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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 劳动合同因服务期未到期而续延,期间员工主张二倍工资应否得到支持?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646 篇 原创文 | 稼轩律师  李超生预计预览时间:12 分钟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依据该规定,原本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因服务期未到期而期限得以续延,至服务期期满之日。于是有人问,劳动合同续延期间,劳动者能否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原本以为该问题的答案是唯一且肯定的:不能。然而当我习惯性的搜索了一些案例后才发现,我大意了!事情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简单。


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开发布的《2019年度成都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三:成都市成华区某幼儿园与黄某某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将培训服务期等同于劳动合同期案》中“典型意义”部分,该院论述认为:“培训服务协议所约定的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期限系两个不同的概念,双方约定的服务期期限可以短于、等于或者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培训服务协议是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先履行或者承诺先履行相应给付义务或为劳动者提供了某种特殊待遇(比如参加专项技能培训等)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对其承诺为本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作为补偿并在该期限内不另谋职业的特定契约,是劳资双方以劳动合同为基础所形成的特殊约定。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具有强制性,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确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制度,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要承担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定责任。因此,无论培训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限是否到期,当劳动合同期届满之时,用人单位若要与劳动者继续保持用工关系,应当及时对劳动合同进行续订、变更或者延续,这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否则,用人单位仍然要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


然而,初看这种观点好像能立得住,但仔细分析,此观点大有问题。


问题就在于,其错误地将因服务期未满而续延的劳动合同期限当成了服务期而非劳动合同期限,进而忽略了续延后的劳动合同仍然期限未满、依然存续的事实。


实质上,斟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用语,因服务期未到期而得到续延的是“劳动合同的期限”,也即,原劳动合同的期限因法定原因变更、延长了,劳动合同期限的截止日期与服务期的截止日期是同一天。此时,劳动合同因期限续延而仍然存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既处于服务期内,也处于劳动合同期内。而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论该期限是原本约定的还是因服务期未满而续延的),劳动者自然不能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与此类似的还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但“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的情形。依据该条规定而期限续延的劳动合同,续延期限内,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也不应得到支持。


那,是否意味着,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因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续延,就一定没有二倍工资的风险了?也并非如此。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中,除了规定期满的劳动合同因服务期未满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之外,还留了一点协商余地:“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里的“另有约定”应当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种,约定“服务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满的,服务期随劳动合同一起结束”。此时,劳动合同结束、服务期也结束,双方要么续签劳动合同、要么不续签终止用工,肯定不会因为服务期的履行造成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


第二种,约定“服务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满的,服务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不再续签”。此时,双方之间无劳动合同(注意,没有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但是仍处在服务期内,劳动关系仍然继续。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就可以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了。


再没有第三种约定的可能性了。


所以,如果在服务期协议中约定“服务期未满劳动合同期满的,服务期不受影响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不影响服务期的履行”之类的将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限割裂开的内容,很有可能会因为履行服务期协议继续用工而产生二倍工资的责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参考案例:


1. 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满,顺延期间员工离职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未获支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8815号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某公司与傅某某2016年9月1日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为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双方于2018年11月28日还签订了《员工学习叉车作业协议书》,并约定服务期为2019年6月至2021年5月。傅某某在2019年3月19日取得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根据上述规定,双方书面合同所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应当延续至培训服务协议所约定的服务期满之日,也即至傅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为止,双方均仍受2016年9月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约束,该期间应当视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故傅某某主张某公司应向其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 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满,顺延期间员工离职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未获支持----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5民终2469号


二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双方于2015年9月1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间自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1日;2016年3月23日,李某与某公司签订《员工培训协议书》一份,约定某公司为李某提供1天培训,并约定李某在培训结束后,需服从某公司安排,到公司所规定的岗位工作,李某有责任为公司继续服务期限为2年,自2016年3月16日至2018年3月16日。根据上述规定,双方书面合同所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应当续延至约定的服务期满,即至2018年3月16日止。也即至2018年3月16日止,双方均受2015年9月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书约束,这个期间应当视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故李某关于该期间应由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部分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 劳动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未续签劳动合同,员工主张劳动合同期满后的二倍工资差额未获支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5019号


再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6月30日期满,史某某因患病享有医疗期,故双方劳动合同续延至2018年8月27日终止。史某某申请再审主张公司支付2018年8月1日至8月2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因该期间合同处于法定续延阶段,故史某某主张该期间的二倍工资不能成立。


建议:


1. 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服务期时,应当结合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作出统筹安排。如服务期早于劳动合同到期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应注意及时续签或终止,避免二倍工资责任的承担。


2. 如服务期晚于劳动合同期满结束,建议可在服务期协议中约定,“双方之间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期限延续至服务期结束”,以此彻底杜绝争议产生的可能性。


3. 切忌在服务期协议中约定“服务期未满劳动合同期满的,服务期不受影响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不影响服务期的履行”等内容,自找麻烦。


4.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属于专业技术培训而非岗前培训,避免出现服务期协议无效的情况。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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