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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 开学啦!校园安全在我心伴我行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828篇 原创

文 | 稼轩律师 邹帆

预计预览时间:8分钟


又到开学季啦!新的学期,新的希望,新的挑战。在享受校园生活的同时,校园安全问题也要时刻挂在心上。让我们通过一些关于校园安全的典型法律案例,来了解校园内安全案件责任认定问题吧!

案例一
学生课间嬉闹玩耍致残,学校被判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学生刘某(时年12岁)与陈某(时年11岁)均系某小学的学生,二人在教室内嬉闹玩耍。期间,刘某未注意到陈某冲撞,导致身体向后倾倒,后腰撞击讲台桌角导致8级伤残。
该起事故发生于校园内及正常工作时间,二人均系未成年学生,学校对其校园内的活动存在教育、管理疏漏,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陈某与学校分别承担70%和15%的赔偿责任,刘某自负15%的责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涉及受害方、致害方与学校的责任认定。未成年学生具有一定的辨别和认知能力,对危险行为也有一定认识。
玩耍中刘某受到的伤害确系陈某的撞击行为所致,故陈某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过错,其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刘某自身应预见该项危险活动可能伤害自身或他人,其疏忽大意的主观状态应受批评,负次要责任。
学校未及时发现学生进行危险活动,施予必要管理和制止,未尽到足够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建议:


学校老师应当加强学生在课间的安全教育,可以通过办板报、张贴警示通知、课堂教育等方式开展,发现学生之间打闹存在安全隐患时第一时间制止,如发现有人受伤应当第一时间送医务室或附近医院接受治疗。


案例二




因体育老师履职不到位,学生在体育课意外受伤,学校被判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于某系某小学的学生。在该学校上第一节体育课,于某与赵某等同学踢足球时,发生意外冲突,于某右脚不慎受伤,后至教室休息、继续上课。


下午放学后,于某的家长发现于某受伤,立刻将于某送至医院急诊后住院治疗。因协商未果,于某将赵某、赵某之父及某小学作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于某和赵某在体育课进行足球比赛中被赵某踢伤,根据于某提供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已经足以认定该事实,故赵某的法定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于某与赵某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某在某学校体育课中受伤,其作为教育机构应履行管理职责,尽量避免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受伤,在于某受伤后应及时通知于某的家长带其去医院就诊,学校未能及时通知原告家长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体育课足球比赛本身具有一定的竞技危险性,于某自身有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自己受伤,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自行承担10%责任,赵某之父承担6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一旦发生运动伤害事故,上课教师应在最短时间内尽到校方的救治义务和职责。同时迅速联系医院和家长,第一时间履行告知义务,请家长赶到医院参与施救。要与家长及时交流伤害事故情况,并主动承担向保险公司报备的工作,为理赔做好充分准备。


在后续治疗中,教师应主动与家长交流孩子的诊治流程,询问医生孩子的康复和护理常识,为学生返回班级参加教学活动提供医疗支持。在孩子康复过程中,构建教师、学生、家长、医生之间的融洽沟通渠道,让爱的暖流、人性的关怀在这些日子里交融,为事故的妥善处理铺垫良好氛围。
案例三


学生放学被绊倒受伤,学校被判决承担60%的赔偿责任
黄某某系某小学一年级三班的学生,高某是同校一年级一班的学生,该校一年级一、二、三班教室依次相邻位于学校教学楼一楼,黄某某所在三班的学生放学时需经过高某所在的一班教室外走廊。


2015年6月19日11时30分,学校中午放学,黄某某准时下课,11时31分29秒左右,黄某某小跑至一班教室前门外走廊时,因高某恰好出教室门并在走廊上滑行一大步,黄某某因此被绊倒受伤。黄某某当即被送医治疗支出医药费20302.7元。


黄某某作为小学一年级在读学生,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本应在一年级学生放学时给予合理的组织和引导,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监管,但某小学未举证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依法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黄某某放学时未正常在走廓行走,而是跑步前行,其在小跑至被告高某所在教室前门外走廊时,因高某恰好出教室门并在走廊上滑行一大步,黄某某因此被绊倒受伤,黄某某自身跑步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被告高某出教室门时非正常迈步(滑行)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比较黄某某跑步行为和高某非正常迈步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因学校教室外走廊狭窄且放学时时值学生陆续通过走廊,黄某某自身跑步行为有一定的速度冲击,具有明显的危险性,即便高某没有非正常迈步,也极易因此碰撞他人而摔倒。


而高某的非正常迈步(滑行)行为的危险性相对较小,造成本人或他人摔倒的可能性较小。且事故发生时,黄某某的身位在被告高某的后面,高某对事故危险的判断力和控制力也大于原告。


因此,黄某某跑步行为的原因力大于被告高某非正常迈步行为的原因力。法院因此确定黄某某自身过错责任比例为30%,小学和高某的过错责任承担比例分别为60%、10%。因高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其应承担的责任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


律师建议: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主要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达标的教育设施,及时的应急救护措施。


其中,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包含学校对学生安全意识的培养教育、对正常教学活动的科学组织和有序管理,学校保护责任的落实都需要通过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来实现,很多事故的发生皆是因管理出现漏洞或管理失当造成的,科学、精细的管理才能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才能减轻或避免事故责任的承担。


本案中,某小学正是未举证证明学校对一年级学生放学活动进行了合理的组织和引导,尽到了相应的教育和管理职责,以致本案事故发生,学校因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避免校园伤害类案件的发生,避免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应全面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在低年级学生放学时给予合理的组织和引导,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监管,杜绝学生踩踏等安全事件的发生。


校园安全,是关系青少年安全与健康成长、关系千千万万家庭幸福安宁、关乎学校和社会稳定以及国家未来发展的重要议题。


规则伴我心,安全伴我行,愿祖国的花朵都能在平安校园里茁壮成长。
- END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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