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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 “捕诉合一”背景下经济犯罪捕前辩护初探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作者 | 经济犯罪研究中心 林宪培

预计阅读时间 | 6分钟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于2018年7月25日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明确:“要以案件类别划分、实行捕诉合一”。经过一年的过渡阶段,全国检察系统内部机构职能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在捕诉合一背景下,结合团队近期办理的三起取得不予批准逮捕经济犯罪案件的成功经验,本篇文章重点讨论捕前辩护的重要性和如何实现捕前的有效辩护。

一、“捕诉合一”背景下“捕前37天”辩护的重要性

所谓“捕前37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批准逮捕之前的时间。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到移送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最长时间是30日,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的最长时间是7日。捕前37天是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的关键时间结点。

捕诉合一办案,是指检察机关对本院管辖的同一刑事案件的适时介入、审查逮捕、延迟羁押期限审查、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办案工作,原则上由同一办案部门的同一承办人办理。

捕诉合一后,实施“谁批捕谁起诉谁负责”的原则,这有利于增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和引导,增强检察机关对搜集证据的亲历性,增强刑事案件证据搜集的合法性,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捕诉合一的设立,实质是检察系统内部机构的改革,可以提高检察院办案效率及办案专业化,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公信力。 

在此背景下,经济犯罪的刑事辩护律师在批准逮捕前将大有可为。

经济犯罪是社会经济活动中,为谋取不法利益,危害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在某些情况下具有重合性,批准逮捕前的辩护主要在于阻却经济纠纷上升为经济犯罪,通过和经办机关的有效沟通,影响经办机关对案件的理解和判断,进而取得更好的辩护结果。

二、经济犯罪捕前辩护要点

(一)做好首次会见、做到有效会见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会见权是辩护律师重要的权利,也是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重要方式。在侦查阶段,在辩护律师和侦查机关对于案件信息的了解完全不对等的情况下,通过会见当事人是辩护律师了解案件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

    首次会见,在建立信任的基础上,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先由当事人全面陈述案件,后由辩护律师针对案件细节进行询问。通过了解当事人的陈述和侦查机关讯问关注焦点,尽可能全面还原案件事实,预测侦查机关能够获取和已经获取的证据。

(二)对案件事实进行甄别,做到捕前有效辩护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法阅卷的情况上,通过会见当事人、接待当事人亲属、了解案件相关当事人的陈述,以及与侦查机关的沟通等方式得到很多案件信息,辩护律师对以上途径得到的案件事实应当进行甄别,提取有效的、真实的信息,只有在此基础上书写的取保候审申请书,以及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才能直击案件要点。

(三)与经办机关进行多方位的有效沟通

在捕前辩护阶段,辩护律师需要与侦查机关以及检察机关进行多次全方位有效沟通,沟通的形式包括书面沟通、当面沟通、电话沟通。与经办机关有效的沟通是案件取得进展的重要方式。

书面沟通,包括对侦查机关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对检察机关提交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法律文书提交的时间点同样至关重要,取保候审申请书在刑事拘留起算的第20至25日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在侦查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第4至5日提交,因为在此期间,侦查机关已经初步完成侦查,了解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移送批准逮捕的卷宗基本书面审查完毕,了解案件事实。在此期间,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书面沟通更加符合刑事诉讼程序要求。

当面沟通,包括与侦查机关的当面沟通和与检察机关的当面沟通。与公安机关当面沟通可以更好地了解案件客观事实,与检察机关的当面沟通能更好地表述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

电话沟通是跟进案件进展的主要方式,捕前辩护的37天并非是不变期间,及时电话沟通才能确保辩护律师不会错过了解案件事实情况,和进行有效辩护的黄金时间。

(四)申请检察机关提讯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所以检察机关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具有选择权。通常辩护律师对某些经济犯罪是否够罪,以及对罪名持有异议。在此情况下,如果检察机关只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将可能会片面地了解案件事实。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通常会在批准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但如果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阶段没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而且辩护律师根据了解的案件事实认为检察机关有必要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此权利,并经犯罪嫌疑人同意代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

检察机关“捕诉合一”的背景下,辩护律师需了解经办机关的办案流程和办案时间结点,全面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前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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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封面及文内所使用配图均已签署公众领域贡献宣告(Creative Commons  Z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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