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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 高等学校拒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文|行政法与政府法律业务委员会 田林禾

预计预览时间:6分钟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8号

案件名称: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裁判要点


1. 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因违反校规、校纪而拒绝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受教育者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 高等学校依据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校规、校纪,对受教育者作出退学处理等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 高等学校对因违反校规、校纪的受教育者作出影响其基本权利的决定时,应当允许其申辩并在决定作出后及时送达,否则视为违反法定程序。

基本案情


田永于1994年9月考取北京科技大学,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电磁学课程的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考试中,去上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其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严肃考场纪律的指示精神,于1994年制定了校发(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简称第068号通知)。该通知规定,凡考试作弊的学生一律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该校据此于1996年3月5日认定田永的行为属作弊行为,并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同年4月10日,北京科技大学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退学处理决定和变更学籍的通知未直接向田永宣布、送达,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以该校大学生的身份正常参加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1996年9月,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之后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由其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
1998年6月,田永所在院系报送授予学士学位表时,北京科技大学有关部门以田永已按退学处理、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书,进而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田永的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院系认为其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但由于当时田永因毕业问题正在与学校交涉,故暂时未在授予学位表中签字,待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因此未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名单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因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为田永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其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10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结论。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学校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作出(1998)海行初字第00142号行政判决:一、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二、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组织本校有关院、系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三、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有关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四、驳回田永的其他诉讼请求。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26日作出(1999)一中行终字第7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1. 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因违反校规、校纪而拒绝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受教育者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公立学校和学生之间既有民事法律关系,也有公法关系,但是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教育和被教育关系、管理和接受管理的关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服从的行政领导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学校有制定内部规则、制裁和管束学生的权力,甚至可以将学生开除出学校,从根本上改变其法律地位。因此,学生和学校之间不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高校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行为是国家为保证教育活动有序进行和保障教育质量的行政管理制度;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是国家承认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证书,是个人学历、知识水平、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证明,是个人能够进入高一级学校学习或从事相应职业的必要证件,也是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优先选拔和录用的凭证。基于行政合同理论,如果学生通过学校安排的学习、考试、考核,达到一定水平,则有权取得教育者颁发的相关证书。而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因此,高校管理中由学生的学籍管理、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引起的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应当由行政法来调整。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因违反校规、校纪而拒绝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受教育者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 高等学校依据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校规、校纪,对受教育者作出退学处理等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处涉及高等学校教育自主权的行使范围。根据教育法的规定,高校享有教育自主权,为了实现办学的宗旨,可以独立进行教育管理,实施教育活动,有权制定校纪、校规,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但是其制定的校纪、校规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田永在补考中随身携带纸条的行为属于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北京科技大学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其对田永作出退学处理决定所依据的第068号通知,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法定退学条件相抵触,所以北京科技大学所作退学处理决定违法。
3. 高等学校对因违反校规、校纪的受教育者作出影响其基本权利的决定时,应当允许其申辩并在决定作出后及时送达,否则视为违反法定程序。




由于退学处理决定涉及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为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从正当程序原则出发,学校应将此决定向学生送达、宣布,允许其提出申辩意见。本案中,北京科技大学既未向田永送达、宣布,也未实际给田永办理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同时,北京科技大学于1996年9月为田永补办学生证并注册的事实行为,可以看作其改变了对田永所作的退学处理,恢复了田永的学籍。其又安排田永修满四年学业,参加考核、实习及毕业设计并通过论文答辩等。上述一系列行为虽然是北京科技大学及其所属院系的部分教师的行为,但均属于职务行为,所以北京科技大学应承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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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橙子

专业审核|行政法与政府法律业务委员会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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