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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 那些容易“弄巧成拙”的劳动合同条款

稼轩律师
2024-08-28


文|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李超生

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前言

在相关劳动争议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很多对劳动争议理解不是很透彻而弄巧成拙的情形,这点在劳动合同条款的设置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当然,把经济补偿叫成“经济补偿金”,把二倍工资叫做“双倍工资”,把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叫做“经济赔偿金”等常见错误本次不予展开阐述,今天分享点有深度的。


一、将规章制度约定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意图替代“规章制度的送达或公示程序”

众所周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非天然的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除了要履行民主程序外,还要向劳动者进行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如此方可使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发生劳动争议时该规章制度才可以作为裁判依据。这里不说民主程序,只说规章制度的“公示或告知程序”。

实务中,很多劳动法律师给用人单位提供法律建议的时候,往往会告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怎么公示呢,方法包括:贴公告、发工作群、群发邮件、或者打印成册子人手一份,或者对员工就规章制度进行培训学习,保留培训签到记录等等方式。

最常用的还有另外一种方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这样就视为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就收到了规章制度。但是,这种操作究竟能不能规避风险呢?

答案是:不能。

首先形式上看,如果用人单位把规章制度作为合同附件,那劳动合同恐怕得有上百页,这样操作不现实,很多时候,“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只是一句空话。《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供。如果用人单位提供不了带附件的劳动合同,则劳动合同中的该句约定等于白说。

其次,从内容上看,《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规章制度制定履行的民主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说白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最终决定权在单位。

但是如果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用人单位再想修改规章制度可就没那么简单了。

依据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则意味着,规章制度成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此时,用人单位修改规章制度,就不是按照上述第四条履行民主程序就行了,而是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修改。

说白了,加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这一句话,修改规章制度的权利从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变成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决定了。

对用人单位来讲,这绝对是得不偿失的。

二、明知部份劳动合同条款无效还要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意图“震慑、约束不懂法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应到具体的合同条款,大概就是用人单位规定加班没工资、不交社保、自动离职扣一个月工资、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之外约定违约金等等情形。

很多劳动法律师,曾经在修改顾问单位的劳动合同版本时,明知相关条款无效,还有意保留,甚至看到合同版本中没有这些条款,还特意增加进去。其目的只有一个:虽然条款无效,但是对于不懂法律的劳动者能够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比如约定擅自离职扣发工资,明知其无效,但是对于不了解的劳动者,能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仔细分析,这么做也是风险多多,得不偿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如把那些明知无效的条款写进劳动合同,万一约定无效条款过多,直接被认定为合同整体无效,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即便部分条款无效,万一遇到不够精通劳动法的劳动者或律师,遇到这种情况,也依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并且启动司法程序维护权利,这将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必要的诉累。

再万一不幸遇到不太精通劳动法的审判者,直接依据该条规定判定劳动者解除行为合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届时用人单位“哭都来不及”。

当然,理性的分析,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分为两种,无效和部分无效。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原文是“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据此可知,不包括劳动合同的部分无效。换句话说就是,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

即便如此,实务中劳动合同存在多少无效条款会导致劳动合同整体无效,并无明确规定,而是由裁判者自由裁量。刻意在劳动合同中增加无效条款,将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潜在的诉累以及败诉风险,作为用人单位,此类建议不予采纳。

未完待续,请继续关注



-END-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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