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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 侵犯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文 |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李瑾

预计阅读时间 | 7分钟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2019年修订之后,明确了不仅只保护企业名称的全称,企业名称的简称或其“字号”等也被涵盖在保护范围内。企业名称一般由下列内容构成:(1)行政区划;(2)字号(商号);(3)行业属性;(4)企业主体法律属性。实践中,一般的被控侵权人很少直接使用权利人的企业名称,更多见的情况是直接使用了权利人的核心识别部分,即“字号”,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但并非任意一个字号都具有排他效力,只有那些“具有有一定影响”的字号才具有排他效力。


那具“有一定影响”该如何认定?


实务中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12号:有证据证明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等的,可以认定其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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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意虎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11日,企业性质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家用电器、厨房电器、小家电、燃气炉具等。青岛欧派公司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2017年3月20日,青岛欧派公司、意虎公司签订授权合同,约定青岛欧派公司委托意虎公司加工生产燃气热水器,意虎公司生产的产品包装上须印有青岛欧派公司的名称,合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0日。2018年6月22日欧派公司在“帕尼尼"网店内购买了“OPPCRIN青岛欧派燃气热水器”一台。


欧派公司主张意虎公司在热水器产品上标注“青岛欧派时尚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帕尼尼公司在其开设的网店店铺网店内使用“欧派"“青岛欧派时尚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意虎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家用电器、厨房电器、小家电、燃气炉具等,帕尼尼公司经营范围为互联网技术开发、家用电器销售等,均与欧派公司相互具有竞争关系。意虎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热水器产品上标注“青岛欧派时尚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与欧派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傍名牌的故意明显,损害欧派公司的合法权益。意虎公司的行为抢占了欧派公司的市场份额,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对欧派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帕尼尼公司作为家用电器销售者,主观明知“欧派"品牌的知名度,仍销售上述侵权产品,并在其网店内使用“欧派"字样对产品进行描述亦抢占了欧派公司的市场份额,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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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于1986年11月1日成立,是从事国内及出入境旅游业务的国有企业,直属于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出具证明称,“天津青旅”是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的企业简称。天津青旅在报价单、旅游合同、与同行业经营者合作文件、发票等资料以及经营场所各门店招牌上等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天津青旅”作为企业的简称。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6日成立,是从事国内旅游及入境旅游接待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底,天津青旅发现通过Google搜索引擎分别搜索“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或“天津青旅”,在搜索结果的第一名并标注赞助商链接的位置,分别显示“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网上营业厅 www.lechuyou.com天津国青网上在线营业厅,是您理想选择,出行提供优质、贴心、舒心的服务”或“天津青旅网上营业厅 www.lechuyou.com天津国青网上在线营业厅,是您理想选择,出行提供优质、贴心、舒心的服务”,点击链接后进入网页是标称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乐出游网的网站,网页顶端出现“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青年旅行社青旅/天津国旅”等字样,网页内容为天津国青旅游业务信息及报价,标称网站版权所有:乐出游网-天津国青,并标明了天津国青的联系电话和经营地址。同时,天津青旅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天津青旅”,在搜索结果的第一名并标注推广链接的位置,显示“欢迎光临天津青旅重合同守信誉单位,汇集国内出境经典旅游线路,100%出团,天津青旅400-611-5253022.ctsgz.cn”,点击链接后进入网页仍然是上述标称天津国青乐出游网的网站。


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以被告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其版权所有的网站页面、网站源代码以及搜索引擎中,非法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全称及简称“天津青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经营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因此,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的企业名称或简称作为互联网竞价排名关键词,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利用他人的知名度和商誉,达到宣传推广自己的目的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禁止。天津国青旅作为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者,未经天津青旅许可,通过在相关搜索引擎中设置与天津青旅企业名称有关的关键词并在网站源代码中使用等手段,使相关公众在搜索“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和“天津青旅”关键词时,直接显示天津国青旅的网站链接,从而进入天津国青旅的网站联系旅游业务,达到利用网络用户的初始混淆争夺潜在客户的效果,主观上具有使相关公众在网络搜索、查询中产生误认的故意,客观上擅自使用“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及“天津青旅”,利用了天津青旅的企业信誉,损害了天津青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予制止。


通过分析以上两个案例可以得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需要符合下列条件:a.主张权利的企业名称应当是进行了合法登记的;b.一般情况下,被控侵权的企业名称在登记的时间上要晚于主张权利的企业名称;c.双方企业名称相同或者构成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d.双方存在竞争关系,或者所在行业存在关联。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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