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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个征收“陷阱” 当心了! 不知不觉你的土地就变成了国有土地

2017-08-08 马娜 盛廷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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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化进程中,不少地方政府相继推行“城中村改造”,开展“农转非”“村改居”工作。


老百姓在“城中村改造”的维权过程中,方才发现自己拥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知何时已经悄无声息的变成了国有土地,法律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农转非”“村改居”的方式将集体土地直接确权为国有土地?

老百姓毫不知情就丧失了集体土地使用权向何处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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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郑市的鲁某便是“农转非”的受害者。

2013年10月16日,新郑市政府作出《新郑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新建路街道办事处旧城区改造工程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所有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鲁某的房屋在此征收决定的范围内,根据鲁某宅基地地籍调查表显示:该宅基地土地性质为“集体”。那么,国有土地征收决定则对鲁某不适用。

新郑市人民政府却主张鲁某房屋项下的集体土地已经于1993年通过“农转非”的方式转为国有土地。即1993年12月3日新政县人民政府曾作出《县政府关于城区无地少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农转非”问题的通知》,鲁某所在地已经实行了集体“农转非”。

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应用的解释的通知》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新郑市人民政府认为鲁某所在地的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鲁某房屋项下的宅基地属于国有土地。

据此,新郑市人民政府以《新郑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征收鲁某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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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情况在太原市晋源区西寨村也发生了。


太原市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城中村改造”,2007年西寨村被列入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名录,李某等人的房屋位于城中村改造的范围之内。

李某等人在城中村改造维权的过程中,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方才得知,其房屋项下的土地在房屋尚且存在的情况下已经在2015年1月被太原市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给集体经济转制公司。

太原市人民政府称,由于西寨村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西寨村集体经济改制方案确定西寨村的债权、债务由集体经济转制公司承担,撤销西寨村民委员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原西寨村民委员会的经济职能集体经济转制公司行使。

太原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意见》及《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手续办理流程的通知》规定:市国土局按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将改造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确定为国有土地,确权给集体经济转制公司。

据此,太原市人民政府主张西寨村“村改居”可以将集体土地直接确权为国有土地,给集体经济转制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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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新郑市人民政府以国有土地征收程序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太原市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给第三人集体经济转制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关键问题在于土地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即在“农改非”“村改居”过程中,集体土地能否直接确权为国有土地。


地方政府通过“农转非”“村改居”的方式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严重违法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依此规定,征收是集体土地向国有转化的唯一途径。即通过依法征收完成“村”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国有化,而不是通过“村改居”自然转为国有土地,更没有规定通过“农改非”改变农民身份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而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在这两起案件中,新郑市人民政府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均援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为借口,试图为自己违法改变土地性质的行为辩白。

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专门发布针对前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指出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即在城市建成区,即使绝大部分土地都已被征收,且村民已成建制转为居民,剩余少量的居民自用的宅基地的权属性质仍然属于集体所有。

此时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前提仍为征收,必须经过依法征收程序才能转为国有。





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2011年,国办发布的《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指出: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2014年,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也规定: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无论是新郑市人民政府的“农转非”,还是太原市政府的“村改居”,未经征收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均被明令禁止,两地地方政府主张土地已经转为国有明显违法。

通过“农改非”“村改居”等方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严重损害农民利益、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



首先,无论是《宪法》,还是《物权法》,亦或是《土地管理法》等诸多法律均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应支付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征收房屋的,应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合法合理补偿,保障被征收农民的生活,保证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是征收的基本原则。

新郑市人民政府和太原市人民政府悄无声息的将集体土地确权为国有土地,剥夺了被征地人民获得补偿的权利,确权行为与法律明显相悖。

其次,太原市人民政府将集体土地直接确权为国有土地,划拨给集体经济转制公司。

集体经济转制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受50人上限的限制,无法代表西寨村全体村民的利益。

太原市人民政府直接将集体土地以划拨方式确权给该公司,将土地变为国有,无偿划拨给不能代表全体村民利益的公司,是在变相侵占集体资产,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同时易致使集体资产严重流失,引发社会风险、政治风险。

从保护农民利益,保护集体资产的角度,也不宜通过“农转非”、“村改居”方式将集体土地悄然变为国有土地。

依法征收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唯一方式,地方政府应遵循法律,依法行政



《物权法》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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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法定权限?

根据《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的,只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才有征收土地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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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法定程序?

即依法征收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唯一方式。在土地征收报批前,一般需要经历土地批前预征地公告、拟征地现状调查及确认、组织听证、编制“一书四方案”并审核上报;在被审核批准后,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土地部门公告并组织实施。

综上,从征收权限和征收程序来看,“农转非”“村改居”既违反征收权限也违反征收程序。

无论是新郑市人民政府还是太原市人民政府要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本级政府均无权审批,必须按照法定土地征收程序提请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且要依法履行一系列征地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只能依法使用国有土地。

无论是“农改非”,还是“村改居”的进程中,均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只能经依法征收。政府进行城市化建设的根本目的是大力发展经济,提高百姓生活水平,但如果不依法行政,可能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政府应该懂法守法,切身维护好人民利益,践行服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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