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不得你们会败诉!这么漏洞百出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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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看到某住建委发布了一个公告,要就当地市民备受关注的城市建设提出的建议和问题进行现场答疑。像这样让广大的群众都参与进来、对有关自己切身利益问题享有知情权,可以说的上是行政管理者中的楷模。但也有的住建委不仅对于老百姓的知情权置若罔闻还在做出行政决定前不加考虑,安徽的金先生就不幸的遇到过一回。
金先生在安徽省歙县拥有合法房屋一套,该房屋所在土地为其于1985年向村民小组申报建设并获得村集体及乡政府的审批许可,获得许可后在该片土地上建设了住房,一直用于居住,2011年12月突然收到了歙县住建委做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原告3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住了20年的房屋怎么就变成了违法的了?
金先生一头雾水,更另他意想不到的是,当他还没有搞清楚状况的情况下,12月底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房屋予以强制拆除。金先生这才意识到应尽快向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因此找到了盛廷律师事务所。
盛廷律师迅速了解案情,就歙县住建委的行为启动了复议程序,经过黄山市城乡规划局复议维持后,又就歙县住建委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提起诉讼,最后以确认歙县住建委作出的通知违法而告终。
歙县住建委认为自己没有错,上一级机关也通过维持的复议决定对其予以维护,那么歙县住建委到底错在哪里了呢?
适用法律错误
金先生的房屋建于1985年,但《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生效的,按照法律不能约束它生效前发生的行为的原理,住建委引用《城乡规划法》明显不当;
退一步讲,即使金先生的房屋建设于2008年以后,仍有不妥之处,住建委作出的是《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内容却是要求原告限期拆除违法建设,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但被告在责令改正的同时要求限期拆除,显然自相矛盾。
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程序正当原则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前应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住建委在做出该通知书前未听取金先生的任何陈述和申辩,面对对其自身利益有如此重大影响的决定,金先生还没有搞清楚为何要被通知责令拆除,还没来得及为自己评个理就被强拆了。住建委这种行为在程序上已经严重违法。
认定事实不清
《责令改正通知书》在描述责令拆除的房屋时中仅说明房屋位于XX村路边,未明确该房屋的四至。《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而被吿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就做出了处罚决定是违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的,通过这一点也可以看出,住建委在执法时不加思索就做出了通知书的任意性。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相关行政主体为了达到“高效率”的实施拆迁不乏与法律、法规的规定背道而驰,如果您是处于法律知识弱势的被拆迁人,千万不要错失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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