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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丨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一)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第974篇 原创
文|争议解决中心 党靖律师
预计预览时间:5分钟


维权要点:车辆交付后发现瑕疵问题,消费者与车商的责任如何认定?


案例简介




2018年8月,A与B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代购车协议》,约定由B公司根据A要求代购大众汽车一辆,价格11万元,A选择付款方式为按揭,并负责支付代购车手续费等其他费用。A交纳订金5千元,贷款支付6万元,剩余款项在9月4日刷卡支付。
B通过案外人向C公司提取一辆大众轿车。同年8月底,B向C公司转账支付4.99万元款项。8月30日,B委托某物流公司向C公司提车并于次日将车送给A,提车与送达时均已发现车辆仪表盘故障灯闪亮。9月5日,A在B提车时发现该问题后询问工作人员,但工作人员称只需解码即可。10月5日,A使用车辆一段时间后又发现汽车尾灯不同,随即联系B销售人员,并于次日将汽车留置于B。


案例解析




第一,涉案车辆瑕疵认定方面。涉案车辆存在两项争议瑕疵,第一项瑕疵在A提车时已经发现,即车辆仪表盘上的故障灯闪亮,第二项瑕疵系A使用车辆一段时间后,发现车后尾灯不同。对于第一项瑕疵,在B交付A之前即已存在,双方不持异议,对于第二项瑕疵,究竟发生在交付之前还是交付之后,双方存在争议。对于车后尾灯的瑕疵,在A提出购车协议等证据予以初步证明后,B提出交车清单相对抗,但该交车清单显属格式条款且未将车后尾灯列入交车检查目录。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系有关机动车等耐用商品发现瑕疵时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定条款,而且,车辆从运输、存储到交付消费者之前,经营者无论是在人力物力方面,还是设备技能方面,相较于消费者都有检查、防范、处理瑕疵的优势。该项瑕疵应认定在交付A之前已经存在,不过尚不能确定瑕疵形成的原因。
第二,本案是否构成销售欺诈方面。现无证据证明B自始知晓车后尾灯不同的瑕疵,但B自始知晓故障灯闪亮的问题,因该种问题及其成因关涉车辆性能,其应向A如实告知相关信息而未告知,侵犯了A的知情权;但相关信息并不影响A缔约根本目的的实现,也无足够充分的证据表明B故意隐瞒相关信息;而且,消费者主张自己在汽车消费中受到欺诈,应就欺诈的基本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只有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欺诈事实存在,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产生此种确信,故本案中B尚不构成欺诈。
第三,本案责任承担方面。B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存在瑕疵履行和违反附随义务的情况,其对于车辆仪表盘故障灯存在的瑕疵,在车辆交付前或交付时应当告知A而未告知,对A的知情权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重要提示:车辆瑕疵的认定




在买卖合同范畴,瑕疵未必仅指标的物的质量问题,也可能指涉标的物的权利瑕疵、附随的单证资料瑕疵等。交付存在瑕疵的标的物,在民事法律适用上属于不完全给付,买受人据此产生次契约上的给付请求权。换言之,瑕疵认定与民法典上的违约责任问题密切相关,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不符合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情形可以解释为瑕疵。进而言之,从购车者的心理认知解释,在没有明确约定购置二手车等情形下,购车者所希望购买的当然是全新、未经使用、未经修理、没有明显异常的车辆;从合同文本解释,结合协议上下文使用的词句、协议相关条款、协议订立目的与市场价格等因素,也能够判断购车者所欲购买的是否为新车。
- END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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