稼轩分享 | 资本认缴制度下未出资股东股权转让法律风险
文 |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张海雪 豆依琳
预计阅读时间 | 7分钟
2013年公司资本制改革后,取消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对出资采取完全的认缴制,股东在出资金额、期限上享有很大的自由权限。但取消法定的出资期限并未免除股东出资义务,股东仍需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认缴出资的范围仍旧是决定股东承担责任范围的决定因素。
考虑到目前大多数公司成立之初基本都是认缴制,在联合创始人或核心高管退出时经常会遇到股东未实际出资即转让股权引发的纠纷。本文从实践出发,就出让公司经常遇到的问题,即未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与大家进行分享,请多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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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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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未出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②未出资的瑕疵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补足责任承担?③对受让方而言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一、未出资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论:
①出资人姓名、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经过工商登记后,出资人即取得股东资格,虽然股权对应的出资并未实际缴纳,但该对应股权并不因未出资的瑕疵丧失其可转让性。
②只要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双重规定,未足额出资的股权转让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二、受让方的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交易行为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即使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也要慎重对待股权转让问题,因为整个交易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相应的问题,对受让方而言,可能会产生以下法律风险:
三、如何进行风险防范及权益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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