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的拆迁户都不知道拆迁之前还有这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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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其中一点就体现在征收方有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补偿决定是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就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一致,征收方强制性解决补偿争议的行政行为,也是人民法院据以强制执行拆除房屋的法定依据。但是,强制性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都会有一定的救济途径。虽然法律赋予了征收方单方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权力,同时在补偿决定不合法时,法律也赋予了被征收人寻求救济的权利。
王先生,宁夏固原人。
在固原拥有合计1226.728平方米的住宅和营业用房,土地建设性质为国有。2013年因固原市旧城改造需要,其名下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之内。征收方在征收之前对其房屋进行摸底调查的同时委托了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
但是,王先生并没有见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征收方最后在给王先生的补偿通知书上写的是约300余万的补偿款。因评估报告王先生并未拿到手,所以也不知道1000多平方的房屋怎么才补300余万?这和房屋本身的价值相差甚远,所以王先生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
2015年2月,征收方以300余万的补偿标准对王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要求王先生在五日内办理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将房屋腾空。王先生很迷茫,面临着两难的抉择,是拿着300余万搬迁还是选择维权?就这么搬迁的话自己显然很吃亏,可是要维权的话怎么维?
王先生找到了盛廷律所的杨强律师,听完王先生的讲述,杨律师认为此补偿决定并不合法。
首先在征收前委托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时,并没有让王先生自己选择,而是征收方自己擅自请了一家评估机构。
其次,作为评估对象的当事人,王先生对评估报告享有查看的权利。但是,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之后,征收方也没有将评估报告转交给王先生。因此,杨律师建议王先生首先要做的是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可未想到的是,复议机关竟维持了该补偿决定。
于是王先生在杨律师的帮助下,一纸诉状,将征收方起诉到法院。
征收方的违法点之一在于评估机构的选定是其单方委托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到底由哪一家评估机构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的确定方式也是先要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征收方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在本案中评估机构的选定明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本案的另一违法点——征收方将评估报告未送达给王先生。法律明确规定,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评估报告。对于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法律也提供了救济的途径。被征收人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十天内应先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申请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意见出具后,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复议或诉讼。
因此在本案中,因征收方未将评估报告及时送达被征收人,致使被征收人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最终,在杨律师和王先生的共同努力之下,法律认定征收方作出的补偿决定程序违法,判决撤销了补偿决定和复议决定。
征收补偿决定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比较多,有得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后要么稀里糊涂就搬迁了,要么就彻底无视,等到自己家房屋被法院强拆了,才发现已经告状无门。
因此,建议被征收人若遇到同王先生一样的情况,尽早委托律师维权,审查补偿决定的违法点,才能保证自己家的房屋免遭法院强拆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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