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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 搞定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那些事(中)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765篇 原创
文 | 稼轩律师 于新春、杨楠
预计预览时间:7分钟


企业收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后,通常会选择背书转出、贴现或者要求承兑人付款三者之一来实现票据权利,以下笔者分别就上述三种回款方式进行分析:


背书转出

 

《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被拒付后,可向其所有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企业将所其持有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出,即成为背书人,视持票人之选择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故,背书转出即预示着连带责任的发生,需慎重考虑。


另,若企业作为背书人被追索后已经向持票人清偿,即可取得票据权利,可向其前手其他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行使再追索权。此时,需注意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利时效仅有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若超期限未行使,就会丧失。

贴现

依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之规定,合法的贴现是指向金融机构贴现。但实践中,由于金融机构审查严格,贴现谨慎,持票人想从正规金融机构贴现较为困难。便有一些不具备金融资质的公司加入进来,通过买卖方式,代替金融机构,进行“民间贴现”。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已明确指出:民间贴现行为无效。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且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从事民间贴现可能会涉及非法经营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提示企业注意甄别贴现金融机构,以免“贴现”行为无效,更不能以身试法,从事商票买卖,为他人“贴现”。

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的可以顺延。


不同的时间提示付款均可影响到票据权利的享有及行使,自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可操作提示付款之日起,划分为四个时间区间:


1.到期前


部分银行的网银系统存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未到期即可操作提示付款的情形,企业若此时进行了提示付款操作,需随时关注票据状态,根据不同票据状态采取相应措施:


a.承兑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皆大欢喜。


b.承兑人在到期日前拒付,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持票人应在票据到期后十日内,再次进行提示付款操作,确保票据追索权利的行使基础。


c.承兑人未应答,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持票人可先咨询网银开户行:再次提示付款能否于汇票到期后十日内完成?若能,则撤回第一次提示付款申请后发起新一轮的提示付款;若不能或发现时已过汇票到期后十日,则不要随意操作,及时行使追索权。


d.承兑人在到期日后拒付。持票人可直接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提起拒付追索,追索不成,及时起诉。


2.到期后十日内


依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持票人应在汇票到期日后十日内提示付款,此为最规范的操作。若承兑人拒付,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持票人即可据此行使追索权。


3.提示付款期后两年内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并作出合理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但持票人若被拒付,则因此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回款只能寄希望于承兑人。


4.票据到期日两年后


《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此为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若持票人此时提示付款,于事无补,回款无望。

 

下篇预告:笔者将针对几种较为典型的票据状态,就回款实务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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