度分析矿产能源类企业运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敬请期待。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__END__



推荐阅读:

1.稼轩分享 | 建工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学习笔记

2.后浪计划 | 青年律师执业技能系列培训第一季

3.稼轩分享 | “为母复仇”被判死刑:张扣扣案的情与法、罪与罚


*本文封面及文内所使用配图均已签署公众领域贡献宣告(Creative Commons Zero)。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稼轩律师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