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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 虚假应收账款是否导致保理合同无效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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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目前在金融市场上,保理商较少从事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和坏账担保的业务,而主要是将保理作为一种融资业务看待。恰恰因为现实中的保理多为融资活动,因此保理保理商很多时候并不特别看重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合法,甚至部分保理商还基于完成放贷业绩的利益驱动故意放松审查应收账款的标准,这使市场上需要融资的企业往往会以虚假应收账款申请保理商保理融资,造成虚假应收账款保理案件时有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中的争议点不是保理商与融资人,而是保理商和应收账款的债务人。通常来说,融资人的保理商信用等级不高,其欲获得融资往往需要借助于其对某些保理商信用等级很高的企业的应收账款,间接抬高自己的融资信用等级。因此,当保理商保理融资债权无法获得清偿时,保理商通常会同时起诉融资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而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较强,当其发现保理商所持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存在虚假时,往往会极力抗辩,避免自己真实承担应收账款的债务。在多个案例中我们还发现,保理商在做保理业务时,通常已经取得了债务人盖章出具的应收账款确认性文件,如《应收账款确认书》、《询证函》等确认虚假应收账款金额的文件。此时,如果债务人要提出有理有据的抗辩,必然需要对为何出具上述确认文件作出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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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涉及的争议焦点
司法观点
给作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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