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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专栏 | 陕西省钛行业法律服务报告(九)——司法鉴定在钛行业法律争端解决中的作用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第1061篇 原创

文|陕西稼轩(宝鸡)律师事务所 樊一丁

预计预览时间:5分钟




重视行业研究,深度服务企业。稼轩宝鸡持续关注钛行业法律服务。
在钛行业的日常运营中,因工作成果质量、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争议屡见不鲜。当争议双方就质量问题的原因各执己见,如何以法律途径明辨是非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以一起在钛板加工中产生的法律纠纷为例,探讨司法鉴定的作用和意义,以期为钛行业企业提供实用的法律建议。



案情简介

(2020)陕03民终520号
2016年6月,T钛业公司与C钛业公司口头约定,由C钛业公司使用其所有的真空蠕变校形炉对T钛业公司所购置的49片钛板进行压平校直,T钛业公司以8000元每炉的标准向C钛业公司支付报酬费用。加工过程中,板材出炉后发生了过烧情形。
T钛业公司认为,案涉钛板经C钛业公司加工之后成为了废板,案涉钛板过烧系C钛业公司责任。C钛业公司应按照案涉钛板的购置价进行赔偿。
C钛业公司认为,判断损失由哪方承担,应建立在查清材料报废原因的基础上,T钛业公司应当就其诉请承担举证责任。案涉钛板过烧系T钛业公司坚持要求按自己的工艺要求操作,指定温度高于平时的工艺要求造成的。
一审审理期间,T钛业公司向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申请就加工后的钛板其化学成分和显微组织是否仍符合GR5AMS4911的标准以及如不符合该标准,造成该结果的原因进行司法鉴定。C钛业公司以T钛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鉴定不同意鉴定,鉴定未进行。
二审法院认为:C钛业公司不同意鉴定系因T钛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鉴定而行使抗辩权。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T钛业公司并未完成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主要责任。C钛业公司未能证实其告知过T钛业公司工艺员其设定的温度过高,因未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对板材过烧情形具有一定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司法鉴定问与答

问1:什么是司法鉴定?与自行委托鉴定有什么区别?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加工、定作、修理工作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出现争议的案件中,往往需要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除质量鉴定外,常见的鉴定类型还包括价格鉴证、会计审计、工程鉴定、土地评估等等。
与自行委托鉴定完全可由任何一方私下进行相比,司法鉴定在程序上有更为严格的要求(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要求、委托与受理条件、鉴定期限等),故通常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但在一定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鉴定机构作出的书面鉴定意见,也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前述案件中,二审法院也指出,即使案涉板材过烧原因不能委托司法鉴定,T钛业公司亦可以另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或专家咨询意见。
问2:鉴定申请应当由哪一方向谁提出?
答: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或被告都有权向审理案件的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通常情况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如前述案件中,T钛业公司作为原告方主张被告C钛业公司就案涉钛板过烧的后果承担责任,T钛业公司应当负有相应举证责任,涉及到T钛业公司无法自行举证的专门性问题,T钛业公司有申请鉴定的权利。未在期限内申请鉴定致使事实无法查明的,T钛业公司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问3:鉴定申请应当在什么时间提出?逾期申请鉴定可能有哪些后果?
答:鉴定申请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通常需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未提出鉴定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如本案中,针对T钛业公司的逾期鉴定申请,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问4:申请鉴定所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鉴定费用通常由申请鉴定的一方预交,逾期不预交鉴定费用的,同样视为放弃申请鉴定。对于最终的鉴定费用的承担,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败诉一方承担或各方当事人按一定比例分担。
问5:对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补正、补充鉴定,或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当事人重新申请鉴定,其中包括: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等。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日期2024年01月01日)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施行日期2022年04月10日)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日期2020年05月01日)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END -

编辑|年糕

专业审核|能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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