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所专栏|《煤矿安全生产条例》重点解读———“五职矿长”合规
✎第1069篇 原创
文|陕西稼轩(榆林)律师事务所 黎莹 李斌斌
预计预览时间:8分钟《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5月1日施行,在《条例》第22条中明确要求煤矿企业必须配备“五职矿长”。因此可以看出“五职矿长”对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而本文也将针对《条例》中对于“五职矿长”的规定在实务中给予煤矿企业一定合规管理建议,助力煤矿企业在“五职矿长”领域实现合规经营。
“五职矿长”的定义
“五职”矿长是指在煤矿企业中,担任特定职务的五位高级管理人员。这五职通常包括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和总工程师。
“五职矿长”的起源与发展
“五职”矿长的概念起源于中国煤矿行业对安全生产和高效管理的需求。随着煤矿行业的快速发展,传统的煤矿管理体系已难以满足现代安全生产的需求。为此,我国逐步形成了“五职”矿长体系,旨在通过专业化分工,提高煤矿管理的专业性和效率。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的《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中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配备懂安全生产技术的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
“五职矿长”的职责与分工
1.矿长:矿长是整个矿山行政管理的核心,负责制定和执行矿山管理计划,包括生产、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规划和管理。
2.总工程师:总工程师负责矿山技术管理和研发,制定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监督工程质量和研发进展。
3.生产矿长:生产矿长负责煤矿的生产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以及矿山生产现场的管理和调度,确保煤矿的生产任务能够按时完成,并且生产进度和产品质量符合要求。生产矿长需要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解决生产中的问题和难题。
4.安全矿长:安全矿长负责制定和执行矿山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协调处理安全事故和应急救援工作,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5.机电矿长:机电矿长负责煤矿设备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设备管理制度和维护计划,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修保养。
“五职矿长”的岗位职责
矿长是煤矿的最高领导,负责全面管理和决策。他/她制定煤矿的发展战略和计划,监督煤矿的生产、安全和经营情况,并与其他部门和外部利益相关者进行协调沟通。
总工程师负责煤矿的技术和工程管理。他/她确保煤矿的工程设计符合规范和标准,监督工程项目的实施和改进,并解决技术难题和优化生产工艺。
生产矿长负责煤矿的生产组织和日常生产管理。他/她制定生产计划和调度,监督生产现场的安全和生产进度,并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生产和运输。
安全矿长负责煤矿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他/她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监督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并处理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机电矿长负责煤矿的机电设备和能源供应的管理。他/她确保机电设备的维护和检修,管理能源供应和节能减排,并解决机电设备的技术问题。
这五职矿长在煤矿运营中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确保煤矿的安全、高效和有序运营。
“五职矿长”的任职要求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事故的硬措施》的要求规定:“五职矿长”必须有矿山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有10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已在矿山一线工作10年后取得矿山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可担任“五职矿长”;如在矿山工作但未从事一线工作的,不得担任“五职矿长”。
而对于“五职矿长”中包含的各个矿长的工作性质的不同,对于其各自的任职资格除具备以上内容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矿长:矿长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经历不少于3年,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经验和能力。同时,应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具有相应的领导能力和决策水平。
2.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经历不少于3年,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领导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带领团队完成矿井的全面管理和协调工作。
3.生产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经历不少于3年,同样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经验和能力,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4.机电矿长:机电矿长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经历不少于3年,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领导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带领团队完成矿井的全面管理和协调工作。
通过对“五职矿长”任职资格的规定,确保了五职矿长只有在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后,才能够去担任相应的岗位,才能够使其在任职后能够有效地管理和监督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煤矿的安全运营。
煤矿企业“五职矿长”合规建议
首先,煤矿企业应确保“五职矿长”具备与本单位本岗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在任命新任“五职矿长”时,要严格审查其资质和能力,不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义务、不具备本单位本岗位履职能力的,不得上岗指挥作业。
煤矿企业“五职矿长”任职后 5 个工作日内,煤矿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向煤矿日常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任职文件。并且,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未取得合格证的,不得继续担任相应职务。
对于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极复杂矿井等重大灾害矿井的“五职矿长”,应具有 5 年以上该类型重大灾害矿井现场管理工作经历,以确保其具备应对复杂情况的能力和经验。
煤矿矿长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包括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煤矿日常安全监管部门应常态化调度辖区煤矿“五职矿长”配置情况,掌握其学历、专业、经历、受到行政处罚及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等情况,做好辖区煤矿“五职矿长”履职情况监管工作,每月统计分析辖区煤矿“五职矿长”任职、流动、履职情况。
对 3 个月内 2 次或者 2 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依照相关规定对“五职矿长”实施行政处罚。一年内发现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引用相关规定对“五职矿长”进行 2 次行政处罚的,煤矿日常安全监管部门应建议煤矿调整“五职矿长”岗位,并进行曝光。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现煤矿未配齐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的,依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五职矿长”未履行或未严格履行职责、岗位责任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处理。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与其他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格落实联合惩戒、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规定,将存在失信行为的煤矿及其有关人员,依法依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编辑|年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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