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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 我和我的那些“虚开”案件(上)

nic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文 |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经济犯罪研究中心 张岩

预计阅读时间 |  6分钟


一个律师的职业生涯,有主观的意愿因素,但更多的还是命运的安排。我已经蓄谋已久,想要记录一下自己职业生涯中很有缘分的一类案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这类案件或许是我对经济犯罪辩护业务产生情感和投入的开始,也是辩护成绩最好的一类案件。

对于发票的理解,似乎始于从火车站附近的妇女们喊着发票要不要,那时我应该还在上大学,并不知道这些人为什么有那么多发票。再往后就是全社会提倡消费后记得要发票,那大概是消费税盛行的时代。

如果不是虚开案件,似乎我和发票的关系也就是那么多内容了。近三年来,我似乎办理了不少虚开案件,一边办案一边学习,不知不觉让虚开案件成为自己研究最深入的经济犯罪案件。在此,记录我印象深刻的三起案件,一为纪念,二为传播。


案件一: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


案件收获:这是我第一次认真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算是启蒙教育。再回首那已经是几年前的事情了。这次的案件来源于陈老师与我的合作,我从陈老师那里学到了很多。他对案件的深挖不懈以及拼尽全力的精神深深地影响了我,让我看到一个优秀的刑辩律师对于当事人的意义。


案件概括:被告人刘某某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他人开公司使用,并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己并未参加公司的经营。不料该公司并无实际经营,为外地的几家公司开具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之间并无实际交易。

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在并不了解严重性的情况下被公司实际控制人欺骗,以为仅仅是欠税很快就可以解决。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承认了自己领票和开票的过程。虽然被告人在第三次的讯问开始如实供述,但因为证据对他不利以及公安机关先入为主地认为他就是公司的控制人,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由陈老师作为辩护人。通过陈老师的努力,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给了被告人一次机会。重审由陈老师和我共同作为辩护人。


辩护要点:被告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被告人虽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并不必然被追究刑事责任。

2.所有的公司设立和运营的签字除了两处,其余几十处的签字明显不是其本人所签。3.发票领取单上明确的发票种类和公诉机关起诉书中列明的发票种类不符。

4.除了起诉书中所列发票,证据中还有其他发票证明该公司开具的发票远不止起诉书的发票。

5.领票申请单中注明公司的发票为代开,证据中显示为被告人自己开票,明显冲突。


法院意见:公诉机关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部分证据没有排除合理怀疑,尚未形成证据链,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被告人无罪。


案件二: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


案件收获:这是我独立办理的第一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这个时候自己已经对虚开案件感觉很亲切了,听到家属说这个案子有很多冤情的时候自己很是平静。无论是不是真的有冤情,还是得看看证据。

这起案件让我自己对虚开案件的理解更加深入,任何案件都需要全案分析,不能听信嫌疑人及其家属的观点,更不能完全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因为他们都是各执己见。

这个案件的沟通过程,让自己总结出了与公检法更好沟通的方式。我给这种方式起名叫分次主题交流。我对案件的要点总结了三大点,每次去与主办机关沟通仅沟通一个大点,分四次沟通。前三次每次沟通一点,最后一次去总结案件全部问题。


案件概括:嫌疑人尹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其项目合伙人利用嫌疑人的信任,名义上与嫌疑人知道的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利用各种方式让嫌疑人将货款打到其个人账户,自己私下联系煤炭的供应商并且以票货分离的方式伪造现金流,最终导致公司接受虚开的发票数额较大,直到被公安机关羁押才知道被骗了。但是由于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以难免被侦查机关视为侦查的对象。几乎所有的证据都对嫌疑人不利,但其本人和家属都坚持从来不知道这家供应商没有实际供货,更不知道资金流造假,甚至不知道这些发票是什么情况。

对法律和交易细节无知不是错,但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麻烦。嫌疑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参与了公司管理,在公司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很难脱罪。再想想自己付了货款,同时正常抵扣了发票内心一定是又无奈又憋屈。


辩护要点:

1.案件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整个证据中没有直接证据,关键证据存在明显矛盾,对情节更加严重的虚开发票上游嫌疑人因证据不足不予逮捕,对嫌疑人更加不应该追究。

2.嫌疑人公司的货款尚未追回,如果嫌疑人有意虚开的话,公司不仅没有获利而且亏损严重。

3.案件是否为单位犯罪公安机关的材料表述非常模糊,如果定性为单位犯罪则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嫌疑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诉机关意见:案件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过补充侦查后依然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标准。


公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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