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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 | “六大护法”为青少年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稼轩律师
2024-08-28

文 | 稼轩经济犯罪研究中心预计预览时间:12分钟
导 读

党和政府对我国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工作一直保持高度重视,为满足未成年权益保护工作的新需求,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十四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时于明日(即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祖国母亲在国际儿童节送给孩子们最好的法治礼物。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完善多项规定,补齐诸多制度短板,具体解决了监护人监护不力、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新增了政府保护和网络保护两大板块的内容。这表明新《未成年保护法》即将担负起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小宪法”的使命,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以及司法保护六个方面,全方位、多维度的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一、“家庭护法”,守护美好童年

1细化家庭监护职责

父母及家庭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次修订一改以往较为笼统、模糊的规定内容,明确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的10项具体职责及不得实施的11项具体行为。这些规定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更好履行监护职责、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提供了法律依据。

 


2注重家庭安全防护

根据国际组织相关统计,全世界每天约有2000多个家庭因意外伤害失去孩子。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着重强调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儿童安全的保障义务,同时还明确规定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亦不得使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这些措施有助于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更好的落实其监护责任,减少意外情况的发生。


3. 创设“代为照护制度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及第23条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代为照护”制度,取代了原来的“委托监护”制度。“代为照护”强调的仅是代为照顾、看护的责任,监护人的诸多具体职责不可对外委托,如承担抚养费、教育、感情联络等。本法除了规定“代为照护”的具体情形和不得作为被委托人的情形外,还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了要求,例如其应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有效防止了“委托监护”淡化原监护人责任的情况,更多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


二、“学校护法”,创建和谐校园

学校是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一环,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学校保护”一章中增加了许多细节性的新内容。如“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以便缓解未成年人的学习负担。新规定中不可忽视的是明确规定预防和处置校园欺凌的基本制度。


具体规定如下:

1.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2. 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3. 发现学生欺凌行为后应当立即制止;

4. 应当通知欺凌者和被欺凌者双方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学生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5. 对欺凌者和被欺凌者甚至严重案件的旁观者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

6. 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7.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

8. 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 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在附则中,还对何为校园欺凌进行了规定。尽管对于校园欺凌的规定略显框架,但不难发现新法更加强调学校应与司法、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与协作,既要对未成年加害人进行教育矫治,又要对被侵害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学习。


三、“社会护法”,保护少年安全

1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宣传工作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注重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宣传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开发自身教育资源,设立未成年人开放日,为未成年人主题教育、社会实践、职业体验等提供支持;

(2)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类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普及活动;

(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4)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强化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社会环境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大背景大环境,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防止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发生意外事件,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规定,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


四、“网络护法”,提供绿色平台

人类社会正在快速实现互联网以致物联网化,未来一代的生活和工作都将越来越离不开网络。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专设“网络保护”一章,初步构建了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基础,明确规定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要形成合力,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网络素养。


最具亮点的是加强对沉迷网络的防控力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对网络沉迷的共管机制,明确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的主体责任;

2. 明确学校和家庭的引导、教育责任,特别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

3.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要求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4. 针对未成年人网上学习与学校课堂教育深度融合的特点,明确规定了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5.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这是本次法律创设的一项新的重大制度。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沉迷以及这个领域的未来发展有重大意义,明确规定了对游戏产品的分类管理制度,禁止网络游戏服务者在每日 22 时至次日 8 时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除此之外,还对一些网络热点问题进行回应,主要内容是:

1. 带手机进课堂问题。第70条规定,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保管。

2. 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第72条规定,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或者其父母、监护人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更正、删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3. 参与网络直播问题。第76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4. 网络欺凌问题。网络欺凌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巨大伤害,本法第77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并消除影响。


五、“政府护法”,确定国家亲权责任

1完善国家监护制度

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有关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因无法落地而被称为“沉睡的条款”。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发展和完善了具有我国特色的以家庭监护为基础、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在“政府保护”一章中关于国家监护制度新增加7条内容,例如第82条和第91条分别规定了国家监护的具体内容,第92条规定了国家承担临时监护的7种情形,第94条规定了国家承担长期监护的5种情形。这些新增条款第一次细化、发展了我国的国家监护制度,为民政部门、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处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2建立侵害人身权益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制度

在学校以及教育培训机构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单位发生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更为隐蔽,为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这类“身边大人”的伤害,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8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与之相对应的是“社会保护”一章中第62条规定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进行录用查询以及每年定期查询两项具体制度。


六、“司法护法”,维护公平正义

1完善对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处置机制

性侵害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领域面临的最复杂问题,为预防和减少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学校保护”一章中增加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并用“性教育”取代了原来的“青春期教育”,这有利于性教育在中国的发展和普及,对于提升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意识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在“司法保护”一章专门为处理此类案件增加了两条。一是为了避免“二次伤害”,增加规定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二是强化了对被害人的特别关爱和帮助,未成年受到性侵或者其他暴力伤害后,由于缺乏专业法律、社工、心理健康保护背景的人员对其提供的帮助,往往承受来自自身、父母、老师、同学的等各个方面的压力。为此本法特别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 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 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和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2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由于未成年人司法在司法理念、内在规律、职责任务、诉讼程序、评价标准等方面都与成年人司法有着显著区别,因此在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时,应当配备专业化的工作伍,着力推进未成年人保护专门机构建设,提升专业化水平。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101条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上述机构和人员实行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标准。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中来,本法的具体落实,亦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我所作为社会工作和司法建设的应然参与者,定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加入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行动中来,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火速解读中,敬请期待!


- END -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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