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 |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何时开展资产评估?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硬科技合规官 Author 张妍
文|硬科技法律服务中心
预计预览时间:5分钟前不久,在“硬科技战友群”针对一个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问题是: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何时开展资产评估,认缴还是实缴?
认缴时应该做,高校院所要根据评估的结果来谈判确定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定好出资额,如果约定5年内将非货币资产转移登记至公司名下,股东和公司对此也都认可,无论有什么风险或者收益都应该各自承担。
我们不同意群友的观点。先说三个论据: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由于非货币资产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为了检验出资人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要进行评估作价。虽然这里“评估作价”并不单指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但鉴于作价入股成立公司面临的相关方较多,比如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工商、税务、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聘请独立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仍是实务中最常见的方式。资产评估的意义就是检验股东是否如约定(公司章程、投资协议)履行出资义务。这就引出第二个论据,认缴、实缴哪个代表履行出资义务。
“硬科技合规官”主理人曹鹏律师解释,认缴的重音在“认”,认缴额即承诺出资额。出资的财产,无论是价值还是风险一般都是随权利转移一起转移的,只是承诺缴纳,并不发生财产权利转移,公司并不享受相应权利,不该承担相应风险。
而“实缴”则是股东向公司实际交付出资财产,代表履行承诺出资义务、是出资资产权利的转移时点。
正因为以上原因,曹鹏律师重点提示,要重视尽职调查,合作伙伴是否有对应的实缴能力是国有股东决策合作的重要因素。打个比方,认缴是股东欠公司的钱(或等值资产),“实缴”是股东的还债能力。是否有能力还钱是考虑是否允许他欠钱的最重要因素,这个没毛病。
通过以上论证,可以看出我们认为资产评估应该在实缴时点进行。有的群友又反驳,如果实缴的时候才去评估,评估的价值和认缴的价值难以确保一致。这确实是个问题,但有解决办法。各单位根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可提前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如出资资产在实缴时评估价值低于认缴值,约定补足方法,这里要注意补足出资涉及的政策和管理规定,是否需要再次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等。如果实缴评估值高于认缴值,高出的部分可约定由公司补偿现金或计入国有独享资本公积。
综上,我们认为应以实缴为基准开展资产评估。鉴于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如无其他特殊规定,科技成果实缴时,评估报告在有效期内即可。当然更圆满的情况是,认缴和实缴时评估报告都在有效期内。这也符合现在高校院所审慎、实务开展成果转化的原则,如果决定设立公司,就是做好准备可以即时推进项目(认缴和实缴相距一年之内),而非先设立了再说(认缴和实缴相距时间过长)。
编辑|年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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